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亞力山大商標 拍賣805萬元:
各位親愛的讀友們,有關智財文章多數轉移至我另一個智財blog,但偶有可以寫的時事話題,覺得對大家可能有用,還是會貼到這裡來,請有興趣的讀友指教。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列舉各種不得申請註冊之情形,第15款明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 由此反面解釋可知,姓名亦可為商標註冊之客體,且若得他人之同意,著名之姓名亦可申請商標。因此,「唐雅君」三字雖然姓名,但如為唐雅君本人申請註冊,或者申請人得到唐雅君之同意而註冊,均屬合法。
但姓名權民法上亦屬於人格權之一種,姓名成為商標之後,商標權的行使會不會造成當事人姓名權的損害?或者姓名權是否會限制商標權利的行使?以本案為例,假若一開始是本人申請「唐雅君」為商標,因為姓名權和商標權皆屬同一人,不會發生衝突。但拍賣後,商標權移轉給第三人,和姓名權人不同,此時就會有民法姓名權和商標法商標權利如何調和的問題。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當姓名成為商標之後,商標法原則上非商標所有人當然不得任意使用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但是仍有例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主觀上使用人為「善意」,客觀上為「合理使用」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易言之,姓名成為商標之後,當事人對姓名之表示和使用限於「主觀上有善意」 + 「客觀上為合理使用」,姓名權受到限制。
至於姓名權人是否限制商標權利之行使,依據商標法第40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即姓名權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三個月內,姓名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表示異議。但若過了三個月,無法主張異議,但因姓名權所有人乃是該商標的「利害關係人」,是故這些名人尚可依據商標法第50條及51條的規定,於商標公告5年內聲請評定。此外,民法上侵權行為之保障亦有適用,如果對方是是故意以侵害姓名權之方式行使商標權利,當事人仍有民法請求權可主張。
中國大陸近年來有許多人專門註冊名人姓名為商標,企圖轉賣給名人以謀利或藉此為企業謀利。而據英國《每日郵報》7月31日報導,美國有一家名為「三明治伯爵」的連鎖外賣店遭到英國三明治伯爵(英國三明治鎮的伯爵)控告姓名權。因為老板並沒有為「三明治伯爵」註冊商標,所以只好按對方要求更改店名並賠償金錢。台灣的拍賣「唐雅君」事件,更顯示了姓名在現代社會,是人格權利也具有商業價值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