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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9:56:34瀏覽163|回應1|推薦0 | |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依修正前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當初只有補助非自願性離職的勞工健保費,眷屬並不補助健保費,直到今年(96年) 1月31日才開始有補助隨同失業被保險人辦理加保的眷屬健保費,但補助眷屬健保費必須是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如果是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是不補助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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