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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14:25:14瀏覽596|回應0|推薦3 | |
〈也該有人為228暴動認罪並道歉〉
根據二二八事件參與者廖德雄先生的口述,民國36年2月28日臺北「遊行抗議」活動,是當時《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於前一天(27日)晚上集會決定發起的
[註1、2],後來因為參與群眾情緒失控而釀成暴動慘劇。暴動發生後,不法分子到處打殺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政府機關和倉庫、攻擊機場和軍事要塞,並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並造成國家、社會和人民的重大傷害。上述不法行為業經《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和《拼圖二二八》[註3]二書先後確認無訛(詳如下列摘要)。
儘管 《拼圖二二八》作者陳儀深教授辯稱,當時「反抗者缺乏思想的,物質的準備,沒有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部分行動者自認是起義、革命,並不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中共、台共在二二八事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微弱」、「若干台灣知識分子基於國際法對戰後殖民地的處置選擇並對國民黨治台亂象的失望,主張託管然後自治或獨立,也還不是公開討論的主流」,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3月7日向陳儀提出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基調就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縣市長民選等政經改革措施」等[註4],但是根據上述二書的研究描述,參與上述暴動者人數甚多,並不是少數,而且他們的不法行為已造成當時國家動盪和社會不安,更剝奪了許多無辜同胞的性命。
民國84年2月28日,二二八紀念碑落成時,總統李登輝已代表政府向事件無辜罹難者家屬道歉並給與賠償。雖說參與上述暴動者大多數已經凋零,其尚健在者也已老弱,而且他們的不法行為已逾法定追訴時效,但是他們的不法行為既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基金會》確認無訛,當然也該有人挺身而出認罪並道歉!
一、台北市:
1、〈(2月28日)上午9時許,一批民眾敲鑼打鼓,遊行至專賣局臺北分局。途經太平町一町目(延平北路)派出所時,卻為該所主管黃某出面阻止,由於黃某平時即仗勢凌人,民眾憤而將其圍毆,並搗毀所內玻璃、物品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8頁第11行)(評註:圍毆派出所主管,並「搗毀所內玻璃、物品等」。)
2、〈(同日上午)10時左右,群眾來到位於本町(重慶南路)專賣局臺北分局,發現内有緝煙員警。群眾以為其中之一是昨日之元兇,即衝入局內,將其與另一員警毆打致死,又毆傷數人;並將該局所存之火柴、香煙、酒類、桌椅、器具汽車與腳踏車等物品,全拋到街上,縱火焚燒。〉(《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9頁第3行)(評註:群眾衝入局內,將兩名員警毆打致死,又毆傷數人;並將該局所存之火柴、香煙、酒類、桌椅、器具汽車與腳踏車等物品,全拋到街上,縱火焚燒。)
3、〈民眾的示威、抗議、遊行,遭到官方無情的武力鎮壓,使得局面更加險惡,引爆群眾的憤怒情緒,一時之間「打阿山」之聲不絶,臺北市街頓時陷入血腥暴力的混亂場面。民眾分據各交通要道,公共場所,旅館商店,只要看到「外省人」,不分男女,即以拳腳相向;汽車、卡車上的人紛被拉下毆打,車輛則被推到圓環夜市附近放火焚燒;外省籍公務員、憲兵、警察於南門、新公園、車站丶本町(重慶南路)、永樂町(西寧北路)、太平町(延平北路)、萬華等地紛被毒打,新竹縣長朱文伯、警備總部副官處處長王民寧皆差點遭受攻擊。外省人經營的公司也成為洩恨的目標,正華大旅社、虎標永安堂、新臺公司等數家門窗玻璃皆被砸毀,商品貨物也被搬出焚燒。〉(《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0頁第4行) (評註:毆打外省同胞,並將「正華大旅社、虎標永安堂、新臺公司等數家門窗玻璃皆被砸毀,商品貨物也被搬出焚燒。)
