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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 |
時事評論|政治 2024/12/05 21:55:09 |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
★〈有關追加十條要求的過程,也經過運作:「原來陳儀已經布置許多特務人員混入會場,一則陰謀破壞會場的秩序,二則由這些特務分子提出可以構成『罪責』的各種脫軌的要求,以為鎮壓的證據。」三月七日會場秩序混亂,國民黨臺灣省黨部鐵道特別黨部書記長吳國信提出「本省人戰犯、漢奸即釋放」,政治建設協會成員提議「撤銷警備總部」,白成枝等人相繼提出「國軍繳械」、「防止軍權濫用」等要求,這些在混亂中追加的條文,後來成為政當局坐實二二八事件為叛亂」的罪狀。〉(《重構二二八》第289頁第一七行)
★〈三月七日,二二八處委會討論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時,竟然混入許多特務、情治人員在會場起閧,C C、軍統人員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䆁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在混亂中追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要求臺人自治,當局還可接受,真正犯忌的是追加的十條要求。〉(《重構二二八》第346頁第一二行)
評註:
一、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當然有「言論」或請願(包括提出要求)的自由,而其言論或請願是否會被接受,則端視是否合情、合理又合法。
二、「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鐵道特別黨部書記長吳國信提出『本省人戰犯、漢奸即釋放』,政治建設協會成員提議『撤銷警備總部』,和白成枝等人相繼提出『國軍繳械』、『防止軍權濫用』」,都只是提出「要求」,是否被接受只有相關單位才能決定。
三、吳國信、白成枝和政治建設協會成員都是臺籍人士,是否屬於「C C、軍統人員」,不得而知。縱使彼等確屬「C C、軍統人員」,提出「請求」
純屬「言論自由」範疇,
四、但是,
要求「國軍繳械」有如要求國軍棄職投降,一旦「國軍繳械」,則「奪取政權」便可能成為事實,因此當然不得接受。
五、其實,陳儀於三月二日即向中央請求援兵,並告訴警總參謀長柯遠芬「業已電請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團來臺平亂」,而且因為「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又決定要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
即派船接運」[註1],渠之所以早於三月二日晚間請求援兵,即
[註1]:〈筆者認為仍可從其他各種史料綜合推測,陳儀是三月二日向中央請求援兵,據柯遠芬
〈
事變十日記〉所述,三月二日他擔心「情況的惡化,我們不能不做萬一的準備,所以我建議向中央請兵」,但陳儀告訴他「業已電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來臺平亂」,而且因為「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又決定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即派船接運」。〉(《重構二二八》第334頁第一二行)
[註2]:〈
陳儀因此於一九四六年底同意蔣介石之請將駐軍內調。豈料臺灣竟爆全面動亂,面臨防務空虛、無兵可用的窘境。〉(《重構二二八》第327頁第二行)
[註3]:〈
儘管調走軍隊可以達成陳儀所設想的部分目標,如此一來,臺灣內部防務空虛,一旦發生事端,立即捉襟見肘,難以應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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