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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近情理的「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
2022/04/06 20:08:25瀏覽317|回應0|推薦2
〈不近情理的「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

 

 

    從事歷史研究,考證事件發生時間或地點固然重要,但是事件的內涵更是重要!到底處委會代表於37日何時向行政長官陳儀提出「卅二條要求」?英國駐淡水領事館說是「下午420」[註1];美國駐台北副領事柯喬治也說是「下午420」[註1];藍博洲先生考證說「大約下午四點半,王添灯和黃朝琴、黃國信等代表一起乘車去長官公署,晉見陳儀」[註1];黃彰健院士說是「晚上7而不是下午420分」[註15];陳儀深教授則說「37日晚上被陳儀峻拒的處委會」。此外,《人民報導》說「於下午四時二十分立刻向陳長官提出」(《考證稿》頁446第九行),而《新生報》則報導:「散會,常務委員即於六時至長官公署面謁陳長官」(《考證稿》頁430第二三行)。由此可知英國駐淡水領事館、美國駐台北副領事柯喬治、藍博洲先生和《人民報導》等四者都說是下午「420」,而《新生報》報導說「於六時至長官公署面謁陳長官」,中研院院士黃彰健和研究員陳儀深二人異口同聲說是「晚上」,只是前者更精確地說是「晚上7」而已。

 

    其實,是「下午420」,或是「晚上」,抑或是晚上六時」或「7」,全都不太重要。如果《考證稿》認為35日蔣渭川赴長官公署與陳儀密談,達成所謂「改革三原則及辦法細則六條」的共識,是開了和平解決之門,「假使陳儀與蔣渭川所談判的條件能為處委會所接受,二二八事件可能是以和平落幕收場」[註6]之說法確實可信,則38日上午王添灯以處委會名義向陳儀另外再遞交提出卅二條,確屬「蛇足之舉」!

 

    至於37日下午420分會議時已經表決通過的「卅二條要求」[註2],中研院研究員陳儀深認為「正確名稱應該是『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也就是王添灯於35日「漏夜召集蘇新、潘欽信等人草擬」,並經處委會於36日通過、7日下午複決之「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以及追加的「十項要求」([註2]、[註3]以及三月八日《新生報》報導〈《考證稿》頁426第三行〉),因此處委會37日(暫且不論下午或晚上)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卅二條要求」,應該是上述「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至於英國駐淡水領事館致英國駐南京大館電報、美國駐台北副領事柯喬治致美國駐南京大使司徒雷登電報、台北《新生報》三月八日報導(《考證稿》頁426)、《人民報導》和《中外日報》三月八日報導(《考證稿》頁446第五行和頁449第一六行),南京《救國日報》三月十日報導(《考證稿》頁455第一六行),王添灯於37日「下午六時二十分,在電廣播電臺播講,向中外闡明事件真相,並條述處理大綱」,以及38日上午以處委會名義向陳儀另外再遞交提出卅二條,有關「卅二條要求」之條文「數目」不一、「次序」擅改、「內容」不同,以及「文字」有別等情形,是否如研究員陳儀深所說「各家報紙刊登消息互有出入的可能原因很多,可是黃彰健只選擇王添灯有意『欺騙』的一種」[註1],抑或有「刻意隱瞞」或故意給予錯誤資訊,以使誤判或企圖逃避責任之處,則應該進一步探討,以還原真相。

 

    對於黃彰健院士質疑駐淡水領事館致英國駐南京大館的電報、美國駐台北副領事柯喬治致美國駐南京大使司徒雷登的電報、台北《新生報》三月八日報導、《人民報導》和《中外日報》三月八日報導,以及南京《救國日報》三月十日報導,有關上述「卅二條要求」之條文「數目」不一、「次序」擅改、「內容」不同,以及「文字」有別等情,研究員陳儀深未經查證就說:「王添灯傳給英國、美國領事館或是刊載在《人民報導》的版本,是採錄政治改革部分為準,或許為了翻譯方便或其他政治考量,沒有完全照錄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事。」[註8],其中以「或是」、「『或許』為了翻譯方便」以及「『』其他政治考量」等詞加以搪塞,未免有失考證應有的嚴謹態度。

 

