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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23:09:23瀏覽1659|回應10|推薦64 | |
引用文章【極短篇-4】 (玉兒這篇短篇處理了死刑可能的荒謬形式。另外關於1989年《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可點入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ccpr-death.htm) 就算我對政治氣氛再怎麼不敏感,但從過年前就開始聽到廣播還有電視節目在批判法務部長王清峰累積了四十四件已定讞的死刑執行令,我就覺得總有一天會爆發甚麼。當然王清峰的錯誤完全是行政程序的問題,這是不管甚麼政治立場與支持死刑廢除與否的人都同意的。 蘇格拉底提醒我們,在對於事物未能完全瞭解之前,我們是無法談論該事物的。善、幸福、正義、快樂是如此,生死大事更是如此。關於贊不贊成死刑,我還沒有立場,我甚至不知道所謂的「採取立場」的意義在哪裡,我只知道有某個問題困惑著我,而我想多做一些思考而已。關於法律和法理學,我是外行,只是自勉為哲學學徒,強迫派給自己一些思考習題,動動腦筋。我讀的東西還很少,很多還在消化中,我僅能暫時用條列隨記的方式略談我對於死刑與生命權的看法。 (一) 是修辭學問題,但又不只是修辭 語言不但會左右我們的情感,更會塑造我們的思維方式。不管是謝國樑說的「一次槍決 44 人,跟屠殺沒兩樣」還是王清峰所謂「逼我殺人,我做不到」,這種語言不僅都強烈地訴諸情緒,更預設了「死刑等於殺人」的前提。其實王清峰的話聽起來像是柔性訴求,但其可譴責性是更大的,因為這等於是說 44 個和議庭超過 130 個法官的判決以及檢察官的起訴都是「逼她殺人」。這別說在理念爭議的層次上,在實踐層次的合理性就說不通了。 「死刑」等同於「法律殺人」嗎?我們最熟悉的反對死刑的修辭與論證方式大概是這樣的:「法律不允許人殺人,但死刑卻允許法律自己殺人,所以這與法律自己的原則相矛盾,故我們要廢除死刑」。我們注意到,「殺人」一動詞強烈意味著有個執行動作的主體和接受動作的客體。能不能把( 1 )最抽象的正義、( 2 )法律制度的運作以及( 3 )檢察官的起訴加上法官的判決乃至法警的執行槍決,這三個層面通通加起來當成是「殺人」的「主詞」,我想這討論空間是很大的,我們暫且不談。我想先指出,會不會我們的「文法」觀念改一改,換個方式說,感受就會很不一樣?如果我今天換成這樣的方式來說:「我沒有盡到不剝奪其他人生存權的義務,所以我交出自己的生存權」,這種句型把殺人的動作和其主詞、受詞一併取消,這樣聽起來是不是感受和思考就很不一樣?這是修辭學的問題,但又超乎修辭學,因為這涉及到兩種對於生命權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我姑且粗糙地分成兩種,一是「自然狀態的生命權概念」,一是「法理狀態的生命權概念」。 (二)自然狀態的生命權概念 這種看法認為,生命權是一種「自然狀態」,它超乎主體與人格,也不是主體或人格自願的意志或能力去獲得而來,而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天賦。生命權被設想為優先於任何政治和法律制度,而任何政治法律制度都是為了要確保生命權不受侵犯的手段。我們現在來檢視一下,這種觀念可能造成的困難。從自然狀態要導出人為的政治建制,我們通常設想出一種類似科學的「思想實驗」(典範是伽利略的慣性定律還有愛因斯坦的狹義相對論),這在政治哲學上就出現了「契約論」的種種版本。自然狀態的生命權概念可能在建構契約論時會產生一個困難:生命權是先於後天法律的先天自然狀態,但是在同意進入人為法律的契約社會後,我一方面享有自然的生命權,可是一方面一旦我剝奪了他人的自然生命權,我卻仍然可以保有我的生命權(簡單的說,就是絕對不會被判死刑),因為「自然」在任何情況下都高於法律。於是這造成一個難題:在這個契約社會中,享有生命權的權利和不得剝奪他人生命權的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然我提出來的這個模型很粗糙,很多定義和推論都要再辯論。比方說我馬上自我質疑:「為什麼權利與義務一定要處在完全對等的狀態?」)我們記住這個難題,來對照下面的版本: (三)法理狀態的生命權概念 跟把生命權看成是自然狀態相反,這種觀點把生命權當成是一種「法理身份」。生命權不是一個與生俱來的自然天賦,也不是法律絕對不可褫奪的權利,而是一種法律所提供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身份。比方說,一個人在野外被獅子吃了,我們大概都不會認為獅子要為奪去了此人的生命權而付出法律代價。從這個界定出發,我們就可以建立一個跟(二)不同的契約論版本:一旦我們同意進入社會契約的法律關係,我們一方面就獲得了生命權的權利,但有個但書:如果我們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我們就破壞了這個契約關係,於是我們必須把自己的生命權交付出來(於是死刑的存在就是執行這個契約的有效手段)。當然,我們得考量行為者的動機、精神狀況、行為能力、心智年齡、有無被脅迫等等因素,所以把上述命題再改寫成:如果我們要進入享有生命權的契約關係,我們就得同意:一旦我們以某些最極端的方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我們就得同意承擔喪失自己生命權的風險。如果我們不同意,那就不要進入這種契約關係。 當然這種說法還有太多問題要釐清。其中包括「契約論」思維的整個前提是否站得住腳?我們底下稍做說明: (四)死刑與「不偏私原則」的衝突 契約論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常常擬設的方法,包括霍布斯和盧梭都各有說法。我們舉 20 世紀契約論的強勢版本 John Rawls 的 《正義論》為代表來做一種快照式的說明。 