4、〈下午二時左右,有些群眾重新聚會在中山公園(今二二八和平公園),隨即佔領公園內的臺灣廣播電台,向全臺廣播。其内容主要批判臺灣自戰後政治黑暗、貪污舞弊、米糧外運、民不聊生等現象,並呼籲民眾起來反抗,驅逐各地的貪官污吏以求生存。〉(《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0頁第16行)(評註:侵入臺灣廣播電台並擅自對外廣播。)
5、〈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廣播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九行)(評註:「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
6、〈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八行)(評註:「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
7、〈3月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8頁第8行)(評註:「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
8、〈3月8日,閩台監察史楊亮功與憲兵二營在基隆登陸後,當天晚上,在臺軍警開始反撲報復。…8日夜10時30分,長官公署下令攻擊處委會,一時之間槍聲大作,與會者或遭捕殺或開槍反擊,場面混亂不已。除此之外,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6頁第15行)(評註:「開槍反擊」。)
9、〈9日凌晨,憲兵第21團第1營自基隆抵達臺北陳儀隨即宣布臺北戒嚴,通令全省「搜捕奸暴」。在臺北市除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外,10日後因國府援軍不斷進駐臺北,大軍壓制使得鎭壓行動未遭受任何反抗就宣布結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7頁第4行)(評註:「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
10、〈3月23日台北市綏靖區司令部正式成立,⋯。台北市清查戶口從4月17日開始至4月27日全部清查完畢⋯⋯。被密告、檢舉或上峰交辦的「人犯」,除了情節輕微、罪證不足者,「免究交保」或准予自新外,解送各主管機關的人數包括:警備總司令部130人,台北地方法院檢查處19人,台灣勞動訓導營19人,台灣日僑管理委員會6人。俘獲武器方面包括各式步槍、手槍、子彈、刺刀以及各式軍服、軍帽、鋼盔都列表造册。清查戶口之後,立即辦理五戶連保、連坐切結,⋯、從四月下旬至五月中密集在各鄉鎮區、學校辦理「下鄕口頭宣傳」,⋯,本區綏靖(清鄕)工作於5月16日宣布結束。(《拼圖二二八》第199頁第一二行)(評註:「俘獲武器方面包括各式步槍、手槍、子彈、刺刀以及各式軍服、軍帽、鋼盔都列表造册」。)
二、台北縣:
1、〈隔日(三月一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行)(評註:「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
2、〈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之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3行)(評註:「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
3、〈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4行)(評註:「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
三、基隆市:
1、〈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14行)(評註:「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並毆打外省同胞和軍人。)
2、〈「綏靖」工作至3月21日大致完成,據估計由基隆、宜蘭各地區補送「綏靖」部辦理者81人,其中死刑3人、被送勞動訓導營11人,未決8人,送總部12人,送法院8人,交保45人,另外俘獲武器則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第9行)(評註:查獲「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