    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畢竟是口頭或文字上的建議或請求,尚屬「言論自由」層次,有如行政長官陳儀向中央請兵和中央決定派兵一樣,都尚無「不法」(按:國家建立軍隊和設置警察機關,旨為保衛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行政長官公署請求派兵和中央決定派兵來台,亦是如此),但是事件發生後,不法分子到處打殺外省同胞、破壞侵佔政府機關和倉庫、攻擊機場和軍事要塞,並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等「違法」行為(以上各節業經《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和《拼圖二二八》二書證實認定,詳請參閱[註910]),乃至後來台北處委會要「解散警察大隊及軍隊回營」、「成立忠義服務隊」和「訴諸國際輿論」等請求[註11],最後又要求「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處各地處委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按:「解除武裝」有如「繳械投降」,只能任人宰割。)和「政府武裝部隊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和民眾組織共同負責」(「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和民眾組織共同負責」地方治安,有如武裝奪權。)等不盡情理的建議或請求,才是行政長官陳儀不得不向中央請兵和中央不得不決定派兵的主要原因。當時國軍登陸後,如果未遭遇武裝抵抗,就沒有「還擊」對象,就不必強力鎮壓,也就不會有肉搏戰,更不會傷及無辜的百姓。

 

    綜合上述可知,爭論幾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已無太大意義,而且其中若干要求又不盡合情理,因此積極探索「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的真實內容,並檢討是否正當,以供全民省思,並期勿蹈覆轍,才是歷史學者應該負起的責任。

 

 

 


[註1]:〈至於黃彰健指控王添灯有「欺騙台灣人民的醜陋行徑」,是根據38日淡水英國領事館致南京英國大使館的一份文件,「呈遞台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37日下午420分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卅二條要求的譯文」,黃彰健認為處委會代表謁見陳儀所提出的是四十二條,而且時間是晚上7時而不是下午420分,於是黃彰健說:「英國領事館沒有必要揑造不實的消息,因此我判斷這個揑造的消息是王添灯有意散布的。」(《考證稿》頁437)不但如此,美國在台副領事柯喬治(George H. Kerr)在310日向南京大使館司徒雷登報告有關卅二條要求的文件,也說是下午420分遞交陳長官,並說明來源是《人民報導》,黃彰健遂提醒王添灯是《人民報導》社長;倒是38日《新生報》刊登了處委會提交長官公署四十二條要求的原貎。根據常識可知,各家報紙刊登消息互有出入的可能原因很多,可是黃彰健只選擇王添灯有意『欺騙』的一種」。〉(《拼圖二二八》第302頁第一行)

 

[註2]:〈根據藍博洲的研究,37日那天的處委會是在「下午四時二十分,會議結束」,「會後,大約下午四點半,王添灯和黃朝琴、黃國信等代表一起乘車去長官公署,晉見陳儀」,「下午六時二十分,王添灯以處理委員會宣傳組長的資格,通過廣播⋯⋯」,如果這樣的描述比較正確,謁見陳儀的時間也不是黃彰健所說的「晚上7時」,至於有報紙報導420分就將卅二條要求遞交陳長官,這種時間誤差,黃彰健把他歸因於王添灯有意欺騙所致,卻說不出欺騙的動機何在。〉(《拼圖二二八》第302頁第一五行)

 

[註3]:〈37日下午420分會議結束時已經表決通過卅二條要求(正確名稱應該是「卅二條處理大綱暨十項要求」)此事本身即是一項新聞,很可能即已發出新聞稿,誰知後來向陳儀遞出時遭到峻拒,隨後王添灯到電台廣播時乃表示「今後台灣要有改革的成果全賴台灣人民的意志」,頗有和平改革之路已經阻斷的意思;當晚《台灣新生報》記者詢問王添灯時,⋯⋯,只說處理大綱雖然送交陳長官「後因文件手續不備」準備明日正式提出,但是黃彰健卻斷然說:「這是他公然欺騙《台灣新生報》記者。」(《考證稿》頁455)〉(《拼圖二二八》第303頁第五行)

 

[註4]:〈38日晚上就是第一批軍隊登陸基隆的日子,消息或許先有所傳聞,37日晚上被陳儀峻拒的處委會,乃有人在38日運作發表一份奇怪的聲明,說到昨日「提請陳儀採納施行之卅二條件,因為當時參加人數眾多,未及一一推敲,例如撤銷警備總部、國軍繳械,跡近反叛中央,絕非省民公意」(《台灣新生報》,39日刊登;轉引自《考證稿》,頁458)。不過,王添灯未放棄努力,仍然在38日上午以處委會名義向陳儀另外再遞交卅二條,於是黃彰健說:「明明是蛇足之舉,陳儀當然不予理會。」(《考證稿》頁458)其實王添灯已兌現昨日對《台灣新生報》記者的說明或承諾,再者向陳儀遞交卅二條處理大綱,黃彰健卻顧左右而言他。〉(《拼圖二二八》第303頁第一五行)

