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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工及曾經俱備勞工身份的軍、公、教人員有別
2007/12/07 08:30:14瀏覽256|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如果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需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5項中任何1項才可以,即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或者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或者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如果不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的條件則不能領取老年給付;但依勞保條例第76條規定,如勞保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可以請領老年給付。也就是說勞保被保險人在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之前的勞保年資會被保留,等到他在軍人、公務人員、學校體系退休後,可以再回來領勞保老年給付。

例如:老丁工作23年,勞保年資23年,年齡52歲,因為身體因素無法再繼續工作,依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老丁無法領取老年給付;如果老丁之前有勞保年資15年,後來考取公務人員當了公務人員,老丁在60歲從公務人員退休,當然也領了公務人員退休金,但老丁之前有勞保年資15年,雖然老丁已經沒有勞保身份,老丁卻仍然可以領勞保老年給付。一個老丁辛苦工作23年,但因為身體因素無法再繼續工作投保,致不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而不能領取老年給付;另一個老丁勞保年資只有15年,當了公務人員後不但領了公務人員退休金,沒有勞保身份也可以回來領勞保老年給付,這種不平等的規定,等於勞工是二等公民,完全違反憲法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勞委會的官員是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制定法律的觀點完全是從公務人員的角度來制訂,今天勞委會的官員如果是投保勞工保險,會有這種不平等的規定出現嗎?勞委會既然是勞工問題的最高主管機關,難道不應該多為勞工謀福利嗎?否則,要勞委會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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