3、〈基隆是開發較早,人口密集且是軍隊登陸的港口,以致反抗激烈、殺戳亦較嚴重。2月28日即發生第一警察分局被襲、槍枝被劫奪,同時市區及各戱院發生暴動,「內地軍公人員被毆死傷數十人」,要塞司令部外出之官兵亦被襲擊,「於基隆市郊受傷者十餘人,失蹤者二人,並被劫去自衛手槍三支」,經過3月6日市民大會決議「企圖接收政府各機關、佔領砲台⋯⋯」,至3月8日下午二時許「暴徒二、三百名潛至本部附近山地及民房,⋯⋯當經強力制壓,擊斃9名,暴徒不支紛紛潰散,本部哨兵3名負傷」。再度戒嚴以後,3月10日「憲警搜查戶口逮捕嫌疑人犯九十餘人,搜獲擬炸毀碼頭阻止國軍登陸之炸藥二百餘箱,於是事變始告平定」。⋯,事實上在郊外的瑞芳、四腳亭、九份、金瓜石一帶,於3月12日由要塞司令部上尉參謀劉繼榮及基隆警察局人員協同廿一師438團第二營之一部前往請繳:計繳獲前被暴徒劫去金瓜石台灣銅礦籌備處步槍40枝,及瑞芳前警察局及台灣礦業所被繳之步槍30枝、輕機槍2挺、卡柄槍2枝及軍刀等項,並擊斃匪徒12名。〉(《拼圖二二八》第200頁第一七行)(評註:「第一警察分局被襲、槍枝被劫奪,同時市區及各戱院發生暴動,戱院發生暴動,『內地軍公人員被毆死傷數十人』,要塞司令部外出之官兵亦被襲擊,『於基隆市郊受傷者十餘人,失蹤者二人,並被劫去自衛手槍三支』,經過3月6日市民大會決議『企圖接收政府各機關、佔領砲台⋯⋯』,至3月8日下午二時許『暴徒二、三百名潛至本部附近山地及民房,⋯⋯當經強力制壓,擊斃9名,暴徒不支紛紛潰散,本部哨兵3名負傷』」、「3月10日『憲警搜查戶口逮捕嫌疑人犯九十餘人,搜獲擬炸毀碼頭阻止國軍登陸之炸藥二百餘箱』、『繳獲前被暴徒劫去金瓜石台灣銅礦籌備處步槍40枝,及瑞芳前警察局及台灣礦業所被繳之步槍30枝、輕機槍2挺、卡柄槍2枝及軍刀等項,並擊斃匪徒12名』」。)
4、〈基隆要塞司令部於3月21日接到命令以後,3月21日即在基隆市政府召集本市各機關法團各學校民眾團體代表百餘人舉行座談;宣達有關綏靖事宜;3月27日又召集台北基隆宜蘭縣市長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及本綏靖區各地指揮官,在要塞司令部開會,訂定本區綏靖部署計畫。⋯首先,就是清查戶口及辦理連保切結,基隆地區由基隆市政府負責辦理,於4月12日全部完成;宜蘭地區與瑞芳地區由台北縣政府責成各該區郷鎮負責辦理,於4月18日全部完成。⋯。綏靖期間的「肅奸情形」除圍剿時當場擊斃者外,各地區逮捕送要塞司令部的「奸暴」辦理情形包括:已決人犯14人(死刑3名、送勞動訓練營11名)、未決人犯8人、送總部人犯12人、送法院人犯8人、交保人犯45人,以上總共逮捕87人。〉(《拼圖二二八》第202頁第四行)(評註:「已決人犯14人(死刑3名、送勞動訓練營11名)、未決人犯8人、送總部人犯12人、送法院人犯8人、交保人犯45人,以上總共逮捕87人」。)
四、桃園縣:
1、〈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5行)(評註:涉嫌侵佔官署及恐嚇官員。)
五、新竹縣:
1、〈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6行)(評註:「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2、〈到了3月9日後,新竹地區亦開始「綏靖」工作,期間曾於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總計「嫌疑犯」27人被逮捕。3月24日,又展開第二階段「綏靖」工作,進行更嚴密的搜查武器,「掃除叛徒」及清查戶口行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最後1行)(評註:「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
六、台中縣市:
1、〈中南部則約在3月2日才開始有反抗行動:如臺中市民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1行)(評註:「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2、〈臺中「二七部隊」主要由謝雪紅帶領四百餘名青年學生組成,由謝氏自任總指揮,並分任鍾逸人、蔡鐡城為隊長,其他幹部則有楊克華、李喬松、古瑞雲等人,…在國府軍隊登陸鎮壓消息傳來後,為避免因市街遭遇戰而傷及無辜市民,乃於3月12日下午3時撤往埔里。…3月14日便與國府軍隊展開數次激烈遭遇戰。…3月15日…舆「二二七部隊」之突撃隊於日月潭發生槍戰,雙方互有傷亡。3月16日,雙方又於埔里 鳥牛湳橋展開激戰,…。然而「二七部隊」因彈藥不足,加上國府軍隊兩路進逼,士氣浮動,乃決定解散,隊員們或南下繼續參加陳篡地的游擊隊,或各自回家避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1頁第10行)(評註:組織所謂「二七部隊」攻擊國軍。)
