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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12:13:14瀏覽472|回應0|推薦3 | |
〈從陳儀深教授的評述看其意識形態〉
根據《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6年2月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說法,民國36年2月28日臺北發生暴動後,「3月3日,黃昏之際,由北南下的人士分乘3輛卡車,分頭到市內各角落向市民報告臺北、臺中、臺南各地的情形,於是市民與青年學生開始行動,目標瞄準貪官污吏,到處大打「阿山」。晚上8時,高雄市警察局被市民包圍,警察局長座車被焚毀,接著兩個分局及鹽埕派出所被民眾佔領,武器悉數被民眾繳去。當時本地人警察大都攜械逃散,有的回家不再執勤維護治安,有的則加入民眾的行動。市警察局長童葆昭座車被焚後隻身逃到要塞司令部請求保護,專賣局高雄分局長宓汝卓、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經理曾昭詢、要塞司令部參謀謝漢忠、陳松等人被打、鐵路局華澤鈞等則全家躱到要塞,避難的中國人達一千數百人」[註1],同日傍晚,「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註2];3月4日,「打外省人風更熾,在三民主義青年團倡導下決定保護清廉苦幹的外省教員與文化工作者,只打貪污腐敗的官僚。外省人被集中到高雄中學旁的倉庫內,由學生煮飯供給食物,算是對外省人的集中保護」[註3];「5日,高雄巿區群情激憤,市參議員與各人民團體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各項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則在高雄中學成立「指揮總部」,由涂光明擔任總指揮,召集青年學生編成隊伍,進攻憲兵隊、陸軍醫院及軍械倉庫,收繳武器甚多。且因臺籍警員二百多人參加行動;另有部份民眾進攻高雄監獄」[註4],當時「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註5];同(5)日午後2時,「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人持「和平條件」到壽山要塞司令部,(與)要與彭孟緝談判」[註6]。
三月六日上午九時,「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會議長彭清靠、及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臺電公司高雄辦事處主任李佛續等6人上山,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包括「1、壽山要塞司令部駐地、左營、陸橋及市內各處軍隊全部停戰撤退。2、一〇五後方醫院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接收並負責治療,軍隊除隨身武器外,由處委會負責保管。3、臺灣南部最大軍械庫五塊厝倉庫一切物品藥品交處委會接收,軍火由處委會負責保管。4、市民一切死傷應依臺北市辦法賠償,對開槍士兵尤應處以極刑。5、治安未恢復前,所有外省人不得下山,但所需蔬菜油鹽由處委會供給。6、高雄市以外軍隊,一概不准侵入市區內。7、被捕民眾即刻交處委會带回。8、雙方如有不法行為,軍民共同嚴辦。9、此次事件關係人員,事後不得追究」等[註7]。「當黃仲圖與彭孟緝就書面相談之際,突然間聼見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後面衛兵全部湧向凃光明,外面士兵也進來一起把他拖出去,大喊『槍斃他』、『竟然帶槍要打彭司令』,急切間涂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孟緝也由門離去。其他談判代表被喝令不要動,並被逐一搜身,並被留置在會客室限制行動」[註8](但是彭孟緝回憶錄說,「他看完談判九條件後怒不可遏,衝口而出:『豈有此理,簡直是造反!』就在俄頃之間,凃光明探手脅下,拔槍企圖向彭射殺,副官自後撲向凃並死力抱住,室外官兵聽到聲音登時湧入,將凃光明逮。」[註9]
綜合上述可知3月3~5日之間,高雄市除了到處大打「阿山」,並有很多「外省人被集中到高雄中學旁的倉庫內(保護)」,並有「一千數百名」外省人躱到要塞之外,「高雄市軍政機關(包括市政府、火車站、高雄中學、一〇五後方醫院、憲兵隊、監獄、高雄中學、兩個警察分局和鹽埕派出所)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由此可見當時局勢的混亂和危急。 「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攻擊武力除要塞司令部所屬,另有21師何軍章團第3營分成二路合擊」[註10],「到市府先丟手榴彈進去,聲音極大,丟了數顆之後,士兵進來開槍,律師陳金能正在説話間被子彈打中。有幾十人躱到市府後面的防空壕而被打死。有的人想跳進愛河躱避機關槍掃射,卻卡在市府與愛河間空地的鐵絲網中,⋯。市參議員王石定的西裝被鐡絲網鈎住而慘死。市參議員許秋粽、其子許國雄也往愛河逃,未到橋畔,許秋棕中彈,⋯。另外,市參議員黃賜、律師陳金能、《臺灣新生報》特派員邱金山、杏花村老闆等人都死於市政府。