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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主席未接受「撤職查辦」決議,情理法兼具〉
2022/04/15 22:26:47瀏覽260|回應0|推薦5
〈蔣主席未接受「撤職查辦」決議,情理法兼具〉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天猶未光》和《拼圖二二八》三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陳儀是二二八事件的「慘案禍首」,並再三指責蔣主席袒護陳儀,「不用撤職查辦」([註1]、[註2]及[註3]),甚至誇示「自己寫完這章之後感覺頗有成就感,因為對蔣介石的究責,以前的人雖有講過,但都是片段,沒有系統性合舖陳這整件事情。」([註2]-2)

 

         其實,「3月15日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到3月22日第八次會議時,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連署提案,將陳儀撤職查辦」(《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114頁第一行),蔣主席以「總裁」身分批示:「照第二項辦理」(按:「第二項」內文為「鈞座以總裁身分行使本黨總章賦與之最後決定權裁復業另有辦法」),乃因「業另有辦法」,其辦法就是已決定「四月二十二日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撤換陳儀,改派魏道明為省主席」,並非如《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三章撰寫人陳儀深所稱:「依然獨排,無視於南京政府内部的反省聲音而運用總裁的『最後決定權』袒護陳儀。」

 

        當時蔣總裁未接受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八次大會決議對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至少出於下列五大考量:

1、3月17日,「陳儀正式向蔣介石上了辭職書,表示對二二八事件的發生『不能防範於未然,深用負疚』,乞請蔣氏『念職衰老不堪再膺繁劇,准予辭去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本兼各職,⋯18日蔣介石迅速的批准了陳儀的請辭,⋯還慰勉陳儀『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17頁第五行)。基於「一事不二理」的原則,蔣主席對於3月22日劉文島等55人連署提案將陳儀「撤職查辦」之決議,當然不應該也不得接受,以免造成核准「請辭」在先,又「撤職查辦」於後的重複又矛盾不一之處置;

 

2、蔣主席不僅認為行政長官陳儀「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 」,甚至認為3月22日劉文島等55人連署提案決議將陳儀「撤職查辦」,「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求逞一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天猶未光》第088頁第一七行);

 

3、陳儀曾任福建省主席,又出任臺灣省行政長官,除了得到蔣主席的欣賞和信任外,其能力和政績受到肯定應該不容置疑,甚至後來又被任命為浙江省主席,亦不無關係。因此「4月22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並撤換陳儀,改派曾任駐美國大使、素有開明之譽的立法院副院長魏道明為首任臺灣省政府主席」(《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6頁第七行)之前,蔣主席曾於4月21日先發電知會他,由此可見一斑。

 

4、CC派監察委員劉文島提案要求「撤職查辦」,當時「台灣省籍國大代表、國民參政員、臺灣省參議會、嘉義市、新竹市、高雄縣等中央地方民意代表、臺灣省憲政協進會、文化協進會、教育會等團體,曾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致電挽留陳儀,⋯,稱讚陳儀治績卓著,『確有誠意建設三民主義之新台灣』;事變突起,陳儀『處置得宜』;而『事變中人民只有擁護陳長官改革臺灣省政治要求,並無反對陳長官之表示,足見陳長官得民之心』。」(《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14頁第一〇行)

 

5、監察委員楊亮功、何漢文與丘念台,以及國防部長白崇禧先後奉派來臺調查,事後雖曾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但是都未對陳儀等提出彈劾或糾正案。

 

         中國國民黨總章賦與總裁之「最後決定權」,正如法官依法判決後,總統得依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之規定,作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之決定,因此蔣主席權衡利弊得失之後,未接受中執會「撤職查辦」之決議,而「批准了陳儀的請辭」,於法於理於情並無不合!何況,「蔣介石認為那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求逞一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天猶未光》第088頁第一七行)。因此,陳儀深教授說:「我自己寫完這章之後感覺頗有成就感」,很像是時下年輕人常說的「自我感覺良好」!