 

[註5]:〈陳儀呈蔣主席寅(三月)庚(八日)電:〈昨午後七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代表十五人來見,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裝同志應繳出武器、警備司令部須撤銷陸海空軍人員一律用本省人、由處理委員會接收長官公署等四項要求,職不與討論,即嚴詞訓斥。今日午前,該會復活派代表四人(係省市參議員)到職處謝罪。不敢再提此種要求。〉(《考證稿》頁437第二行)

 

[註6]:〈《考證稿》認為35日蔣渭川赴長官公署與陳儀密談,達成所謂「改革三原則及辦法細則六條」的共識,是開了和平解決之門,「假使陳儀與蔣渭川所談判的條件能為處委會所接受,二二八事件可能是以和平落幕收場」。從而,黃彰健把二二八的血腥悲劇歸罪於王添灯的激進行動以及處委會「一意孤行」提出四十二條要求。〉(《拼圖二二八》第299頁第二〇行)

 

[註7]:〈問題是蔣渭川既然竭力反對中央派兵來台,難道沒有將此心意向陳儀表白?當35日傍晚陳儀收到蔣介石派兵電報:「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七日由滬啟運,勿念。」陳儀立即通知柯遠芬、張慕陶來召開軍事會議,「然後張慕陶當夜直接奔訪蔣渭川,對蔣說陳儀答應你的建議,待明天和長官見面會談時,再詳細討論決定」(《考證稿》頁408)。當晚蔣渭川就將這個「好消息」對外廣播。奇怪的是(最擅長發現別人「扯謊」的黃彰健至此還看不出陳儀、張慕陶有所欺瞞,或蔣渭川已被欺騙,只跳躍地認為蔣渭川的廣播影響了王添灯,使王添灯「誤」以為陳儀軟化了,就漏夜召集蘇新、潘欽信等人草擬激進的處理大綱。事實上,處理大綱是眾人折衝的結果,王添灯只是整理的工作,所以王添灯在36日下午才對蔣渭川說:「昨夜在陳逸松家裡討論研究到翌晨四時,已決定二、三十條要求,這已勝過你們的九條,何必多此一舉。〉(《拼圖二二八》第300頁第六行)

 

[註8]:〈若依38日《中外日報》刊登王添灯廣播的內容,標題是「處委會向中外廣播、闡明事件原因經過、並發表處理大綱二十九條,決將提交改組後政府辦理」,內容則先敘二二八事件原因,次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把提出的處理意見分成「對於日前的處理」以及「根本處理」,「根本處理」部分再分成軍事、政治兩方面。王添灯傳給英國、美國領事館或是刊載在《人民報導》的版本,是採錄政治改革部分為準,或許為了翻譯方便或其他政治考量,沒有完全照錄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事。〉(《拼圖二二八》第304頁第二行)

 

[註9]:

3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8頁第8行)

 

〈自2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廣播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隔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陸續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部分群眾則攻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燒毀倉庫;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情形;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新竹市則於3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開著卡車到處演講,說明事件經過,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是時民眾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破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宜蘭因離臺北市有些距離,因此對事件的反應較慢,3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並設立救護所,救護傷患。中南部則約於32日至3日開始有反抗行動:如台中市民於3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台中分局以及台中縣長劉存忠的住宅;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保通與保管武器等事件;雲林地區於2日當晚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焚毀物品並接收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嘉義市民眾則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館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鹽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事件不斷發生;屏東至34日才發生重大衝突,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中在郵電局前抗爭。東部及離島地區也多在事件發生後約23天才有抗爭動作,不過期間除人心較為浮動,並無重大衝突事件,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磨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九行至第054頁第一一行)

 

[註10]:

〈宜蘭:35日下午,處委會「宜蘭分會」成立,立即以處委會分會名義,要求陸軍倉庫、隆軍醫院之武器,移交處委會保管。。〉(《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

 〈花蓮:35日上午,處委會「花蓮分會」成立,會中決議:()治安由青年、學生、陸海空軍軍人(按:自日軍退役之台人)、消防隊、警察等共同負責;()禁止憲警外出,有外出必要時不帶槍,憲警糧食由處委會負責;36日上午,王明進等五人代表處委會至兵營要求接收憲警武器,縣長堅拒之。〉(《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

