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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23:27:31瀏覽229|回應0|推薦3 |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揭露的不法證據〉
根據二二八事件參與者廖德雄先生的口述,民國36年2月28日臺北「遊行抗議」活動,是當時《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於前一天(27日)晚上集會決定發起的[註1、2],後來因為參與群眾情緒失控而釀成暴動慘劇。暴動發生後,不法分子到處打殺拘禁外省同胞、破壞侵佔政府機關和倉庫、攻擊機場和軍事要塞,並搶奪軍警槍械和彈藥,並造成國家、社會和人民的重大傷害。上述不法行為業經《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註3]確認無訛(詳如下列摘要)。
儘管 《拼圖二二八》作者陳儀深教授辯稱,當時「反抗者缺乏思想的,物質的準備,沒有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部分行動者自認是起義、革命,並不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中共、台共在二二八事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微弱」、「若干台灣知識分子基於國際法對戰後殖民地的處置選擇並對國民黨治台亂象的失望,主張託管然後自治或獨立,也還不是公開討論的主流」,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3月7日向陳儀提出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基調就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縣市長民選等政經改革措施」等[註4],但是根據《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描述,參與上述暴動者人數甚多,並不是少數,而且他們的不法行為已造成當時國家動盪和社會不安,更剝奪了許多無辜同胞的性命。
民國84年2月28日,二二八紀念碑落成時,總統李登輝已代表政府向事件無辜罹難者家屬道歉並給與賠償。雖說參與上述暴動者大多數已經凋零,其尚健在者也已老弱,而且他們的不法行為已逾法定追訴時效,但是他們的不法行為既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基金會》確認無訛,當然也該有人挺身而出認罪並道歉!
一、台北市:
1、〈(2月28日)上午9時許,一批民眾敲鑼打鼓,遊行至專賣局臺北分局。途經太平町一町目(延平北路)派出所時,卻為該所主管黃某出面阻止,由於黃某平時即仗勢凌人,民眾憤而將其圍毆,並搗毀所內玻璃、物品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8頁第11行)
(評註:圍毆派出所主管,並「搗毀所內玻璃、物品等」。)
2、〈(同日上午)10時左右,群眾來到位於本町(重慶南路)專賣局臺北分局,發現内有緝煙員警。群眾以為其中之一是昨日之元兇,即衝入局內,將其與另一員警毆打致死,又毆傷數人;並將該局所存之火柴、香煙、酒類、桌椅、器具汽車與腳踏車等物品,全拋到街上,縱火焚燒。〉(《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9頁第3行)
(評註:群眾衝入局內,將兩名員警毆打致死,又毆傷數人;並將該局所存之火柴、香煙、酒類、桌椅、器具汽車與腳踏車等物品,全拋到街上,縱火焚燒。)
3、〈民眾的示威、抗議、遊行,遭到官方無情的武力鎮壓,使得局面更加險惡,引爆群眾的憤怒情緒,一時之間「打阿山」之聲不絶,臺北市街頓時陷入血腥暴力的混亂場面。民眾分據各交通要道,公共場所,旅館商店,只要看到「外省人」,不分男女,即以拳腳相向;汽車、卡車上的人紛被拉下毆打,車輛則被推到圓環夜市附近放火焚燒;外省籍公務員、憲兵、警察於南門、新公園、車站丶本町(重慶南路)、永樂町(西寧北路)、太平町(延平北路)、萬華等地紛被毒打,新竹縣長朱文伯、警備總部副官處處長王民寧皆差點遭受攻擊。外省人經營的公司也成為洩恨的目標,正華大旅社、虎標永安堂、新臺公司等數家門窗玻璃皆被砸毀,商品貨物也被搬出焚燒。〉(《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0頁第4行)
(評註:毆打外省同胞,並將「正華大旅社、虎標永安堂、新臺公司等數家門窗玻璃皆被砸毀,商品貨物也被搬出焚燒。)
4、〈下午二時左右,有些群眾重新聚會在中山公園(今二二八和平公園),隨即佔領公園內的臺灣廣播電台,向全臺廣播。其内容主要批判臺灣自戰後政治黑暗、貪污舞弊、米糧外運、民不聊生等現象,並呼籲民眾起來反抗,驅逐各地的貪官污吏以求生存。〉(《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0頁第16行)
(評註:侵入臺灣廣播電台並擅自對外廣播。)
5、〈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廣播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九行)
(評註:「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
6、〈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八行)
(評註:「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
7、〈3月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8頁第8行)
(評註:「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
8、〈3月8日,閩台監察史楊亮功與憲兵二營在基隆登陸後,當天晚上,在臺軍警開始反撲報復。…8日夜10時30分,長官公署下令攻擊處委會,一時之間槍聲大作,與會者或遭捕殺或開槍反擊,場面混亂不已。除此之外,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6頁第15行)
(評註:「開槍反擊」。)