 

         至於陳儀深教授評稱:「蔣介石更獨排眾議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擔任台灣全省警備司令」、「『獨斷應變,制敵先機』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4月11日即被蔣介石内定為台灣警備司令」、「事後,台灣警備司令一職,蔣介石堅持拔擢彭孟緝」和「高雄屠夫彭孟緝也被蔣擢升為全省警備司令,全省軍政首長並無一人而二二八事件而被論罪」等四節,其實只要比對「陳儀在蔣介石𥘵護下,5月6日改任國民政府顧問」(按:稍具政治常識的人都知道,機關「首長」改任「顧問」是懲戒的方式之一!)(《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476頁第一三行)、「3月下旬,白崇禧電蔣介石謂:『此次事變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等,鎮壓最為得力』。⋯已建議蔣主席提拔重用,⋯並推薦彭孟緝擔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60頁第一一行)以及「無論如何,柯遠芬並未因為在事件的積極表現而獲拔擢獎勵,並且從此與升官絕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0頁第一二行)等三節,即可知上述評論純屬無稽的誣揑!

 

 

 

[註1]:《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1、〈當第六屆三中全會在3月22日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的決議以後,3月28日中執會秘書處即以公函致國民政府文官處,轉呈,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意見是(一)遵照三中全會交行政院提出繼任人選,即由府將陳儀撤職查辦;(二)鈞座以總裁身分行使本黨總章賦予之最後決定權裁復該案另案辦理,「究應如何辦理,敬請核示!」蔣介石竟在批示欄寫下「照第二項辦理」。可見國府或國民黨內部儘管設有理性的監督制度,其中的成員也不乏明是非、辨善惡之人,可是獨裁者往往視若無睹,聽若罔聞,也就罔(枉)費了這些監督機制。〉(《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114頁第一行)

(評註:蔣主席批示「照第二項辦理」的根據,是中國國民黨總章賦予總裁的最後決定權,並無不法。)

 

2、〈3月15日開幕的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到3月22日亦即第八次會議時,終於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的臨時動議,決定對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蔣介石竟然利用總裁特權打消此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164頁第一二行)

(評註:因已核准陳儀「請辭」於先,總裁蔣主席衡量是非得失後,未接受「撤職查辦」之決議,合法合理。)

 

3、〈(3月)18日,蔣介石迅速的批准了陳儀的請辭,不過,並無責備之意,還慰勉陳儀「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18頁第2行)

(評註:「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顯示蔣主席對陳儀功過分明,處分亦情理法兼顧。)

 

4、〈3月15日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到3月22日第八次會議時,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連署提案,將陳儀撤職查辦,但蔣介石不為所動,反而撤銷此議。陳儀在蔣介石的袒護下,5月6日改任國民政府顧問,翌年6月又擢升為浙江省主席。屠殺高雄市民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也在事件後受到重用,高升為台灣省警備司令〉(《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476頁第10行)

(評註:由地方首長臺灣省行政長官「改任國民政府顧問」,是「袒護」、是「重用」?)

 


[註2]:《天猶未光》

1、〈九〇年代以來,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常以舉辦研討會的方式來紀念二二八,基金會最重要的一件事莫過於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關於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我負責撰寫〈第三章 南京決策高層的責任〉,我的結論是蔣介石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天猶未光》第016頁第四行)

(評註:「視臺灣民眾為叛徒,任意逮捕槍殺,造成無數寃魂」(《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05頁第七行)和「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臺,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才敢漠視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476頁第一九行)兩項毫無事實根據的「謊言」,就是蔣主席「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之根據和理由嗎?)