 

〈台東:34日台東、關山、新港等區分別組成處委會,台東處委會下設學徒隊、臨時保安隊、青年革新隊、陸海隊,上述負責治安的隊伍均曾出面接收警察局(所)、憲兵或駐軍之武器。〉(《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

 

〈屏東:34日發生所謂「三四事變」,市面混亂,上午處委會開會,決議「由各機關選出代表接洽移交管理」,會後十一位代表往見市長交涉武器移交之事,為市長所拒。。〉(《拼圖二二八》第126頁第八行)

 

〈嘉義:32日發生所謂「三二事件」,33日經市民大會而成立處理委員會,決議接管電台,藉由廣播向各位「募集志願軍;,但處委會的主要要求仍是國軍繳械。〉

 

 〈台中:32日下午成立「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並立即組織治安隊,,謝雪紅則於33日上午成立「作戰本部」,並於往後數日以收繳之軍火支援其他縣市。34日台中市官方機構大多為民軍接管,下午重組處委會,,通過章程決定「以武裝力量為背景,徹底爭取民主自治」。311日晚上處委會開會最後決定解散「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並推選市長黃克立復職。312日下午「二七部隊」撤往埔里。〉(《拼圖二二八》第127頁第一一四行)

 

 〈各地處委會(乃至其他名目的「治安維持會」)皆有共同的特徵,即企圖保管武器、接收政府單位、維持治安,偶還提出政經改革主張,除了台中地區因謝謝雪紅、林獻堂的存在而較有明顯的兩條路線(但在11日解散之前仍整合在一個處委會中)以外,若要問他們的角色,恐怕只能說:既是放火的,又是滅火的。因為他們必須能夠維持社會治安與秩序,才能對政府形成真正的壓力。〉(《拼圖二二八》第127頁第二〇行)

 

〈吾人把處委會「整體來看」,可以發現許多地方的處委會本身就是收繳武器、組織群眾、維持治安的單位,而且經常與「縣市長、軍憲警」是處在對立的位置。至於台北的處委會,從擴大組織、要求解散(開槍最多的)警察大隊及軍隊回營、成立「忠義服務隊」(後雖被軍方把持利用)、訴諸國際輿論、指示各縣市成立分會、制定章程確立目標完成改組、向陳儀提出處理大綱等等,可謂亂中有序,表現可圈可點。〉(《拼圖二二八》第131頁第六行)

 

〈至於想像中的武裝力路線,最有代表性的是嘉義圍攻水上機場的行動以及台中二七部隊。嘉義方面,根據一些口述歷史的資料顯示:「攻了五、六天,早上來打,沒有子彈就回去,沒有車坐,都從市內走來。」「真正的攻擊時間一天只有兩個鐘頭,早上八、九點集合出發去打一打,中午吃飯時間就回家,吃完飯今天就不去了,明天再去,每天如此。在機場的兵並不多,卻攻不下,最主要是民眾武器不好,缺乏組織,基本上只是一批烏合之眾。」台中方面,二七部隊被認為在中南部的武裝鬥爭中最具代表性,但是最後為什麼會失利?真正堅持到最後一刻的副官古瑞雲(周明)說有兩個敗筆:一是隊長鍾逸人處處排擠謝雪紅且又凌駕於謝之上,鍾逸人與處委會的若干」御用紳士同一立場,等於幫了國民黨大忙;二是「歐巴桑奉命描棄了我們」,後來知道這是因為謝雪紅收到中共台灣省工委的指令「黨員立即停止活動,隱藏起來,以保持組織的力量」。換言之,戰鬥還沒開始,領導人就跑掉了,這個仗怎麼打??客觀條件之不足,一一只剩下兩三百位戰士,根本不足以抵抗整編第廿一師這種精銳部隊,恐怕才是主要原因。〉(《拼圖二二八》第131頁第一七行)

 

[註11]:〈吾人把處委會「整體來看」,可以發現許多地方的處委會本身就是收繳武器、組織群眾、維持治安的單位,而且經常與「縣市長、軍憲警」是處在對立的位置。至於台北的處委會,從擴大組織、要求解散(開槍最多的)警察大隊及軍隊回營、成立「忠義服務隊」(後雖被軍方把持利用)、訴諸國際輿論、指示各縣市成立分會、制定章程確立目標完成改組、向陳儀提出處理大綱等等,可謂亂中有序,表現可圈可點。〉(《拼圖二二八》第131頁第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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