3、〈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4、 〈3月2日下午成立「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並立即組織治安隊,⋯,謝雪紅則於3月3日上午成立「作戰本部」,並於往後數日以收繳之軍火支援其他縣市。3月4日台中市官方機構大多為民軍接管,下午重組處委會,⋯,通過章程決定「以武裝力量為背景,徹底爭取民主自治」。3月11日晚上處委會開會最後決定解散「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並推選市長黃克立復職。3月12日下午「二七部隊」撤往埔里。〉(《拼圖二二八》第127頁第一一四行)(評註:「以收繳之軍火支援其他縣市」、接管大多數「台中市官方機構」。)
5、〈本(新竹綏靖)區最大的暴動發生於3月2日上午,從城堭廟一帶開始聚集群眾千餘人,分途於東門街、中央路、中正路、博愛里等地「毆打外省人」,包圍公務機關「企圖奪械」,民眾被當場擊斃8人,傷十餘人,其他如竹東、桃園、中壢、苗栗等地從3月1日開始亦陸續發生騒動,當局在本區的因應策略,比較特別的是組成「聯合諜報隊」,計36人,分成9組,分別由整編廿一師146旅與436團體、新竹憲兵隊及警察局人員混合編成,每諜報員均配分手槍一枝,、化裝便衣單獨派赴各地工作,工作時間從3月20日開始至5月7日撤銷,無怪乎本綏靖區由陸軍整編第146旅負責的各種名册、調查表製作完備包括:逮捕人犯送警備司令部辦理名册(112人)、逮捕人犯准予自新保釋名册(46名)、逮捕人犯准予保釋名册(52名)、逮捕人犯交新竹憲兵隊辦理名册(3名)、逮捕人犯交法院辦理名册(3名)、二二八事變暴徒自新名册(65名)、在逃暴徒主謀名册(15名)、新竹縣/市變亂開始及秩序恢復時間調查表、新竹縣/市公職人員參加暴動調查表等等。〉(《拼圖二二八》第204頁第一行)(評註:「毆打外省人」、「包圍公務機關企圖奪械」。)
七、彰化縣:
1、〈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3行) (評註:「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
2、〈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八、南投縣:
1、〈中彰投地區的「綏靖」工作開始於3月13日。是日下午,整編第21師先遣部隊進駐臺中,…。3月14日,21師向空軍三廠借運輸工具,…期間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雙方互有傷亡。3月17日,21師獲知「二七部隊」解散消息,乃進駐埔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1行)(評註:「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
2、〈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九、雲林縣:
1、〈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4行)(評註:「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
2、〈同(6)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雙方爆發激烈戰鬥。是夜,駐守軍隊因糧食不足等原因,乃突圍而出,逃往林內。〉(《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7行)(評註:「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
3、〈3月16日,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因此直至「清鄕」結束,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本地區各地也分別於4月初實施清查戶口、收繳武器、「自新自首」等各項「清鄕」工作。其中,臺南縣市清查該縣市「非法組織」15個、122人被逮捕、44人被通緝,另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行)(評註:涉嫌攻擊軍隊及搶奪及私藏軍火。)
4、〈434團於3月19日抵達彰化之後,所部分駐於彰化市、員林、二水、埔里、日月潭各地擔任搜剿及維護交通之任務,宣稱「安定了台中東西南外圍,尤以樟湖一役擊潰中部僅有的股匪主力」。434團團部於4月2日移往嘉義市,於4月5日邀集台南縣嘉義市之黨政憲警開绥靖會議,決定工作事項;為了圍攻小梅竹崎附近陳篡地領導的「匪徒」,第2、3兩營及435團第1營各以一部之兵力分路包圍搜剿,歷經三日,「計擊(斃)匪徒一名,逮獲匪徒十餘名,搜得械彈器材甚多」,隨後鼓勵自新自首「極發生效果」。434團於4月13日會議同嘉義市孫志俊市長召開綏靖座談會,成立嘉義市綏靖聯合辦事處,並且「自13至15日一連三天,宣布晝夜戒嚴以防奸徒再事擾亂」。根據孫市長的報告,嘉義市「三二事變」相關人犯陳復志等16人(在嘉義火車站前)「就地正法」,另有顧尚泰、李詩芳、王濟濘、黃漢書等4人由羅迪光營長執行在虎尾槍決;此份報告雖敘及清查戶口、五家連保切結但無具體內容,倒是各機關公務人員財產損失之名單、金額極為詳細。〉(《拼圖二二八》第206頁第九行)(評註:「計擊(斃)匪徒一名,逮獲匪徒十餘名,搜得械彈器材甚多」、「陳復志等16人(在嘉義火車站前)「就地正法」,另有顧尚泰、李詩芳、王濟濘、黃漢書等4人由羅迪光營長執行在虎尾槍決」。)