 

2、〈我自己寫完這章之後感覺頗有成就感,因為對蔣介石的究責,以前的人雖有講過,但都是片段,沒有系統性舖陳這整件事情。我在撰寫通程中發現,國民黨内部其實有反省的聲音,包括國防最高委員會及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不少成員。1947年3月5、6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對台灣的行政長官制度及陳儀的作風多所批評,國民黨中執會更於3月22日通過『閩台清團』劉文島等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這些檔案公文歷歷在目,就是蔣介石運用「總裁特權」,批示另案辦理,不用撤職查辦。當時中執會的決議是撤職查辦,而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兩案併陳,加入的第二項是依照總裁的特權,另案辦理,結果蔣介石就批『照第二項辦理』。因此我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這是他自己選擇的。〉(《天猶未光》第017頁第四行)

(評註:「國民黨中執會更於3月22日通過『閩台清團』劉文島等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蔣主席權衡利失利弊後,未接受撤職查辦之議,正是依法負責的表現! )

 

3、〈1947年3月5、6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對台灣的行政長官制度及陳儀的作風多所批評,國民黨中執會更於3月22日通過「閩台清團」劉文島等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這些檔案公文歷歷在目,就是蔣介石運用「總裁特權」,批示另案辦理,不用撤職查辦。當時中執會的決議是撤職查辦,而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兩案併陳,加入的第二項是依照總裁的特權,另案辦理,結果蔣介石就批「照第二項辦理,」。因此我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這是他自己選擇的。〉(《天猶未光》第017頁第八行)

(評註:歉不贅述。)

 

4、〈可惜蔣介石選擇性認知情報,對陳儀一味袒護,當3月中下旬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六屆三中全會,曾以臨時動議方式檢討台省事變,蔣還稱讚陳負責盡職,那麼誰是應該負責的二二八「元凶」還須爭議嗎?〉(《天猶未光》 第030頁第三行)

(評註:長官稱讚屬下「負責盡職」,是「𥘵護」嗎?判定「元凶」要有具體事證,不是有無「爭議」的推論!)

 

5、〈當年行政長官陳儀腐敗專横,事件爆發不久即被台灣民衆要求撤職查辦,甚至國民黨中執會在1947年3月下旬也曾作出此種決議,結果被蔣石介依黨章賦予的總裁特權予以免究,隨後蔣介石更獨排眾議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擔任台灣全省警備司令,所以2006年2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布的報告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天猶未光》第048頁第六行)

(評註:有要求「撤職查辦」者,也有稱讚挽留者,不可不察。其實,行政長官陳儀在短短的一年四個月的任期內,除了順利完成「接收」任務外,遣送七十萬日本軍民,接回十數萬台籍軍人和僑民返台、設置省市地方政府機關、恢復各級學校上課,以及推動地方民意機關選舉等,都是非常值得重視和欣喜的成就。)

 

6、〈這些軍隊當然發揮了作用,使陳儀有恃無恐在3月9日恢復戒嚴,3月13日陳儀致蔣介石函就如此說:「台北日來已見平靜,正在戒嚴以搜查亂徒⋯⋯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一般認為陳儀的「失政」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市面平靜之後的清鄉鎮壓更造成許多台灣人的恐怖和死亡,可是3月下旬國民黨在南京進行的六屆三中全會,以臨時動議方式通過對陳儀『撤職查辦』,蔣介石卻因護短而推翻此一決議。〉(《天猶未光》第069頁第八行)

(評註:歉不贅述。)

 

7、〈援軍登陸之後大勢已定,陳儀3月13日呈蔣的信函謂:「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可是,不論民間立埸的處委會,或官方立場的中執會、國防最高委員會,究責的程度都達陳儀應被「撤職查辦」為止。〉(《天猶未光》第082頁第一二行)

(評註:「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正可證明請兵和派兵的必要。)

 

8、〈蔣介石雖然在日記中批評「陳儀未能及時報告、粉飾太平」,但是當3月23日國民黨三中全會要求對陳儀「撤職查辦」時,蔣介石認為那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來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 過去筆者參加撰寫二二八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時候,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除了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還包括事後獨斷獨行力保陳儀,刀郎乃至台省軍政首長無一人受到究責。〉(《天猶未光》第088頁第一七行)