9、〈9日凌晨,憲兵第21團第1營自基隆抵達臺北陳儀隨即宣布臺北戒嚴,通令全省「搜捕奸暴」。在臺北市除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外,10日後因國府援軍不斷進駐臺北,大軍壓制使得鎭壓行動未遭受任何反抗就宣布結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7頁第4行)
(評註:「8日至9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
二、台北縣:
1、〈隔日(三月一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行)
(評註:「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
2、〈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之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3行)
(評註:「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
3、〈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4行)
(評註:「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
三、基隆市:
1、〈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14行)
(評註:「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並毆打外省同胞和軍人。)
2、〈「綏靖」工作至3月21日大致完成,據估計由基隆、宜蘭各地區補送「綏靖」部辦理者81人,其中死刑3人、被送勞動訓導營11人,未決8人,送總部12人,送法院8人,交保45人,另外俘獲武器則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第9行)
(評註:查獲「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
四、桃園縣:
1、〈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5行)
(評註:涉嫌侵佔官署及恐嚇官員。)
五、新竹縣:
1、〈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6行)
(評註:「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2、〈到了3月9日後,新竹地區亦開始「綏靖」工作,期間曾於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總計「嫌疑犯」27人被逮捕。3月24日,又展開第二階段「綏靖」工作,進行更嚴密的搜查武器,「掃除叛徒」及清查戶口行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最後1行)
(評註:「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
六、台中縣市:
1、〈中南部則約在3月2日才開始有反抗行動:如臺中市民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1行)
(評註:「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2、〈臺中「二七部隊」主要由謝雪紅帶領四百餘名青年學生組成,由謝氏自任總指揮,並分任鍾逸人、蔡鐡城為隊長,其他幹部則有楊克華、李喬松、古瑞雲等人,…在國府軍隊登陸鎮壓消息傳來後,為避免因市街遭遇戰而傷及無辜市民,乃於3月12日下午3時撤往埔里。…3月14日便與國府軍隊展開數次激烈遭遇戰。…3月15日…舆「二二七部隊」之突撃隊於日月潭發生槍戰,雙方互有傷亡。3月16日,雙方又於埔里 鳥牛湳橋展開激戰,…。然而「二七部隊」因彈藥不足,加上國府軍隊兩路進逼,士氣浮動,乃決定解散,隊員們或南下繼續參加陳篡地的游擊隊,或各自回家避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1頁第10行)(評註:組織所謂「二七部隊」攻擊國軍。)
3、〈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
(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七、彰化縣:
1、〈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3行)
(評註:「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
2、〈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
(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八、南投縣:
1、〈中彰投地區的「綏靖」工作開始於3月13日。是日下午,整編第21師先遣部隊進駐臺中,…。3月14日,21師向空軍三廠借運輸工具,…期間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雙方互有傷亡。3月17日,21師獲知「二七部隊」解散消息,乃進駐埔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1行)
(評註:「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
2、〈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鄕」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中彰投)地區合計517人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0頁第6行)
(評註:「收繳武器槍枝約百支彈藥二萬餘發」。)
九、雲林縣:
1、〈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4行)
(評註:「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
2、〈同(6)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雙方爆發激烈戰鬥。是夜,駐守軍隊因糧食不足等原因,乃突圍而出,逃往林內。〉(《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7行)