十、嘉義縣市:
1、〈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7行)(評註:涉嫌侵佔官署、毀損公物及傷害。)
2、〈嘉義:3月2日發生所謂「三二事件」,3月3日經市民大會而成立處理委員會,決議接管電台,藉由廣播向各位「募集志願軍;⋯,但處委會的主要要求仍是國軍繳械。〉(評註:接收廣播電台和槍械彈藥。)
3、〈雲嘉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開始於3月5日,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戰況激烈,民軍傷亡慘重,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相互對峙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2行)(評註:「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
4、〈3月7日,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國府守軍在撤退前放火焚毀庫房物資,隨後轉往機場。3月8日,機場守軍糧食有匱乏之情形,然由於得自臺北空運與民間的補給情況逐漸好轉;又和民軍之和談也暫時達成協議,機場水電恢復供應。最後在國府援軍源源不絕地進入中南部地區後,部分民軍乃逃往嘉義小梅山中,進行長期游擊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3頁第1行)(評註:「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
5、〈本(中部綏靖)區涵蓋台中至嘉義的廣大地區。自從3月11日第436團在基隆登陸以後,主力運台中,其餘一部(約一個營)由副團長彭時雨率領空運嘉義。該團所經之地桃園、中壢、新竹、苗栗等地均震懾平服,惟台中嘉義一帶「為奸匪謝雪紅指使繼續叛亂」,故第436團遂於3月14日起分由台中嘉義兩地向叛徒討伐,「在五日間奸偽次第潰散,全島重光」。436團在中部的戰役包括:3月14日在斗六附近,3月16日在相觸附近/日月潭附近,而小梅附近的戰疫發生在3月16日、18日、20日。〉(《拼圖二二八》第206頁第一行)(平定「桃園、中壢、新竹、苗栗等地」、「分由台中嘉義兩地向叛徒討伐」、「在五日間奸偽次第潰散,全島重光」、「436團在中部的戰役包括:3月14日在斗六附近,3月16日在相觸附近/日月潭附近,而小梅附近的戰疫發生在3月16日、18日、20日」。)
十一、台南縣市:
1、〈3月16日,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因此直至「清鄕」結束,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本地區各地也分別於4月初實施清查戶口、收繳武器、「自新自首」」等各項「清鄕」工作。其中,臺南縣市清查該縣市「非法組織」15個、122人被逮捕、44人被通緝,另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行)(評註:「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
2、〈南部綏靖區的範圍除高雄市以外,包括新營、台南、鳯山、屏東、恆春以及南部高山區(台南縣轄區遼闊,開始「綏靖」時被劃為南北兩區,南部之新化、新豐、北門、曾文四區屬於南部綏靖區,北部之虎尾、斗六、東石、北港、嘉義、新營六區屬於中部綏靖區,5月6日台南縣奉台灣省中部綏靖司令部「綏靖區調整辦法」劃為第一綏靖分區,分區指揮部設於台南縣.政府所在地的新營),⋯。據綏靖司令彭孟緝的說法,綏靖工作順利在四月底完成:全部工作的結果,計繳獲步槍二千多枝,這數目反而超出了本區所損失的。被檢舉而緝獲的暴亂分子有250人,較台北區要多出五分之一;對於這些人,都曾視其案情由地方法院判了罪,但發交執行的,不及十分之一。自新的暴亂分子近千人,其中台南市佔三分之一。〉(《拼圖二二八》第210頁第七行)(註:「全部工作的結果,計繳獲步槍二千多枝,這數目反而超出了本區所損失的。被檢舉而緝獲的暴亂分子有250人,較台北區要多出五分之一;對於這些人,都曾視其案情由地方法院判了罪,但發交執行的,不及十分之一。自新的暴亂分子近千人,其中台南市佔三分之一」。)