Rawls 設計了這樣的思想實驗:我們假設在「原初情境」裡,每個人都是以自我利益為出發,各自追求自己的福益,這樣難免會造成衝突與競爭。於是 Rawls 認為各造不得不締結契約以保障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在締造契約時,他認為締造者應該先抽離掉自己的利益立場, 在任何有關其種族、性別、階級、信仰、規範、地位等資訊都是渾然無知的狀態下做出選擇,眾人由此得出的決策就是在「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中所得出來的「不偏私」( impartial )結論,而這結論應該就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Rawls的理論最被詬病的也在於此,因為很多問題是不太可能以無偏私的角度來討論,死刑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今天死刑廢止與否的爭論就是在於「偏私」佔了一個很重要的份量。畢竟在一個客觀可計算的比例上,我們大多數人不是被害者周遭的人,也不是加害者其及親友,而死刑廢止與否主要與這兩種身份的人密切相關,多數人反而是局外人。因此以一個不偏私的原則來討論死刑問題是很有困難的。 (五)關於「一命償一命」與生命等價的幻象 基本上刑罰的理由不外乎( 1 )報復論( 2 )矯正論( 3 )阻嚇論。主張廢除死刑者通常和報復論是不相容的,他們有個根本理由,就是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一命抵一命的古老報復主義是誤把罪行與傷害當成是可以等價換算的。但是我們都知道,受害者家屬與親友(受害者由於已經死亡,所以他們的想法死無對證)深深相信一命根本無法償還另一命,一個亡命之徒的生命價值不可能抵得上受害者的生命價值。當然「價值」一詞是很有爭議性的,到底是主觀認定(比方說( 1 )有些亡命之徒也認定自己的命不值錢,所以透過胡作非為來及時行樂。( 2 )但也有可能一個殺人犯認為殺人償命再也公平不過了( 3 )我們也不排除有些殺人犯不接受殺人償命)還是有個客觀的標準?麻煩的是,自從近代自由主義以來,「價值」問題被視為無法客觀討論的問題,但同時卻因為迴避生命是否等價的問題,而粗糙地把「所有人的生命權都是等價的」當成是一個前提。另外,「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價值」這個被自然狀態論的生命權觀點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其實有很多問題,我們茲舉如下一例: (六)「神聖生命」的擬宗教與超越宗教的價值所造成的難題 為什麼我說「神聖人命」( homo sacer )是個「擬宗教」概念?因為它不是可以由世界實然狀態推論出來。另一方面,它又是超越宗教的標準,至少跟 《舊約聖經》對照起來是如此的。怎麼說呢?生命神聖的最高標準,就是在於即使它可以是「被給」的,「給予者」,比方說父母或上帝,也沒有資格或無法用任何的理由奪走。顯然地,《舊約》的神可達不了這個標準。矛盾的是,現代的神聖生命觀念是最高的善,沒有其他的善觀念或是價值(比方說「尊嚴」)可以凌駕,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在任何狀況,活下去永遠比尊嚴更重要。這不但造成了安樂死等爭議,也剝奪了受刑人自願接受死亡的選擇。 (七)報復主義的死刑完全被視為野蠻嗎? 主張廢除死刑還有一個根本理由,就是說受刑者在生命權喪失的同時,也就失去了承擔責任的機會與能力。因此廢除死刑論者普遍贊同矯正論的懲罰。不過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我們既不想讓犯罪有悔改矯正的機會,也不是出於恫嚇他人免於犯下相同罪行的理由,而只是純粹出於「某些罪行要付出代價」的信念。所以基本上報復論是「回顧性」的懲罰。我們可以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以色列在 1954 年就已經廢止了死刑,但是還是在 1962 年將納粹戰犯 Eichmann 處死,原因無他,就是至少有 60 萬名猶太人在他的執行下化為灰燼。或許以色列當局堅持這樣的關於正義的世界圖像:世界上有一些罪,是你(妳)犯了就得付出死亡的代價。就那麼簡單,而且我不認為這種世界圖像是不合理的。那麼我們是否就可以得出一個類比:正如同沒有人會認為槍決甲級戰犯可以對戰爭有甚麼嚇阻作用,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我們難道不能純出於報復理由予以剝奪生命權?當然,一般死刑犯跟甲級戰犯到底有沒有本質上的同或不同,這都需要再討論的。 (八)只要有刑罰存在,犯罪者的行動都是以逃避刑責為考量的 英國於 1965 年廢除了死刑, 2000 年發生了震驚全球的人蛇集團殺人慘案。當時人蛇集團負責偷渡的司機,害怕面臨海關盤查而被捕,罔顧還鎖在貨櫃裡頭的 60 個中國偷渡客,隨即逃逸。結果造成 58 人窒息而死的慘劇。他當然不會因為英國沒有死刑而守住最後一絲絲良心,冒著被捕的風險去打開貨櫃讓那些偷渡客有機會活下去。同樣的,如果我是個綁架犯或是性侵犯,也很有可能只是出於不想被抓到而殺人滅口,死刑存在與否根本不是考慮的問題,自保才是首要考量的。所以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死刑無法嚇阻犯罪,這我是完全同意的,因為其他刑罰也同樣無法嚇阻已經進入犯罪狀態的人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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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