郭萬枝的妻子7日到愛河邊尋夫認屍,見橋邊約有六、七十具屍體;直到9日下午市政府前還有幾十具屍體」[註11];「第21師獨立團一路上以機槍向天空掃射,⋯。軍隊開到高雄火車站,民眾趕緊跑進月臺間的地下道躱藏,地下道內擠得滿滿的約三、四百人,一下子槍聲大作,未躱進地下道者多被打死。士兵並將地下道兩端堵住,所有人都仆倒,兩邊士兵對著地下道射擊,有民眾抬頭起來或移動,而被打死者多人;也有士兵因兩端互射而不小心打死自己人」[註12],「第21師獨立團接著轉向高雄第一中學,因雄中二樓建築物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連部當即傳令調集迫擊砲前來支援,下午6時左右六O迫擊砲向雄中發射五、六發後,⋯。7日上午團部又調來兩門美式八一迫擊砲,將雄中牆壁上打了一個洞,⋯,步兵班進入校園搜査,⋯,學生早已散去。步兵前進時發現男女外省人六、七百名,乃將之全部予以救出」[註13]。
根據中研院已故院士黃彰健考證,凃光明「是八日槍決」[註14],槍決的根據是三月七日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作成的「判決書」[註15],由此可知凃光明等三人係經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軍事法庭判決後處決的,而不是謠傳的「彭孟緝三月六日當天就把他們槍決了」。另從該判決書的「事實」和「理由」二欄,可知凃光明等三人被判處死刑,最重大的不法罪行是「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和「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職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種種不法,事實昭彰」[註15]等,而不僅是「六日上午十時許,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註15]或「凃光明持槍實彈,夥同范滄榕、曾豐明、林界等,並脅迫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眾當場目睹,自屬罪無可逭。綜其種種不法,復經市長黃仲圖報告(附卷)證實,及參議長出面陳述,經過情形歷歷如繪,亦足為被告犯罪之明證」[註15]。因為涂光明等人是否「脅迫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是否「六日上午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是否「暗藏手機」、「掏槍」和「開槍」,以及是否「倡謀台灣獨立」,與上述「最重大的不法罪行」相較,都已微不足道。 再者,目擊者李佛續說:「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註16]以及凃光明的兒子凃世文說:「父親是否以槍脅迫他們上山談判?李老先生確定沒有脅迫一事,都是自動前去的」、「李老先生特別強調,父親從頭到尾未發一語」、「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和「李老先生肯定沒有看到槍,也沒有開槍」[註17]等節,只能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但是仍難澄清凃光明未「暗藏私槍」[註16]的疑問;另從「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的描述,可以推知凃光明身上應該身懷手槍或異物,否則士兵警衛不會無中生有,高喊「有槍」,更何況彭孟緝還說留下那把手槍作紀念。至於彭孟緝「提前派兵下山」平亂,乃因高雄市政府、憲兵隊、火車站、第一中學、台南和屏東等處已被「不法」攻擊或佔領,3月5日上午高雄要塞又遭到「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的要脅,而非只因「六日上午十時許,(涂光明等人)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註15]而已。
陳儀深教授辯稱:「至於凃光明的九項條件引起彭孟緝震怒,說是『豈有此理,這簡直是造反』,情況果真如此嚴重?對於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何必做為提前派兵下山的理由?黃彰健附和彭孟緝,認為要求繳出武器是非常嚴重的事。不過,依當時在報社工作的顏阿岩所說:『台灣人想法很愚直,承襲日本觀念,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可見,資料的新舊不重要,解讀資料的角度和態度才重要」[註18]乙節,確實匪夷所思!強盜破門而入勒索金錢,難道說「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不必伺機採取反制作為或及時報警處理嗎?難道「要求繳出武器」不「是非常嚴重的事」嗎?至說「台灣人想法太愚直,⋯ 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註19],如果有一天中共,甚至日本或美國要求我中華民國政府「認輸」並「放下武器」,難道政府就「繳械」不抵抗,「表示和平的意思」嗎?一旦「放下武器」,不就可能任人宰割嗎?解放、侵略、自治或獨立不就成功了嗎?何況,武器是軍人的第二性命,未打戰就先繳械投降,將來如何對抗中共呢?
