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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19:16:17瀏覽1590|回應1|推薦0 | |
洗腎病患申請勞保殘廢給付,將從第一次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療時,認定為殘廢,經認定為殘廢的勞保被保險人,將可獲得第7級、440天(約15個月)投保薪資給付額。 醫學專家認為洗腎係為維持生命體的繼續治療,其尿毒症治療並未終止,但就人體器官而言,對腎臟本身的治療已終止,腎臟喪失功能就是器官殘廢,勞委會函示:「洗腎患者實際上對腎臟之治療業已終止,並認定為殘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須以『治療終止』為要件相符。 尿毒洗腎之殘廢給付申請案以被保險人初次接受血液透析之日為其審定殘廢日期,並據以計算請求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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