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
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
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很多保險糾紛在於買保險時,被保險人沒有自己簽名所造成,但如果真的是被保險
人買保險時沒有親自簽名,在發生理賠事故時,真的就沒辦法理賠嗎?答案是不一
定,同樣在買保險時被保險人沒有自己簽名,不同的情況會出現不一樣的結果,現
在就來舉例說明:
案例一:假設老丁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老婆小花為被保險人,向甲保險公司
投保保險,投保時小花並沒有簽名,而是由老丁代為簽名,該保險也通過保險公司
核保,不久後,小花發生保險事故,老丁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甲保險公司發
現,投保當時被保險人小花並沒有簽名,於是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拒絕理賠,
甲保險公司拒賠有無理由呢?
因本案要保人是老丁,被保險人為小花,所以是屬於由第三人訂立之契約,該契約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必須經小花書面承認,必且約定保險金額才會生效,因小
花並沒有依規定提出書面承認且與甲保險公司約定保險金額,所以該保險屬於自始
無效,甲保險公司拒賠為有理由。
案例二:假設老丁以老婆小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老丁為受益人,向甲保險公司
投保保險,投保時小花並沒有簽名,而是由老丁代為簽名,該保險也通過保險公司
核保,不久後,小花發生保險事故,老丁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甲保險公司發
現,投保當時要、被保險人小花並沒有簽名,於是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認為老
丁沒有經過老婆小花的同意逕以老婆名意投保無效,拒絕理賠,甲保險公司拒賠有
無理由呢?
由保險法第104、105條條文對照可知,保險契約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人者,為
由本人訂立,否則即屬由第三人訂立。因本案要、被保險人都是小花,所以是屬於
由本人所訂立之契約,甲保險公司如果是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拒賠,是於法無據
,但甲保險公司又以老丁沒有經過老婆小花的同意逕以老婆名意投保無效,關於這
個問題,是屬於老丁是否無權代理的問題,如果小花投保時有同意老丁代為簽名,
則老丁是屬於有權代理,保險當然有效,縱使投保時小花沒有同意老丁代為簽名,
老丁是屬於無權代理,但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只要投保後小花有承認,該保
險就有效。甲保險公司拒賠為無理由。
由上面兩個例子可知,同一個案例但因要、被保險人同一或不同人,其所產生的結
果也不同,投保時要、被保險人是否要同一人或不同人各位應該知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