此外,陳儀深教授又說:「新資料第3種『3月6日審訊凃光明筆錄(附學生的軍幹部名單、上山代表名單)』之中,當被問到『預備如何動作,目的何在?』凃光明答:『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以今視昔,趕走內地人的說法並不妥當,⋯,但自治不是獨立,黃彰健卻無限上綱地說:『他要趕走內地人,進行自治,這種自治嚴格說來就是獨立。』『這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黃彰健的根據竟然是3月3日台北有八百多人連署請願書(透過領事館)給美國的馬歇爾,要求聯合國託管到獨立(《考證稿》頁184),在此吾人必須請問:凃光明與此請願書何干?黃彰健可有見過這八百多人的名單?」[註20]其實,「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是否「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並不重要,而他們「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和「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職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種種不法,事實昭彰」等,才是最重大的不法罪行。
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三人或因受到外界煽動[註2],一時不察而誤蹈法網,做了傷害國家和人民的傻事[註16],以致被判槍決。面對此事,無論是國家、政府、社會、人民,甚至他們的家屬都同感哀痛和惋惜,不料身為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員陳儀深教授,竟然提出「有帶槍與拿槍出來威脅是不一樣的動作,然而黃彰健只採信彭孟緝所言『拔出手槍企圖向我射擊』的說法」[註16]、「對於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何必做為提前派兵下山的理由?」[註19]、「當時在報社工作的顏阿岩所說:『台灣人想法很愚直,承襲日本觀念,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註19]以及「自治不是獨立,黃彰健卻無限上綱地說:「他要趕走內地人,進行自治,這種自治嚴格說來就是獨立。」「這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註15]等荒唐辯言和可笑遁詞,也不禁令人同感羞愧和遺憾!
[註1]:〈高雄市二二八事件始於3月3日,黃昏之際,由北南下的人士分乘3輛卡車,分頭到市內各角落向市民報告臺北、臺中、臺南各地的情形,於是市民與青年學生開始行動,目標瞄準貪官污吏,到處大打「阿山」。晚上8時,高雄市警察局被市民包圍,警察局長座車被焚毀,接著兩個分局及鹽埕派出所被民眾佔領,武器悉數被民眾繳去。當時本地人警察大都攜械逃散,有的回家不再執勤維護治安,有的則加入民眾的行動。市警察局長童葆昭座車被焚後隻身逃到要塞司令部請求保護,專賣局高雄分局長宓汝卓、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經理曾昭詢、要塞司令部參謀謝漢忠、陳松等人被打、鐵路局華澤鈞等則全家躱到要塞,避難的中國人達一千數百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3頁第9行) (註:結隊煽動群眾、大打「阿山」、包圍市警察局、焚毀警察局長座車、佔領兩個分局及鹽埕派出所以及搶劫武器,都是不法行為。)
[註2]:〈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9行) (註:攻擊軍隊、包圍市警察局、焚毀警察局長座車、毆打、搶奪外省同胞及商店,都是不法行為。)
[註3]:〈4日,打外省人風更熾,在三民主義青年團倡導下決定保護清廉苦幹的外省教員與文化工作者,只打貪污腐敗的官僚。外省人被集中到高雄中學旁的倉庫內,由學生煮飯供給食物,算是對外省人的集中保護。〉(《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4頁第9行) (註:「外省人被集中到高雄中學旁的倉庫內」,是不法行為。)