3、〈從檔案中的細緻表册,可知台南縣政府(警察局)進行綏靖清鄕的深入與「賣力」,包括:台南縣二二八事變非法組織調查表、台南縣政府拘捕人犯名册(76名移送台南指揮部訊辦,46名移送台中指揮部訊辦、台南縣二二八事變通緝在逃人犯年貌表以及各區警察所散失槍枝、收回槍枝表、收繳武器軍品統計表等等。此外,自4月17日開始至5月15日為止的自首自新期間,共計64人自首、1,089人自新,數目相當驚人。〉(《拼圖二二八》第211頁第一六行)(評註:「共計64人自首、1,089人自新,數目相當驚人」。)
十二、高雄縣市:
1、〈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9行)(評註:攻擊軍隊、包圍市警察局、焚毀警察局長座車、毆打、搶奪外省同胞及商店。)
2、〈高雄市爆發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開始,…如3月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彭氏以日語喊話,要民眾繳械投降,並以機關槍掃射鼓山地區及七五砲砲撃高雄市體育場示威要脅。〉(《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頁第1行)(評註:「3月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
3、〈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攻擊武力除要塞司令部所屬,另有21師何軍章團第3營分成二路合擊。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然因火力懸殊,寡不敵眾而敗退,軍隊進而開槍掃射火車站出入人群,…造成火車站附近,哀嚎遍野,傷亡慘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頁第15行)(評註:「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
4、〈根據閩臺監察使楊亮功、監委何漢文當年所撰的調查報告 ,僅僅3月6日那天彭孟緝在高雄市「以武力攻入巿區及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斃暴民二百餘人,可是今天二二八基金會接受申請補償成立案件統計表中,高雄市累計只有87人死亡,可見從今日申請補償案件的數字,不可能推知當年實際死亡的數字。〉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97頁第13行)(評註:「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
5、〈高雄地區的「綏靖」、「清鄉」工作於3月7日下午展開,除清查戶口、收繳武器外,另拋售糧食、救濟難胞、調查損失、恢復交通之各項工作。「綏靖」期間並召開多次會議,謀求善後事宜。高雄市的「清鄕」工作完成於4月底,結果共384人被俘獲,收繳武器計各式槍枝五百多支、彈藥十二萬餘發。〉(《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0行)(評註:「收繳武器計各式槍枝五百多支丶彈藥十二萬餘發」。)
十三、屏東縣:
、〈屏東至3月4日才發生重大衝突,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中在郵電局前抗爭。東部及離島地區也多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不過期間除人心較為浮動,並無重大衝突事件,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行)(評註:毆打外省同胞,「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
2、〈屏東至3月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3行)(評註:「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
3、〈屏東縣市則於21師劉和嘯部隊進駐後,市區憲警即開始逮捕「人犯」,並收繳武器、…。至4月5日結束「清鄉」時,本縣共130「嫌疑犯」遭到逮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6行)(評註:涉嫌搶奪及私藏槍械彈藥。)
4、〈屏東:3月4日發生所謂「三四事變」,市面混亂,上午處委會開會,決議「由各機關選出代表接洽移交管理」,會後十一位代表往見市長交涉武器移交之事,為市長所拒。⋯。〉(《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評註:要求接收武器。)