(評註:陳儀自承「不能防範於未然,深用負疚」,於3月17日自行「請辭」,蔣主席迅速於19日准其所請。)

 


[註3]:《拼圖二二八》

1、〈1947年3月5、6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就對台灣省的行政長官制度及陳儀的作風多所批評,國民黨中執會更於3月22日通過「閩台清查團」劉文島等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當時中執會的決議是撤職查辦,而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兩案併陳,其中第二項是依照黨章規定的總裁特權,另案另辦理,結果蔣介石就是批「照第二項辦理」。既然蔣介石要為陳儀扛下責任結論不是更淸楚了嗎?〉(《拼圖二二八》第029頁第一九行)

(評註:歉不贅述。)

 

2、〈例如陳儀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不但沒有被處分,隔年還升任浙江省主席;而軍隊登陸之後,各地方政府的「報復行動」有公文可稽,例如3月13日正在台灣調查的監委楊亮功致電于右任說:「地方政府濫肆拘捕,人心惶惶。擬請轉陳中央嚴令地方政府不得採取報復行動,並須注意下列兩點:(一)非直接參加事件者不得拘捕;(二)處理人犯須依法律程序。」可以推知當時有濫肆拘捕以及報復的情況,蔣介石則是在于右任「面陳」之後,同日才發出「嚴禁報復」的電令。〉(《拼圖二二八》第034頁第二行)

(評註:陳儀被「調任國民政府顧問」就是處分,「隔年還升任浙江省主席」另有其原因,後來被槍決更與228事件無關。)

 

3、〈當第三屆中全會在3月22日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的決議以後,3月28日中執會秘書處即以公函致國民政府文官處轉呈,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一)遵照三中全會決議交行政院提出繼任人人選,即由府將陳長官撤職查辦;(二)鈞座以總裁身分行使本黨總章賦予之最後決定權,裁復該案另有辦法,「究應如何辦理,敬請核示!」蔣介石竟在批示欄寫下「照第二項辦理」。可見政府或政黨內部儘管設有理性的監督制度,其中的成員也不乏明是非、辨善惡之人,可是獨裁者往往視若無睹聽若罔聞,也就罔費了這些監督機制。〉(《拼圖二二八》第146頁第五行)

(評註:歉不贅述。)

 

4、〈1947年3月10日,在南京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台灣事變首次公開發表談話,說到事件發生以後陳長官秉承中央指示,已公開宣布取消省署改省政府等等改革承諾,事件本可告一段落,「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逾越地方自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日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發生,故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維持當地治安,⋯」從前後文可知,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月7日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如果與前述實際資料對比,即可明瞭這是說謊。〉(《拼圖二二八》第180頁第一行)

(評註:蔣主席在南京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台灣事變首次公開發表談話,僅只陳述「不料上週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 和「而且昨日又有襲撃機關等不法活動相繼發生」二事,並未「強調」上述二事是「派兵決策的理由」。從蔣主席稱:「故中央已派軍隊赴臺維持當地治安」和陳儀深教授稱「3月10日蔣介石公開承認已派兵」二語,即可明白陳儀深教授指控「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月7日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和「3月10日恰是蔣介石在南京『總理紀念週』首度公開發表有關二二八談話的日子,該篇講詞把派兵原因歸諸3月7日處理委員會提出32條越份要求所致,明顯不合事實」二節,純是惡意扭曲事實!何況,3月8日晚間國軍就已從基隆登陸,蔣主席對援軍登陸時間已無保密必要,更沒有「說謊」必要!)