[註4]:〈5日,高雄巿區群情激憤,市參議員與各人民團體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各項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則在高雄中學成立「指揮總部」,由涂光明擔任總指揮,召集青年學生編成隊伍,進攻憲兵隊、陸軍醫院及軍械倉庫,收繳武器甚多。且因臺籍警員二百多人參加行動;另有部份民眾進攻高雄監獄,放出犯人二百餘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4頁最底一行) (註:「高雄中學成立「指揮總部」,由涂光明擔任總指揮,召集青年學生編成隊伍,進攻憲兵隊、陸軍醫院及軍械倉庫,收繳武器甚多。且因臺籍警員二百多人參加行動;另有部份民眾進攻高雄監獄,放出犯人二百餘人」,都是不法行為。)
[註5]:〈3月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一方面以日語廣播,要求民兵放下武器,否則將砲毀整個高雄市以作嚇阻,一方面以七五砲8門集中轟撃高雄市體育館示威,民兵驚惶撤去噴火車,並喊話願意「停戰談判」。〉(《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5頁第15行) (註:「3月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都是不法行為。)
[註6]:〈3月5日午後2時,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人持「和平條件」到壽山要塞司令部,(與)要與彭孟緝談判。但因彭孟緝已決定7日發動拂曉攻擊全面軍事行動,正在加緊準備,且為了保密,於是「故意虛與敷衍遷延,表示可以考慮他們所提出的要求,要他們回去再徵求大家意見,進一步商討具體可行的妥善辦法,相約於次日再來司令部共同商談」。〉(《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2頁第一行) (註:「3月5日午後2時,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人持「和平條件」到壽山要塞司令部,(與)要與彭孟緝談判」,等同要求繳械投降。)
[註7]:〈(3)6日上午9時,不知有詐的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會議長彭清靠、及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臺電公司高雄辦事處主任李佛續等6人上山,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包括:1、壽山要塞司令部駐地、左營、陸橋及市內各處軍隊全部停戰撤退。2、一〇五後方醫院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接收並負責治療,軍隊除隨身武器外,由處委會負責保管。3、臺灣南部最大軍械庫五塊厝倉庫一切物品藥品交處委會接收,軍火由處委會負責保管。4、市民一切死傷應依臺北市辦法賠償,對開槍士兵尤應處以極刑。5、治安未恢復前,所有外省人不得下山,但所需蔬菜油鹽由處委會供給。6、高雄市以外軍隊,一概不准侵入市區內。7、被捕民眾即刻交處委會带回。8、雙方如有不法行為,軍民共同嚴辦。9、此次事件關係人員,事後不得追究。」(《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2頁第9行) (註:「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包括:1、壽山要塞司令部駐地、左營、陸橋及市內各處軍隊全部停戰撤退。2、一〇五後方醫院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接收並負責治療,軍隊除隨身武器外,由處委會負責保管。3、臺灣南部最大軍械庫五塊厝倉庫一切物品藥品交處委會接收,軍火由處委會負責保管。4、市民一切死傷應依臺北市辦法賠償,對開槍士兵尤應處以極刑。5、治安未恢復前,所有外省人不得下山,但所需蔬菜油鹽由處委會供給。6、高雄市以外軍隊,一概不准侵入市區內。7、被捕民眾即刻交處委會带回。8、雙方如有不法行為,軍民共同嚴辦。9、此次事件關係人員,事後不得追究」,等同要求繳械投降。)