十四、宜蘭縣:
1、〈宜蘭因離臺北市有些距離,因此對事件的反應較慢,3月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並設立救護所,救護傷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0行)(評註:「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
2、〈「綏靖」工作至3月21日大致完成,據估計由基隆、宜蘭各地區補送「綏靖」部辦理者81人,其中死刑3人、被送勞動訓導營11人,未決8人,送總部12人,送法院8人,交保45人,另外俘獲武器則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第9行)(評註:查獲「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
3、〈宜蘭:3月5日下午,處委會「宜蘭分會」成立,立即以處委會分會名義,要求陸軍倉庫、隆軍醫院之武器,移交處委會保管。⋯。〉(《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評註:「要求陸軍倉庫、隆軍醫院之武器,移交處委會保管」。)
4、〈宜蘭區空軍宜蘭倉庫被劫去步槍336枝、輕機槍4挺、手槍120枝、車胎電氣若干,於綏靖初期經由原駐該區之廿一師獨立團第二營迅予收追繳,「業經該營繳獲大部,逕交各該庫收訖」,其餘未繳回之武器係被攜往他處,後經438團第二營及436團第一營繼續追繳,至4月25日為止據報損失武器與收繳數目相差無幾;瑞芳被劫武器在綏靖初期已全部收回;基隆地區僅警察局損失少數槍枝,業經該局自行收回,「民間私藏軍火大部繳回,其隱匿未報者現則由市警局偵搜中」。〉(《拼圖二二八》第203頁第二行)(評註:收回被劫武器。)
十五、花蓮縣:
1、 〈3月5日上午,處委會「花蓮分會」成立,會中決議:(一)治安由青年、學生、陸海空軍軍人(按:自日軍退役之台人)、消防隊、警察等共同負責;(二)禁止憲警外出,有外出必要時不帶槍,憲警糧食由處委會負責;⋯,3月6日上午,王明進等五人代表處委會至兵營要求接收憲警武器,縣長堅拒之。〉(《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評註:接管治安、禁止憲警外出,「要求接收武器」。)
十六、台東縣:
1、〈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5行)(評註:「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
2、〈台東:3月4日台東、關山、新港等區分別組成處委會,台東處委會下設學徒隊、臨時保安隊、青年革新隊、陸海隊,上述負責治安的隊伍均曾出面接收警察局(所)、憲兵或駐軍之武器。〉(《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評註:「接收警察局(所)、憲兵或駐軍之武器」。)
3、〈先就台東而言,有廣播電台「以日語播送煽動性新聞」,而3月3日晚上即有退伍軍人與「流氓」數十人及一部分台籍警察包圍糧食倉庫,進迫縣長官舍,縣長謝真遂避走鎮外之卑南鄉,3月4日民間組織「海南隊」、「陸海隊」、「青年革新隊」,劫奪警察、憲兵槍械、飛機場及砲台武器亦被劫奪,縣參議會議長陳振宗亦逃往卑南鄕,與縣長聯絡全縣「高山同胞」協助政府維持治安,據云,「效果甚佳」;3月10日台東方面接獲國軍在基隆登陸消息,「陸海隊」、「海南隊」代表即到卑南鄕向縣長表示願接受政府指揮、設法監視「奸黨分子」,3月12日各機關被劫奪武器陸續繳還,「海南隊」、「陸海隊」均自動解除武裝;3月14日議長、縣長率同縣府高級人員由卑南鄕返台東市區,同日下午5時30分縣長於台東廣播電台向全縣民眾廣播,3月15日起縣府照常上辦公。縣府謂3月15日國軍未到達以前已將「奸匪分子」逮捕交由憲兵隊究辦。〉(《拼圖二二八》第208頁第一行)(評註:「接收警察局(所)、憲兵或駐軍之武器」。)
十七、澎湖縣:
1、〈澎湖縣部分居民受到台灣本島廣播電台宣傳的影響,自3月6日起局勢略呈緊張,有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澎湖分會之籌組,但由於軍政當局的防範並無變亂,3月11日組織即自動瓦解,故「雖有組織,尚無行動」,被列名〈澎湖縣參加「二二八」事件附和盲從分子辦理情形簡明表〉的人,「經傳訊都知悔改,故對其處理均一秉寬大徳意」。而澎湖縣長傅維武仍依規定制定「本縣清鄕實施辦法」,召集各鄕鎮長召開清鄕會議,從4月14日起開始辦理清查戶口、連坐切結並填發身分證等工作,至5月15日告一段落。〉(《拼圖二二八》第212頁第三行)(評註:「有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澎湖分會之籌組,但由於軍政當局的防範並無變亂,3月11日組織即自動瓦解。」。)
十八、其他:
