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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8:58:47瀏覽286|回應3|推薦0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上、下班途中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是屬於職業傷害沒錯,但要有駕照,依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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