[註8]:〈一行人至會容室坐定,彭孟緝由室內一小門出來,市長黃仲圖取出書面條件給彭孟緝看,兩人用國語交談,議長彭清靠則不太會講。當黃仲圖與彭孟緝就書面相談之際,突然間聼見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後面衛兵全部湧向凃光明,外面士兵也進來一起把他拖出去,大喊「槍斃他」、「竟然帶槍要打彭司令」,急切間涂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孟緝也由門離去。其他談判代表被喝令不要動,並被逐一搜身,並被留置在會客室限制行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3頁第10行) (註:「突然間聽到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後面衛兵全部湧向凃光明,外面士兵也進來一起把他拖出去,大喊『槍斃他』、『竟然帶槍要打彭司令』,急切間涂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凃光明疑有「帶槍」之嫌。)
[註9]:〈有關過程中凃光明是否曾開槍射殺彭孟緝,說法差距極大。談判代表之一李佛續說,當時凃光明並沒開槍,也沒有看他拿出手槍。但彭孟緝的回憶錄説,他看完談判九條件後怒不可遏,衝口而出:「豈有此理,簡直是造反!」就在俄頃之間,凃光明探手脅下,拔槍企圖向彭射殺,副官自後撲向凃並死力抱住,室外官兵聽到聲音登時湧入,將凃光明逮捕。彭孟緝還説他一直保存著該一行刺未遂的手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4頁第1行) (註:「談判代表之一李佛續說,當時凃光明並沒開槍,也沒有看他拿出手槍」,並不足以證明凃光明未「暗藏手槍」。)
[註10]:〈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攻擊武力除要塞司令部所屬,另有21師何軍章團第3營分成二路合擊。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然因火力懸殊,寡不敵眾而敗退,軍隊進而開槍掃射火車站出入人群,…造成火車站附近,哀嚎遍野,傷亡慘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頁第15行) (註:「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
[註11]:〈到市府先丟手榴彈進去,聲音極大,丟了數顆之後,士兵進來開槍,律師陳金能正在説話間被子彈打中。有幾十人躱到市府後面的防空壕而被打死。有的人想跳進愛河躱避機關槍掃射,卻卡在市府與愛河間空地的鐵絲網中,進退不得,反成彈靶。市參議員王石定的西裝被鐡絲網鈎住而慘死。市參議員許秋粽、其子許國雄也往愛河逃,未到橋畔,許秋棕中彈,乃趴在兒子身上,教他裝死,掃射結束後軍隊以刺刀剌探地上屍身是否真已死亡,許國雄因此逃過一劫。另外,市參議員黃賜、律師陳金能、《臺灣新生報》特派員邱金山、杏花村老闆等人都死於市政府。郭萬枝的妻子7日到愛河邊尋夫認屍,見橋邊約有六、七十具屍體;直到9日下午市政府前還有幾十具屍體,不准民眾抬回,而由軍中在看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6頁第5行) (註:「到市府先丟手榴彈進去,聲音極大,丟了數顆之後,士兵進來開槍」,證明攻堅之前確有警告的動作。)
[註12]:〈第21師獨立團一路上以機槍向天空掃射,答答槍聲產生恐嚇驅散作用,民眾紛紛害怕走避。軍隊開到高雄火車站,民眾趕緊跑進月臺間的地下道躱藏,地下道內擠得滿滿的約三、四百人,一下子槍聲大作,未躱進地下道者多被打死。士兵並將地下道兩端堵住,所有人都仆倒,兩邊士兵對著地下道射擊,有民眾抬頭起來或移動,而被打死者多人;也有士兵因兩端互射而不小心打死自己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5頁第1行) (註:「第21師獨立團一路上以機槍向天空掃射,答答槍聲產生恐嚇驅散作用」,證明事前確有警告的動作。)
[註13]:〈第21師獨立團接著轉向高雄第一中學,因雄中二樓建築物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連部當即傳令調集迫擊砲前來支援,下午6時左右六O迫擊砲向雄中發射五、六發後,雄中方面沒有再發出槍聲。7日上午團部又調來兩門美式八一迫擊砲,將雄中牆壁上打了一個洞,雄中校內不再有聲音,步兵班進入校園搜査,並未發現學生,學生早已散去。步兵前進時發現男女外省人六、七百名,乃將之全部予以救出。〉(《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55頁第8行) (註:「因雄中二樓建築物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是士兵受到攻擊的證據;「步兵前進時發現男女外省人六、七百名,乃將之全部予以救出」是不法拘禁外省同胞的證據。)
