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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違反應忠勤職守及應愛惜公物之規定,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2015/02/24 06:53:15瀏覽378|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703 1 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下稱系爭僱傭契
約),擔任機械組技術員工作,自82年起至86年間,則擔任儲運組助理專員,負責
備上訴人公司石化原料之槽運工作,聯絡槽車運輸公司安排槽車運輸事宜,於86
以後則改調至儲運組管理化學品。上訴人於工作期間均未違反法令及被上訴人之工
作規則,詎被上訴人竟於民國92326以(92)國人字第009號公告,謂上訴人
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及被上訴人公司工
作規則第41條第4 款、第12款等規定之事由,而自該日起將上訴人解僱。被上訴人
對於上訴人提出之勞務給付,自屬受領遲延,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之規定,上訴人
無補服勞務之義務。爰依系爭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上被訴人應自92327起至回復上訴人職務之前一日
止,按月於每月之末日給付上訴人薪資5 2416元,及自各翌月之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82年至86年間,曾擔任被上訴人公司儲運組之助理專員,
負責被上訴人所屬之高雄廠向外購入苯、乙烯、丙烯等石化原料之槽運工作,其後
86年間改調至儲運組管理化學品。於904 5 月間,上訴人與訴外人即被上訴
人現職員工吳兆家、汪明源、楊福麒及離職員工毛進清等人,在高雄市楠梓區○○
999 號歡樂城KTV包廂內飲酒同樂時,上訴人於席間見毛進清因遭被上訴人解
僱後無收入,遂以50萬元之報酬教唆毛進清使用強酸潑灑被上訴人公司輸送苯之管
線(下稱系爭管線),以破壞被上訴人之輸送設備。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亦已致被上
訴人受有損害,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從而,被上訴人自得不經
預告,終止系爭僱傭契約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上訴人係自民國七十年三月一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之員工,於九十年四、五月間教唆被上訴人公司離職員工毛進清破壞被上訴人公司輸送石化原料苯之管線,違反被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四條「應忠勤職守」及第五條「應愛惜公物」之規定,情節重大,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知悉其情形後之同年月二十六日,以上訴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自屬合法。

結論:

勞工因違反應忠勤職守及應愛惜公物之規定,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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