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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光明被判刑與處決〉
2022/03/31 13:51:50瀏覽761|回應0|推薦1
〈涂光明被判刑與處決〉
       最近閲讀《拼圖二二八》乙書,看到作者陳儀深教授述說〈新資料第3種「3月6日審訊凃光明筆錄(附學生的軍幹部名單、上山代表名單)」之中,當被問到「預備如何動作,目的何在?」凃光明答:「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以今視昔,趕走內地人的說法並不妥當,卻能反映當時許多本地人的心情,但自治不是獨立,黃彰健卻無限上綱地說:「他要趕走內地人,進行自治,這種自治嚴格說來就是獨立。」「這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黃彰健的根據竟然是3月3日台北有八百多人連署請願書(透過領事館)給美國的馬歇爾,要求聯合國託管到獨立(《考證稿》頁184),在此吾人必須請問:凃光明與此請願書何干?黃彰健可有見過這八百多人的名單?〉[註1]這一段,不禁驚嘆失笑!
        根據中研院已故院士黃彰健考證,凃光明「其實是八日槍決」[註2],槍決的根據是三月七日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作成的「判決書」[註3],由此可知涂光明等三人係經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軍事法庭判決後被處決的,而不是謠傳的「彭孟緝三月六日當天就把他們槍決了」。
        其實,從該判決書的「事實」和「理由」二欄,就可知凃光明等三人被判處死刑,最重大的不法罪行是「即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和「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職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種種不法,事實昭彰」等等,而不是「六日上午十時許,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或「凃光明持槍實彈,夥同范滄榕、曾豐明、林界等,並脅迫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眾當場目睹,自屬罪無可逭。綜其種種不法,復經市長黃仲圖報告(附卷)證實,及參議長出面陳述,經過情形歷歷如繪,亦足為被告犯罪之明證」[註3]。因為涂光明等人是否「脅迫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是否「六日上午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是否「暗藏手機」、「掏槍」和「開槍」,以及是否「倡謀台灣獨立」,與上述「最重大的不法罪行」相較,都已微不足道。
        此外,無論主張自治或台灣獨立,都尚屬言論自由層次,但是一旦「著手實行」[註3:主文]即是犯罪。儘管被問到「預備如何動作,目的何在?」凃光明答:「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但是他的口供並不能推缷「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和「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等不法罪行。一位是中研院院士,一位是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員,居然都忽視承審法官根據犯罪事實和自由心證所撰判決書的重點,而徒然在「倡謀台灣獨立」六個字上推敲爭辯[註1],正所謂「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陳儀深教授更完全忘卻自己一再強調:前台獨運動者王育德曾說「二二八大叛亂,是給台灣人和中國人的關係帶來決定性作用的大事件。他們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卅二條要求』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任何人都承認。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這是很自然的趨勢」[註7、8]等語,難道凃光明「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的口供,絕對沒有「倡謀台灣獨立」的意味?