 

5、〈陳儀察知自己處境不利,乃於3月17日向蔣請辭:「謹乞念職衰老,不堪再膺繁劇,准予辭去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本兼各職,另選賢能接替。」第二天蔣介石即予回答:「收復台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准先設立台灣省政府,至長官公署須待省府成立秩序完全恢復時准予定期取消,惟此時仍請兄負責善後,勉為其難也。」蔣介石的處置不顧及陳儀的面子,事實上也沒有一點責難之意。〉(《拼圖二二八》第185頁第一六行)

(評註:二二八暴動確非全因「貪污腐敗」或「統制經濟」所致,「戰爭」才是真正的禍首,而且朝野各界都有犯錯,也難辭其咎。)

 

6、〈3月15日開幕的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到3月22日亦即第八次會議時,終於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的臨時動議,決定對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如本文第一節所述,蔣介石竟然運用總裁特權打消此議。(《拼圖二二八》第186頁第一二行)

(評註:歉不贅述。)

 

7、〈二二八事件以國家暴力屠殺無辜收場,負責執行的台省軍政首長難辭其咎,身為陳儀幕僚的的周一鶚說,二二八期間軍統、中統同流合污,無所顧忌地為所欲為,例如宋斐如和林茂生(台大台籍教授)之被殺害,陳儀就「很痛心地」告訴他:「他們事先不請示,事後還要求補辦手續,真是無法無天!」可是陳儀身為台省最高軍政首長,對這無法無天的現象並未努力阻止,事後亦未有懲處的任何表示,一個可能的解釋是:陳儀自己無法無天的程度,不亞於那些軍統、中統人員。〉(《拼圖二二八》第187頁第二行)

(評註:事件後陳儀即被調離臺灣,新任省主席魏道明致力整飭吏治,安撫民心,哪來時間精力追究往事,何況當時大陸局勢已漸惡化,何暇顧及懲處?)

 

8、〈1947年5月6日陳儀接到蔣電「回京面商一切」,改任國民政府顧問,翌(1948)年6月又被擢升為浙江省主席。關於事變後的獎懲,時任監察委員的丘念台曾於4月2日向同一班飛機離台返京的白崇禧建議:「對於軍事長官的獎賞提升,似不宜在台灣就地升任,以免引起台人有不愉的感覺。」結果合省軍政首長不但無人受到撤職查辦,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更被擢升為台灣全省警備司令,給台灣人的與其說是不愉快的感覺,不如說是被污辱糟蹋的感覺。〉(《拼圖二二八》第187頁第一〇行)

(評註:只有彭孟緝在國防部長白崇禧的推薦下獲得提升,陳儀、柯遠芬二人被調走,還有誰得到「獎賞提升」了?)

 

9、〈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認為腐敗政治引爆事件,「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而旅滬台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不過時間不應停格於1947年的三月上旬或中旬,他們當時要求南京政府主持公道,政治上自不可能一併指責南京政府;況且連國防最高委員會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都要求懲辦陳儀的情況下,蔣介石依然獨排眾議,無視於南京政府內部的反省聲音,而運用總裁的「最後決定權」袒護陳儀,從而整台灣政府事後無人負起責任,這是蔣介石應比他們負更大責任的第一個理由。〉(《拼圖二二八》第189頁第六行)

(評註:臺灣旅滬六個團體,包括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台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台建設協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及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導之意味」(《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413頁第六行)。「張邦傑,高雄旗後人,抗日戰爭時赴大陸,在泉州成立一個臺灣愛國組織『臺灣革命同盟會』,⋯⋯。戰後,張邦傑擔任臺灣前進指揮所秘書,⋯⋯。張邦傑曾任長官公署參事,與陳儀不合辭參事,返回上海當時任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負責人」(《臺北都會二二八》第八九頁第2行),「張邦傑三月六日下午兩點從上海打電話回來到廸化街的巫世傳處,要人傳話給父親(廖進平)說蔣介石已經派兵從上海出發,三月八日將扺達基隆,叫大家要有所準備」(《臺北都會二二八》第八八頁第14行)。從上述二段描述可以清楚看出「旅滬台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並不足以為怪!餘歉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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