[註14]:黃彰健著《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增訂本)第196頁第八行)
[註15]:三月七日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判決書全文:「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三十六年三月防法字第一號內亂案件經本部合議審理,判決如左:「主文: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共同首謀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手槍壹捍、子彈七顆沒收」,事實:被告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緣本省二二八事變發生,地方騷動,該被告等即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至六日上午十時許,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本部拘捕審辦,予以判決」。理由:查被告凃光明等,倡謀台灣獨立,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種種不法,事實昭彰,人所共見毋待一一舉證。該各被告當庭所供尚多支吾,不肯吐實。無非欲推卸責任,希圖減輕罪刑。而凃光明持槍實彈,夥同范滄榕、曾豐明、林界等,並脅迫市長黃仲圖、參議長彭清靠等,共同到要塞司令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眾當場目睹,自屬罪無可逭。綜其種種不法,復經市長黃仲圖報告(附卷)證實,及參議長出面陳述,經過情形歷歷如繪,亦足為被告犯罪之明證,應依法重處以昭烱戒,而資鎮壓。基上論結,合依戒嚴法第九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三月七日作成。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審判長鄭瑞之、審判官尹 莘、楊為霖。」 (註:「該被告等即乘機勾結叛逆林慶雲(省立高雄第一中學教務主任)等,組織偽學生聯合軍,由林慶雲任偽總指揮,凃光明自任參謀長,曾豐明為參謀部聯絡官,范滄榕為軍醫官。共同糾集流氓,煽動學生,於本年3月3日夜間起,劫奪警察所槍械,倉庫物資,圍攻軍憲機關,後方醫院及火車站等,殺人焚掠,擾亂治安,至六日上午十時許,竟率眾持槍實彈到部,提出不法條件九條,脅迫繳械,經本部拘捕審辦,予以判決」、「乘機糾集流氓,鼓惑青年學生,組織偽軍,意圖顛覆政府,有其張貼之標語為證。而所任偽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於三月四、五日兩日劫奪各警察所槍械,經市警察局報告屬實;搶劫各處倉庫物資,亦經各主管機關證明實在。至於佔據第一中學為偽本部,率眾圍攻憲兵隊、一〇五後方醫院及火車站,打殺外省籍公務員,搶掠財物並加焚毀」,是凃光明等人的不法行為。)
[註16]:〈從偵訊筆錄看,凃光明在3月6日上山時曾「暗藏手槍」,但是否企圖拔槍對付彭孟缉?依照目擊者李佛續的說法:「在市長與彭司令就書面相談時,眾人眼光都望向他們兩人。突然間士兵警衛高喊『有剌客』、『有槍』,後面的衛兵全擁向凃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司令也立即由室內另一門離去。」依照目擊者李佛續的說法:「在市長與彭司令就書面相談時,眾人眼光都望向他們兩人。突然間士兵警衛高喊『有剌客』、『有槍』,後面的衛兵全擁向凃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司令也立即由室內另一門離去。」。總之,有帶槍與拿槍出來威脅是不一樣的動作,然而黃彰健只採信彭孟緝所言「拔出手槍企圖向我射擊」的說法。〉(《拼圖二二八》第297頁第二行) (註:目擊者李佛續的說法:「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並不足以證明凃光明沒有「暗藏手槍」;另從「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之描述,可以推斷凃光明身上應該懷有手槍或異物,否則士兵警衛不會無中生有,高喊「有槍」,更何況彭孟緝還說留下那把手槍作紀念。)
