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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so 星巴克 搞笑一下也違法?
2009/11/05 17:55:51瀏覽2735|回應4|推薦22

2009-11-02 中國時報 【潘杏惠/北縣報導】

……曾榮獲台灣優良設計獎、台灣金點設計獎的劉一德,應邀參與八月底在華山藝文中心舉辦的台灣設計周活動,他發現,全台各飲料、咖啡

連鎖店每年消耗四億個廢棄杯,決定用幽默逗趣的設計響應環保。

劉一德認為,搞怪設計必須找具知名度的主題才能引發消費者共鳴,加上公司裡有位設計師一天要喝兩杯星巴克,於是鎖定國際品牌星巴克,設計出陶瓷杯身、橡膠杯蓋的環保杯。

杯身圖案將星巴克商標Kuso化,以貓王、賓拉登、愛因斯坦、毛澤東等名人肖像圖案取而代之,取名「星趴客杯」(STARPARK DRINKS),意味帶環保杯上咖啡館,就像參加輕鬆趴踢(PARTY)。

星巴克也是台灣設計周的贊助廠商,劉一德曾跟對方溝通,詢問創意理念是否違背品牌精神、涉及侵權,對方回應尊重創意。他後來與工廠合作推出星趴客杯商品,在誠品書店等通路及網路上販售。沒想到,才完成五百個商品,突然收到星巴克的存證信函,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商品下架,讓他相當錯愕……

 

很多愛喝咖啡的人,喜歡星巴克的氣氛,溫暖但隨興、放鬆又自然。這樣的星巴克,感覺上應該是很能大方接受kuso文化的。但當設計師選擇星巴克為題設計「星趴克杯」,星巴克卻送上嚴厲的存證信函,讓設計師們膽戰心驚。難道只要有商標法保護的品牌,讓人kuso一下、開一下玩笑也不行嗎?

其實,上面這個問題的答案,既是yes 也是no。因為創作歸創作,商標歸商標。設計師的「星趴克杯」設計及工藝成果,含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乃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如果劉一德設計師僅將此「星趴克」杯用於台灣設計周活動,不做商業使用,純屬個人的創作自由,其實也無須得到星巴克公司的同意。

 但當劉設計師與工廠合作推出星趴客商品,並在通路及網路上販售,這已不是單純的創作活動,而係將該kuso圖案用來從事商業行為,此時是否應受「商標法」之規範?kuso星巴克的圖案算是「使用近似之商標」嗎?還有kuso星巴克是「淡化星巴克的商標」嗎?

 第一個問題,kuso的圖案是否會讓消費者覺得是具有標誌作用的商標?或僅讓消費者覺得是一個有趣的圖案?前者為商標法之對象,後者則為著作權法之客體。

 倘若「星趴克杯」的圖案讓消費者覺得「像個商標」,是「商標之使用」。再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則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kuso設計師可否主張自己的kuso圖案是「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把星巴克商標的部分圖用來表示星趴克杯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商品之說明呢?」筆者認為,星趴克杯的目的是要大家喝咖啡時要使用環保杯,星巴克的圖案則會讓人聯想到喝咖啡,但與環保無關。設計師不需要用星巴克的圖案,來說明環保杯的功能或品質。

沒有了第三十條的保護傘,就回到「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使用近似之商標於同類商品,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易言之,「星趴克杯」和星巴克杯同屬咖啡杯,星巴克杯的商標圖案中為一女神像,而星趴克杯則將圖案中的女神改為名人肖像,若因此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則星趴克杯就侵害了星巴克的商標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kuso 行為是否涉及「商標淡化」?商標淡化,是指某些對於他人商標之使用,雖不直接構成商標的侵害,但可能會對於商標的形象、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例如:No. 5是知名香水,有人卻註冊No. 5作為浴廁清潔劑使用,或註冊Anti-SONY,經營不利SONY言論的發表或資訊的提供。有關「商標淡化」,尚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各國的規定並不相同,目前台灣的相關規定在第62條。由條文規定看來,kuso杯在台灣還不到「淡化星巴克商標」的要件。

 總之,雖然劉一德設計師於參加台灣設計週活動時,曾徵詢過星巴克的同意。但其實設計活動若不涉及商標使用行為,和商標權無關。而星巴克雖然同意設計師可以kuso星巴克為設計創意,也並不等於同意設計師將kuso杯做為商標之使用。不過,設計師仍然可以主張,kuso的星趴克杯,乃係將星巴克的商標圖案改做為杯子上的圖案使用,並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是「商標」,而沒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或者其雖為商標之使用,但kuso意味明顯,「不會引起消費者之混淆誤認」,也就是消費者不會誤以為這kuso杯是星巴克公司的產品。這樣,kuso一下又何妨?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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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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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阿Q
2009/11/06 15:34

阿Q 也很有概念欸,星巴克應該請你去當法律顧問。


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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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juno
2009/11/06 15:31

juno 很有概念喔。的確本來該寫「侵權」,我想說用「違法」好像比較能夠吸引一般讀者的眼光。

google這個例子挺有意思的。顯然google 是在避免它的「商標」被「淡化」。


台灣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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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是「商標」?
2009/11/06 08:44

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是「商標」?這要問誰?消費者是誰?多少人不認為才算?不買他杯子的人當然也是消費者!這要上法院認定!

牽涉到商業利益,這個KUSO杯,當然其創作是根植於星巴克的商標企業形象。看到這個杯,消費者心中應該會自然升起星巴克咖啡的企業圖騰,所以這個產品雖是創意設計,但其創意與星巴克的企業精神、形象是連結一起的!只是做戲謔輕鬆風格化!

所以賣這杯子應該涉及使用無形星巴克企業形象,所獲之商業利益!創意展示可以!商業行銷獲利,如該杯子沒以此圖騰登記商標,我想應該是涉及假星巴克企業形象的商業侵權行為,因這杯子沒獲授權!星巴克形象被轉化利用,企業沒因此創意杯獲益!當然會被告!

因為這不是原創精神、形象!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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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違法,我想應該說是否侵權
2009/11/06 01:50

這不是違法,我想應該說是否侵權。  有沒有侵到權,由法院決定。

我不確定中華民國法律。  在美國加拿大,你必須捍衛你的商標,否則日子久了法院可能認為這是約定俗成的事實而認為你不再擁有你的商標。  比如說在英語世界,google這個字已經逐漸變成搜尋的別稱,一個動詞,但是Google的律師必須常常寄存證信函給美國報章雜誌,提醒它們的記者作家不要這樣。  不是Google小氣,而是一旦大家都在用google,Google就慢慢的不再是一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