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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00:57:58瀏覽3427|回應0|推薦9 | |
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在 只不過,如果有些名字具有特殊價值,就可以想見一定會有cyber-squatting網路蟑螂的出現。假設某用戶取了:www.facebook.com/coca-cola、www.facebook.com/gucci、或www.facebook.com/prada……以知名品牌的名稱為個人網頁的名稱,不管是藉以提高自己檔案的點閱率、或是如同domain name(網域名稱)的前例à先將知名的商標名稱登記成自己的、再等這些公司來和自己買以大賺一筆。那這些公司可不可以我們先前學過的商標法,先行阻止用戶的行為呢? 雖然網址僅是網頁的地址,形式上和一般商標並不相同,但若是藉由商標名稱之使用,導引想購買特定商品的消費者前去特定網頁,仍可構成商標法所謂之使用。因此判斷標準也一樣,若是使用他人註冊之一般商標名稱為網址,則須網站上販賣同一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侵害商標權;倘若賣的不是同一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種類,則除了知名商標,一般的商標權人仍然不能主張侵害商標權。
但不管再怎麼說,以商標名稱為網址名稱,其使用必須要用於「商品或服務」上。如果Facebook的用戶,只是登記為個人網址名稱,並沒有進行任何商品、或服務的販賣,那商標權人也就無從用商標法主張其侵權。那有其他的辦法嗎?
其實,早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facebook的起源地—美國,便已注意到網路蟑螂橫行、搶著將著名商標登記成網域名稱,但現行商標法規卻無法可管的問題。於是在1995年,先針對知名商標,訂立「The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商標淡化法)」,以是否減損、淡化商標的識別性為判斷基準,禁止網路蟑螂搶登記知名商標為網域名稱。但「商標淡化法」重在知名商標之保護,若以一般商標為網域名稱,是否能夠享有相同之權益,不無疑問。於是美國又於1999年通過「The Anti-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1999(反網路強佔消費者保護法)」,增訂明確規定:若是惡意搶登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該網域名稱之登記或要求轉登記予商標專用權人。此外.惡意將他人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以謀利之人,若因而造成著名商標之淡化,商標權人並得向其請求賠償。
不過,上述法律主要是在處理網域名網,網域名稱和網址還是有點差距,不過,facebook都預先想好啦! 首先:
你是facebook的用戶嗎?那快去申請你愛用的名字吧,先用先贏(first come first serve)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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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