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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9:26:54瀏覽219|回應0|推薦0 | |
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就業保險法第34條規定,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申請失業給付是依據就保法的規定,而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需依就保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除依第1項規定外,只能用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其餘就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勞退金的提繳是依據勞退條例的規定。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公司就必須幫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條例第6、7條訂有明文。而勞工退休基金依勞退條例第33條規定,只能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其餘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依上開說明可知就業保險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是2種不同的法律,其財務各自獨立,所以領過失業給付不會扣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裡頭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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