1、〈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8行)(評註:「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
2、 〈「清鄕」工作則於4月14日開始,由地方軍警政三方面共同執行,但仍以軍方為主導,此時期除「搜捕嫌疑犯」、並收繳武器,截至5月15日吿一段落。〉(《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3頁第5行)(評註:涉嫌搶奪及私藏槍械彈藥。)
[註1]:〈父親當時正好也在現場目擊。二月二十七日傍晚六點多,父親和白成枝、黃朝生、張晴川、呂伯雄、王萬得等人,正在天馬茶行旁隔壁的「萬里紅酒家」二樓召開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的會議,聽到樓下有騷動嘈雜聲,⋯⋯民眾更加憤怒,成群結隊回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希望有個因應方案出來。父親他們在延平北路二段三民書局後的臺灣政治建設協會緊急集會,決定第二天要遊行抗議。當天晚上十一點多,父親回到家。說,第二天遊行抗議之事,社團部分都已安排妥當,叫我明天帶學生隊參加。上午十一點在長官公署東邊等候。〉(《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八頁第10行)(評註:「臺灣政治建設協會緊急集會,決定第二天要遊行抗議。⋯社團部分都已安排妥當,叫我明天帶學生隊參加」,正是該協會發起228「遊行抗議」的證據;另臺灣省婦女會理事長謝娥(也是國大代表)、副理事長李緞二人於28日相偕向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密報,情報應該確實可信。)
[註2]:〈二月二十八日,我連絡了臺北商業學校、成功中學、開南商工、臺北工業學校和泰北中學。十點多要出發時,父親打電話來,⋯父親又打電話來,要我們一點半到達集合地點。⋯⋯我們到達警務處正門時,長官公署樓上已架好機關槍,朝下掃射了,⋯⋯當場中槍倒了好幾個人,學生隊沒有人傷亡。大家於是四散逃去。父親找人來告訴我說,學生隊趕快解散,回學校去。〉(《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九頁第9行)(評註:根據上述可知,二月二十八日民眾「遊行抗議」活動,確是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發起的,後來參加遊行民眾毆打延平北路派出所長,搗毀派出所門窗,以及打死公賣局職員和焚毀公物,後來甚至毆打外省人和搗毀百貨公司及旅舘等,「擔任總指揮」的廖進平先生未能指揮並控制群眾情緒,恐難完全推卸責任!)
[註3]: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003年9月第八十七次董事會通過成立「二二八事件真相硏究小組」,張炎憲擔任小組召集人,由張炎憲、黃秀政、陳儀深、陳翠蓮、李筱峰、何美麟、陳志龍和黃茂榮等八人為執筆人,於2006年2月由纪念基金會出版。
《拼圖二二八二》,陳儀深著,2019年7月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
[註4]:〈1947年的台灣二二八事件,被當時國民黨的軍政首長稱為叛亂、作亂而派兵鎭壓,而反抗者缺乏思想的,物質的準備,沒有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部分行動者自認是起義、革命,並不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中共、台共在二二八事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微弱,不論從當事人的見證或當時在台情治人員給南京的報告都可以印證,扣「紅帽子」不過是國民黨為鎭壓屠殺找藉口,以及共產黨順水推舟的政治宣傳。至於二二八前夕有若干台灣知識分子基於國際法對戰後殖民地的處置選擇並對國民黨治台亂象的失望,主張託管然後自治或獨立,也還不是公開討論的主流。最代表二二八抗爭之多數意見,並正式向當局提出交涉的,就是台北市中山堂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他們在3月7日向陳儀提出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基調就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縣市長民選等政經改革措施。〉(《拼圖二二八》第253頁第一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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