(評註:「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
3、〈3月16日,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因此直至「清鄕」結束,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本地區各地也分別於4月初實施清查戶口、收繳武器、「自新自首」等各項「清鄕」工作。其中,臺南縣市清查該縣市「非法組織」15個、122人被逮捕、44人被通緝,另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行)
(評註:涉嫌攻擊軍隊及搶奪及私藏軍火。)
十、嘉義縣市:
1、〈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7行)
(評註:涉嫌侵佔官署、毀損公物及傷害。)
2、〈嘉義:3月2日發生所謂「三二事件」,3月3日經市民大會而成立處理委員會,決議接管電台,藉由廣播向各位「募集志願軍;⋯,但處委會的主要要求仍是國軍繳械。〉
(評註:接收廣播電台和槍械彈藥。)
3、〈雲嘉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開始於3月5日,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戰況激烈,民軍傷亡慘重,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相互對峙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2行)
(評註:「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
4、〈3月7日,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國府守軍在撤退前放火焚毀庫房物資,隨後轉往機場。3月8日,機場守軍糧食有匱乏之情形,然由於得自臺北空運與民間的補給情況逐漸好轉;又和民軍之和談也暫時達成協議,機場水電恢復供應。最後在國府援軍源源不絕地進入中南部地區後,部分民軍乃逃往嘉義小梅山中,進行長期游擊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3頁第1行)
(評註:「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
十一、台南縣市:
1、〈3月16日,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因此直至「清鄕」結束,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本地區各地也分別於4月初實施清查戶口、收繳武器、「自新自首」」等各項「清鄕」工作。其中,臺南縣市清查該縣市「非法組織」15個、122人被逮捕、44人被通緝,另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行)
(評註:「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游擊隊勢力仍在小梅、樟湖等地活動」、「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
十二、高雄縣市:
1、〈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9行)
(評註:攻擊軍隊、包圍市警察局、焚毀警察局長座車、毆打、搶奪外省同胞及商店。)
2、〈高雄市爆發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開始,…如3月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彭氏以日語喊話,要民眾繳械投降,並以機關槍掃射鼓山地區及七五砲砲撃高雄市體育場示威要脅。〉(《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頁第1行)
(評註:「3月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
3、〈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攻擊武力除要塞司令部所屬,另有21師何軍章團第3營分成二路合擊。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然因火力懸殊,寡不敵眾而敗退,軍隊進而開槍掃射火車站出入人群,…造成火車站附近,哀嚎遍野,傷亡慘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頁第15行)
(評註:「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
4、〈根據閩臺監察使楊亮功、監委何漢文當年所撰的調查報告 ,僅僅3月6日那天彭孟緝在高雄市「以武力攻入巿區及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斃暴民二百餘人,可是今天二二八基金會接受申請補償成立案件統計表中,高雄市累計只有87人死亡,可見從今日申請補償案件的數字,不可能推知當年實際死亡的數字。〉這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97頁第13行)
(評註:「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
5、〈高雄地區的「綏靖」、「清鄉」工作於3月7日下午展開,除清查戶口、收繳武器外,另拋售糧食、救濟難胞、調查損失、恢復交通之各項工作。「綏靖」期間並召開多次會議,謀求善後事宜。高雄市的「清鄕」工作完成於4月底,結果共384人被俘獲,收繳武器計各式槍枝五百多支、彈藥十二萬餘發。〉(《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0行)
(評註:「收繳武器計各式槍枝五百多支丶彈藥十二萬餘發」。)
十三、屏東縣:
、〈屏東至3月4日才發生重大衝突,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中在郵電局前抗爭。東部及離島地區也多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不過期間除人心較為浮動,並無重大衝突事件,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行)
