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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2:01:37瀏覽383|回應0|推薦3 | |
〈寃家宜解不宜結,各自回頭看後頭〉
《拼圖二二八》作者陳儀深教授述說,〈更重要的是,二二八的全貌至少到5月16日解除戒嚴、結束「清鄕行動」為止,對台灣人民而言,所謂二二八事件,當然包括後階段的鎭壓屠殺,甚至後階段的鎭壓屠殺才是悲劇的重點。官逼民反只是能解釋到3月7日處委會正式要求或(中部地區的)3月16日烏牛欄橋戰役為止,3月8日晚上兩營憲兵登,軍憲情治人員殺人的「數量」或暴虐、殘忍的「方式」,是不折不扣的屠殺。據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的說法,這不是兩軍對陣的戰爭行為,也不是執行公務的行為,而且一種政府犯罪。一個甫邁入文明社會,甫建立法治的國家,對於過去權威時代的一場政府犯罪,如果不能釐清責任歸屬,並跨越障礙予以法律訴究,則此一法治必有殘缺,且恐有倒退傾頹之虞。〉[註1]
國父 孫中山先生推翻滿清,建立民國,還政於民,從此以後已不再有所謂的「官員」,而只有「人民」和人民所僱用的「公僕」(公僕也是人民)。如果「公僕」不稱職或違法失職,「人民」只能根據共同遵從的法律或聘僱契約加以處理,而不得動手打殺或私設刑堂。換言之,「人民」和「公僕」都應該有「法治」的修養和精神,凡事皆依法處理。因此,二二八暴動前夕,人民要求把肇事之查緝人員公開槍決,以及暴動後打殺或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公署和倉庫、攻擊軍事機場和要塞,以及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等「不法」行為,也都應依法處理,不能只要求處置肇事、貪污或不法屠殺百姓的兇手。
此外,既已承認「民反」有「非理性發洩(攻擊外省人)」部分,對於「武裝自衛反抗」和「組織處委會凝聚改革」兩大部分[註2],也應該虛心檢討已否逾越或有無違,已否涉嫌造反叛亂,而絕不可避重就輕或推諉塞責!「公僕」方面倘若確有過失或執法過當,當然應該鄭重道歉,並依法賠償和處置相關人員;反之,在暴動中打殺或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公署和倉庫、攻擊軍事機場和要塞,以及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等「不法」人民,也都應該加以徹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007年2月出版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乙書,曾對當時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其他軍政人員(包括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21師師長劉雨卿、各「綏靖」區負責人、地方行政與警政首長、基層公務人員與軍憲警人員)、情治人員(包括警備總部調查室、國防部保密局[原軍統局]、憲兵第四團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半山」分子、社會團體成員、新聞媒體工作者、缐民、告密者和構陷者等詳加評述,唯獨對上述在暴動中「打殺或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公署和倉庫、攻擊軍事機場和要塞,以及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的參與者竟然未一併徹查,確是最大的不足和遺憾。
如果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晚上查緝人員未開槍、未造成意外的傷亡,如果二十八日遊行抗議未發生意外的暴動,如果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八日未發生「打殺或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公署和倉庫、攻擊軍事機場和要塞,以及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等情事,如果三月九日國軍登陸後執行「維護治安」的任務中,未曾遭遇「抵抗」或「反抗」,也就沒有「屠殺」的對象,更不會發生所謂「兩軍對陣」;反之,如果遭遇「抵抗」或「反抗」,而不得不予「還擊」,則就不是所謂的「屠殺」,更不是所謂的「政府犯罪」。既然是「一個甫邁入文明社會,甫建立法治的國家」的國民,就應該遵守法律並依法行政,以和平和合法的方式促成改革的要求(如促成政黨輪替),絕不應該訴諸暴力或武力,或「總是以二二八事件做為台獨論述的重要元素,甚至做為「武力推翻」國民黨政權的正當理由」[註3]。簡言之,「寃家宜解不宜結」,一定要「各自回頭看後頭」,看看自己的過失,而非一味指責別人。
任何戰爭的目的,都是為了取勝與和平,而不是為了報復。第一次和第二次大戰後,戰勝國對戰敗國都未採取太苛刻或報復性的制裁或懲罰措施,中華民國甚至對日本無條件投降也採取「以德報怨」態度,就是最佳的典範。國家對國家的態度如此,國家對人民的態度更該如此,因此各國刑法對犯罪的人民都以教化或感化為目的,而不以報復為目的。二二八暴動事件確實是一齣悲劇,對公僕和人民的違法或過錯固然應予以釐清,對無辜受難者和受害者固然也應致歉並賠償,但是對於當年違法犯錯的各方則應予寬恕,不必再加追究,何況「怨怨相報何時了」,而且絕大多數的當事人早已離開人間,既未能加以懲罰,也已毫無意義。
[註1]:〈更重要的是,二二八的全貌至少到5月16日解除戒嚴、結束「清鄕行動」為止,對台灣人民而言,所謂二二八事件,當然包括後階段的鎭壓屠殺,甚至後階段的鎭壓屠殺才是悲劇的重點。官逼民反只是能解釋到3月7日處委會正式要求或(中部地區的)3月16日烏牛欄橋戰役為止,3月8日晚上兩營憲兵登,軍憲情治人員殺人的「數量」或暴虐、殘忍的「方式」,是不折不扣的屠殺。據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的說法,這不是兩軍對陣的戰爭行為,也不是執行公務的行為,而且一種政府犯罪。一個甫邁入文明社會,甫建立法治的國家,對於過去權威時代的一場政府犯罪,如果不能釐清責任歸屬,並跨越障礙予以法律訴究,則此一法治必有殘缺,且恐有倒退傾頹之虞。〉(《拼圖二二八》第256頁第九行)
[註2]:〈本文並不否認「官逼民反」對二二八有定的解釋力,但主張將「民反」的部分區分成非理性發洩(攻擊外省人)、武裝自衛與反抗、組織處委會凝聚改革要求等三個層次,否則籠統說「反」,豈非可以等同造反叛亂、無限想像;不過把民反的前提說是官逼,一方面可以減輕「反」方的道德壓力,一方面官方道歉並做金錢賠償就可了事,可見「官逼民反」說有一定的影響力。問題是回到歷史現場,二二八事件明明有很多族群衝突的現象,歷史教訓畢竟不能取代歷史事實,何況在漫長的戒嚴統治過程中,在野者或隱或顯援引「台灣民族主義」對抗國民黨的「中國民族主義,使得族群感情(文化、歷史的)與國家認同(政治的抉擇)混淆不清。因而有李敖、鄭鴻生等「反台獨「的知識分子,反向操作「外省人才是二二八受害者」的意象,企圖以族群因素來瓦解日趨強勢的台灣認同。〉(《拼圖二二八》第255頁第九行)
[註3]:〈1949年國民黨南京政府遷台以後,把台灣當作反共復國的基地,施行數十年的戒嚴高壓統治,台灣人失去集會結社、言論思想等的自由,國民黨不但沒有對二二八受難的台灣人撫恤、賠償,而且以「萬行國會」體制坐實自己是外來政權的指控,於是海外台灣人一一特別是1960年代至80年代留學日本與美國的台灣青年所組織的台獨運動團體,總是以二二八事件做為台獨論述的重要元素,甚至做為「武力推翻」國民黨政權的正當理由。〉(《拼圖二二八》第254頁第一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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