[註17]:〈那天我(凃光明之子凃世文)特別詢問和父親切身相關的幾個問題: 第一,父親是否以槍脅迫他們上山談判?李老先生確定沒有脅迫一事,都是自動前去的,李之上山是為了電力公司糧食問題及道路戒嚴事,在市長順便邀請下而去的。 第二、父親是否在說話時有較衝動的情形?李老先生說沒有,大家都坐在那裡,市長和彭司令談話,其他人則注意聆聽,而且李老先生特別強調,父親從頭到尾未發一語。 第三、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凃先生坐在我右後側,況且司令部會客室內的會議桌很小,稍微的小小動作,只要眼睛餘光即可一目了然。 第四、以拿槍要彭孟緝繳械一事,李老先生肯定沒有看到槍,也沒有開槍。依常理設想,當時若父親真的如彭孟緝所謂拿槍出來,被士兵架出去,按理彭孟緝應將槍當場亮給大家看,表示父親真的心懷不軌。可是當年談判代表唯一存活的李老先生,無論接受中研院的口述歷史訪問或電視訪談,都一再肯定當場沒有看到槍,而父親卻無緣無故被架出去。叧一談判代表彭清靠長子彭明敏教授所著《自由的滋味》一書,也沒提及有槍一事。再者,如彭所謂若有審判,在定讞後,這隻槍也應由政府保管當作證物,沒有由彭孟緝私人收藏的道理。最為諷刺的是,當林黎彩女士指控彭私藏槍枝時,他竟改口稱是自衛私槍。這種自相矛盾揑造事實的說法,實不能令受難家屬信服,難怪彭要求文獻會勿將這封信向外公布。〉(《高雄市二二八相關人物訪問紀錄(上)》第49頁第二四行) (註:「父親是否以槍脅迫他們上山談判?李老先生確定沒有脅迫一事,都是自動前去的」、「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父親是否有些如抽煙、打哈欠之動作被誤會有不法意圖?李老先生說沒有」、「李老先生肯定沒有看到槍,也沒有開槍」等,都不能證明其父沒有「暗藏手槍」。)
[註18]:〈從偵訊筆錄看,凃光明在3月6日上山時曾「暗藏手槍」,但是否企圖拔槍對付彭孟缉?依照目擊者李佛續的說法:「在市長與彭司令就書面相談時,眾人眼光都望向他們兩人。突然間士兵警衛高喊『有剌客』、『有槍』,後面的衛兵全擁向凃光明⋯⋯當時並沒有開槍,我也沒有看到槍,急切間回頭只看到凃光明被迅速架出去,彭司令也立即由室內另一門離去。」1994年凃光明的兒子凃世文拜訪李佛續時,李佛續進一步說,凃光明並沒有脅迫他們上山談判,都是自動前去的;市長和彭司令說話時,其他人則注意聆聽,凃光明「從頭到尾未發一言」。總之,有帶槍與拿槍出來威脅是不一樣的動作,然而黃彰健只採信彭孟緝所言「拔出手槍企圖向我射擊」的說法。〉(《拼圖二二八》第297頁第二行) (註:「暗藏手槍」前往談判已非法所能容,有無掏出手槍或射擊都不是重點。)
[註19]:〈至於凃光明的九項條件引起彭孟緝震怒,說是「豈有此理,這簡直是造反」,情況果真如此嚴重?對於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何必做為提前派兵下山的理由?黃彰健附和彭孟緝,認為要求繳出武器是非常嚴重的事。不過,依當時在報社工作的顏阿岩所說:「台灣人想法很愚直,承襲日本觀念,認為一旦認輸便是『無條件降服』,所謂繳械也只是放下武器,不以無力對抗,表示和平的意思而已。」可見,資料的新舊不重要,解讀資料的角度和態度才重要。〉(《拼圖二二八》第297頁第一二行) (註:「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何必做為提前派兵下山的理由」的說法,未免太幼稚了;強盜破門而入勒索金錢,難道說「太離譜的要求不答應就是」,不必伺機採取反制作為或及時個報警處理嗎?再者,市政府、憲兵隊、火車站和高雄中學等機關都已失守,又面對燒山攻擊的威脅,(提前)出兵下山平亂,何錯之有?)
[註20]:〈新資料第3種「3月6日審訊凃光明筆錄(附學生的軍幹部名單、上山代表名單)」之中,當被問到「預備如何動作,目的何在?」凃光明答:「要求自治,和趕走內地人。」以今視昔,趕走內地人的說法並不妥當,卻能反映當時許多本地人的心情,但自治不是獨立,黃彰健卻無限上綱地說:「他要趕走內地人,進行自治,這種自治嚴格說來就是獨立。」「這與軍事法庭判決書說他們要『獨立』相合。」黃彰健的根據竟然是3月3日台北有八百多人連署請願書(透過領事館)給美國的馬歇爾,要求聯合國託管到獨立(《考證稿》頁184),在此吾人必須請問:凃光明與此請願書何干?黃彰健可有見過這八百多人的名單?〉(《拼圖二二八》第295頁第一六行) (註:主張自治或獨立都屬言論自由層次,並未違法,但是佔領市政府、火車站及高雄中學則是不法行為,「暗藏手槍」企圖行剌更是法所不容。)
(民國111年4月28日於淡水紅樹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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