(評註:毆打外省同胞,「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
2、〈屏東至3月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3行)
(評註:「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
3、〈屏東縣市則於21師劉和嘯部隊進駐後,市區憲警即開始逮捕「人犯」,並收繳武器、…。至4月5日結束「清鄉」時,本縣共130「嫌疑犯」遭到逮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1頁第16行)
(評註:涉嫌搶奪及私藏槍械彈藥。)
十四、宜蘭縣:
1、〈宜蘭因離臺北市有些距離,因此對事件的反應較慢,3月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並設立救護所,救護傷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0行)
(評註:「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
2、〈「綏靖」工作至3月21日大致完成,據估計由基隆、宜蘭各地區補送「綏靖」部辦理者81人,其中死刑3人、被送勞動訓導營11人,未決8人,送總部12人,送法院8人,交保45人,另外俘獲武器則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8頁第9行)
(評註:查獲「各式槍枝數千枝,彈藥量達十萬之譜」。)
十五、台東縣:
1、〈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5行)
(評註:「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
十六、其他:
1、〈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8行)
(評註:「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
2、 〈「清鄕」工作則於4月14日開始,由地方軍警政三方面共同執行,但仍以軍方為主導,此時期除「搜捕嫌疑犯」、並收繳武器,截至5月15日吿一段落。〉(《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73頁第5行)
(評註:涉嫌搶奪及私藏槍械彈藥。)
[註1]:〈父親當時正好也在現場目擊。二月二十七日傍晚六點多,父親和白成枝、黃朝生、張晴川、呂伯雄、王萬得等人,正在天馬茶行旁隔壁的「萬里紅酒家」二樓召開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的會議,聽到樓下有騷動嘈雜聲,⋯⋯民眾更加憤怒,成群結隊回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希望有個因應方案出來。父親他們在延平北路二段三民書局後的臺灣政治建設協會緊急集會,決定第二天要遊行抗議。當天晚上十一點多,父親回到家。說,第二天遊行抗議之事,社團部分都已安排妥當,叫我明天帶學生隊參加。上午十一點在長官公署東邊等候。〉(《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八頁第10行)(評註:「臺灣政治建設協會緊急集會,決定第二天要遊行抗議。⋯社團部分都已安排妥當,叫我明天帶學生隊參加」,正是該協會發起228「遊行抗議」的證據;另臺灣省婦女會理事長謝娥(也是國大代表)、副理事長李緞二人於28日相偕向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密報,情報應該確實可信。)
[註2]:〈二月二十八日,我連絡了臺北商業學校、成功中學、開南商工、臺北工業學校和泰北中學。十點多要出發時,父親打電話來,⋯父親又打電話來,要我們一點半到達集合地點。⋯⋯我們到達警務處正門時,長官公署樓上已架好機關槍,朝下掃射了,⋯⋯當場中槍倒了好幾個人,學生隊沒有人傷亡。大家於是四散逃去。父親找人來告訴我說,學生隊趕快解散,回學校去。〉(《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九頁第9行)(評註:根據上述可知,二月二十八日民眾「遊行抗議」活動,確是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發起的,後來參加遊行民眾毆打延平北路派出所長,搗毀派出所門窗,以及打死公賣局職員和焚毀公物,後來甚至毆打外省人和搗毀百貨公司及旅舘等,「擔任總指揮」的廖進平先生未能指揮並控制群眾情緒,恐難完全推卸責任!)
[註3]: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2003年9月第八十七次董事會通過成立「二二八事件真相硏究小組」,張炎憲擔任小組召集人,由張炎憲、黃秀政、陳儀深、陳翠蓮、李筱峰、何美麟、陳志龍和黃茂榮等八人為執筆人,於2006年2月由纪念基金會出版。
[註4]:〈1947年的台灣二二八事件,被當時國民黨的軍政首長稱為叛亂、作亂而派兵鎭壓,而反抗者缺乏思想的,物質的準備,沒有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部分行動者自認是起義、革命,並不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中共、台共在二二八事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微弱,不論從當事人的見證或當時在台情治人員給南京的報告都可以印證,扣「紅帽子」不過是國民黨為鎭壓屠殺找藉口,以及共產黨順水推舟的政治宣傳。至於二二八前夕有若干台灣知識分子基於國際法對戰後殖民地的處置選擇並對國民黨治台亂象的失望,主張託管然後自治或獨立,也還不是公開討論的主流。最代表二二八抗爭之多數意見,並正式向當局提出交涉的,就是台北市中山堂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他們在3月7日向陳儀提出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基調就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縣市長民選等政經改革措施。〉(《拼圖二二八》第253頁第一五行)
(民國111年4月26日於淡水紅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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