        再者,目擊者李佛續說:「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註4]以及凃光明的兒子凃世文說:「父親是否以槍脅迫他們上山談判?李老先生確定沒有脅迫一事,都是自動前去的」、「李老先生特別強調,父親從頭到尾未發一語」、「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和「李老先生肯定沒有看到槍,也沒有開槍」[註5]等節,都只能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但是仍不足澄清凃光明未「暗藏私槍」[註6]的疑問。至於彭孟緝「提前派兵下山」[註9]平亂,乃因高雄市政府、憲兵隊、火車站、第一中學、台南和屏東等處已被「不法」攻擊或佔領,3月5日上午高雄要塞又遭到「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的要脅,而非只因當(6日)天上午接到要求棄械投降的「和平九條件」而已。
        至於「當時在報社工作的顏阿岩說:『台灣人想法很愚直,承襲日本觀念,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註9]乙節,如果有一天中共、日本或美國要求我中華民國「認輸」並「放下武器」,難道中華民國政府就「繳械」不抵抗,「表示和平的意思」嗎?一旦「繳械」,不就只能任人宰割嗎?要求自治或獨立不就成功了嗎?狼子野心,不言已喻!
[註1]:〈新資料第3種「3月6日審訊凃光明筆錄(附學生的軍幹部名單、上山代表名單)」之中,當被問到「預備如何動作,目的何在?」凃光明答:「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以今視昔,趕走內地人的說法並不妥當,卻能反映當時許多本地人的心情,但自治不是獨立,黃彰健卻無限上綱地說:「他要趕走內地人,進行自治,這種自治嚴格說來就是獨立。」「這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黃彰健的根據竟然是3月3日台北有八百多人連署請願書(透過領事館)給美國的馬歇爾,要求聯合國託管到獨立(《考證稿》頁184),在此吾人必須請問:凃光明與此請願書何干?黃彰健可有見過這八百多人的名單?〉(《拼圖二二八》第295頁第一六行) 
[註2]詳參閲黃彰健著《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增訂本)第196頁第八行)
[註3]:三月七日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判決書全文:「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三十六年三月防法字第一號內亂案件經本部合議審理,判決如左:「主文: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共同首謀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手槍壹捍、子彈七顆沒收」,事實:被告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緣本省二二八事變發生,地方騷動,該被告等即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至六日上午十時許,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本部拘捕審辦,予以判決」。理由:查被告凃光明等,倡謀台灣獨立,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種種不法,事實昭彰,人所共見毋待一一舉證。該各被告當庭所供尚多支吾,不肯吐實。無非欲推卸責任,希圖減輕罪刑。而凃光明持槍實彈,夥同范滄榕、曾豐明、林界等,並脅迫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眾當場目睹,自屬罪無可逭。綜其種種不法,復經市長黃仲圖報告(附卷)證實,及參議長出面陳述,經過情形歷歷如繪,亦足為被告犯罪之明證,應依法重處以昭烱戒,而資鎮壓。基上論結,合依戒嚴法第九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三月七日作成。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審判長鄭瑞之、審判官尹   莘、楊為霖。」
[註4]:〈彭司令乃在我們進去坐定後從室內另一個門(如附圖)進來,大家開始談話並無衝突,由市長拿出一份書面的請求書給彭司令看,黃市長會講國語,議長則不會講。正在市長與彭司令就書面相談時,眾人眼光都望向他們兩人。突然間聼到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後面的衛兵全擁向凃光明,外面的士兵也進來一起把他拖出去,大喊「槍斃他」、「竟然帶槍要打彭司令」等。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司令也立即由室內另一門離去。接著一夥士兵擁入喝令「不許動」,並逐一搜身,結果留在室內的其他人無人帶武器。眾代表便繼續坐在桌沿,彼此間並不談話,都靜默地坐著,⋯。我們一直等到下午四、五點左右,彭司令才再度出現,⋯⋯⋯叫市長、議長及警察局長童葆昭三人可以下去治安了,要派車子送他們下去。〉(《高雄市二二八相關人物訪問紀錄(上)》第30頁第一二行)
[註5]:〈那天我(凃光明之子凃世文)特別詢問和父親切身相關的幾個問題:
第一,父親是否以槍脅迫他們上山談判?李老先生確定沒有脅迫一事,都是自動前去的,李之上山是為了電力公司糧食問題及道路戒嚴事,在市長順便邀請下而去的。
第二、父親是否在說話時有較衝動的情形?李老先生說沒有,大家都坐在那裡,市長和彭司令談話,其他人則注意聆聽,而且李老先生特別強調,父親從頭到尾未發一語。
第三、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凃先生坐在我右後側,況且司令部會客室內的會議桌很小,稍微的小小動作,只要眼睛餘光即可一目了然。
第四、以拿槍要彭孟緝繳械一事,李老先生肯定沒有看到槍,也沒有開槍。依常理設想,當時若父親真的如彭孟緝所謂拿槍出來,被士兵架出去,按理彭孟緝應將槍當場亮給大家看,表示父親真的心懷不軌。可是當年談判代表唯一存活的李老先生,無論接受中研院的口述歷史訪問或電視訪談,都一再肯定當場沒有看到槍,而父親卻無緣無故被架出去。叧一談判代表彭清靠長子彭明敏教授所著《自由的滋味》一書,也沒提及有槍一事。再者,如彭所謂若有審判,在定讞後,這隻槍也應由政府保管當作證物,沒有由彭孟緝私人收藏的道理。最為諷刺的是,當林黎彩女士指控彭私藏槍枝時,他竟改口稱是自衛私槍。這種自相矛盾揑造事實的說法,實不能令受難家屬信服,難怪彭要求文獻會勿將這封信向外公布。〉(《高雄市二二八相關人物訪問紀錄(上)》第49頁第二四行)

[註6]:〈從偵訊筆錄看,凃光明在3月6日上山時曾「暗藏手槍」,但是否企圖拔槍對付彭孟缉?依照目擊者李佛續的說法:「在市長與彭司令就書面相談時,眾人眼光都望向他們兩人。突然間士兵警衛高喊『有剌客』、『有槍』,後面的衛兵全擁向凃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司令也立即由室內另一門離去。」1994年凃光明的兒子凃世文拜訪李佛續時,李佛續進一步說,凃光明並沒有脅迫他們上山談判,都是自動前去的;市長和彭司令說話時,其他人則注意聆聽,凃光明「從頭到尾未發一言」。總之,有帶槍與拿槍出來威脅是不一樣的動作,然而黃彰健只採信彭孟緝所言「拔出手槍企圖向我射擊」的說法。〉(《拼圖二二八》第297頁第二行) 
(註:。)
[註7]:1960年在日本東京創立「台灣青年社」(台獨聯盟前身)的王育德博士,在他1964年出版的著作中說:「二二八大叛亂,是給台灣人和中國人的關係帶來決定性作用的大事件。他們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卅二條要求』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任何人都承認。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這是很自然的趨勢。」如前所述,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是不能隨便「等於」要求獨立;王博士站在台獨運動的立場根本否定當時國民黨政權治台的合法性、正當性,使用「叛亂」的字眼或許有特別的作用(或者,日文二字與漢語的意義有些落差),但就歷史事實及漢語的意義而言則顯得牽强。〉(《拼圖二二八》第230頁第一五行)

[註8]:〈王育德說二二八起義「台灣人曾經獲得一時勝利」,「雖沒有明確喊出台灣獨立的口號」,但『卅二條要求』實質上是主張獨立,這是任何人都必須承認的事實」〉(《拼圖二二八》第280頁第一行)
[註9]:〈至於凃光明的九項條件引起彭孟緝震怒,說是「豈有此理,這簡直是造反」,情況果真如此嚴重?對於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何必做為提前派兵下山的理由?黃彰健附和彭孟緝,認為要求繳出武器是非常嚴重的事。不過,依當時在報社工作的顏阿岩所說:「台灣人想法很愚直,承襲日本觀念,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可見,資料的新舊不重要,解讀資料的角度和態度才重要。〉(《拼圖二二八》第297頁第一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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