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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4):要接台北101 先了解101商標
2009/06/16 17:11:37瀏覽4998|回應5|推薦5

Taipei 101公開主張 捍衛建築物立體商標權 

工商時報2006/02/15蔡惠芳/台北報導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協理劉家豪昨天表示,「台北101大樓」早在去年七月間,即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現在Taipei 101已授權廠商使用台北101的外觀造型,製作相關紀念商品,包括模型玩具、T恤、明信片等;但廠商如未經Taipei 101的授權和同意,即逕行生產、販售台北101相關商品,則涉及侵害台北10 1的商標權。 

 劉家豪表示,在台灣台北101取得立體商標權,還算是第一例;可是在國外就有不少例子,像Disney LandSnoopyHello Kitty等就是著名案例,至於美國紐約自由女神像、帝國大廈、法國艾菲爾鐵塔等,則是屬於公共建築物,不是像台北101是屬於私人企業投資開發的私人商業大樓,日本六本木知名商業大樓「森大樓」則是少數註冊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建築物。至於政府單位把台北101當作公益活動使用,因非屬商業行為,這種情形台北101當然同意無償使用其商標權。因此智財局的說明,只對了一半。

    

圖一:101大樓的立體商標

圖二:101大樓相關的圖文商標

最近101大樓又因為董事長喬不定在媒體上紅了起來,筆者倒認為,不管董座是誰,都要先掌握101大樓的商標權益,才能有效的經營。首先,101大樓是台北的地標建築,不過立體建築也可以是商標的一種?

和前述的Tiffany 藍顏色商標一樣,立體形狀是2003年商標法修改後增加的商標種類。其定義為「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並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並須符合商標法第23條規定「非為發揮功能所必須者」。目前台灣已有400多種商標通過註冊。包括101大樓的八節形外觀、金莎巧克力的包裝、可愛的大同寶寶造型、親切的中華郵筒造型……都是著名的立體商標客體。

 

猶記得台北101剛蓋好沒多久,因名聲響亮,有許多偶像劇製作人、房地產廣告商特別喜歡在造形獨特的101大樓附近取景、拍照,讓101的獨特建築外型也能入鏡,彷彿便多了一層賣錢的保證。誠品書店也在其通路販賣101的模型鑰匙圈、小擺飾及風景明信片,還有喉糖廣告也以「101快遞」為主題,總之,大家都趕搭101熱。

於是當時101大樓的法務部,便忙著到處寄存證信函,通知這些商家:基於台北101已註冊「立體商標權」,即日起凡商業廣告、戲劇拍攝101大樓入鏡,皆需取得授權,拍一張廣告海報要從十萬元起跳,否則就是侵害其商標權。

但是,101有權利這樣做嗎?立體商標還是商標之一種,其侵權判斷要件和一般商標並無二致。除非是像宏達電爭執自己是著名商標,否則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可歸結為「同一或近似之商標 + 用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 + 致引起識別上的混淆」。 

101大樓因知名度高、識別性也高,當年以相關圖文註冊了許多不同類別的商標,包括玩具、化粧品、文具、百貨公司、酒等,換句話說,如利用101大樓的外觀製成註冊種類產品,致消費者有誤認產品為101商標之情況,則為侵權,反之則不然。例如上述的房地產廣告、或偶像劇拍攝以101大樓為背景,因僅以101為背景,並不會讓人誤以為這房地產或偶像劇是101出品,更何況房地產和戲劇製作也不是101大樓商標註冊的種類。因此根本未及商標侵權的要件。和是否商業使用、公益使用無關。

其實,101大樓反而應該感謝這些廣告商、製作人,因為他們的大力愛用,更加打響了101「台北第一、台灣第一、世界第一」高樓的名號。而最近「四個假包包  賠2.5億」案件主角愛馬仕也想以包包的外型申請立體商標,不過後續如何,且待吾人繼續觀察。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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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3048449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9 23:32 【udn】 這有相關產品!KITTY HELLO 公共 玩具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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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2013/11/17 19:19
你好,江律師雖然這為2009年的文章,但現在在動亂的2014年終,101又開始全台到處買未授權的紀念品,我們公司也受害,要求賠償商品售價1500倍的和解金!不然它就寫好告狀上法院,還說可能還有刑事責任!這麼嚇純樸的老百姓,凡只要有“台北101”或“Taipei 101"字樣於商品或包裝,商品標到價格標,它都不放過!請問我們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nicksu@ymail.com)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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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2009/07/17 10:18
101 的外觀可以說是功能的設計。主要的設計概念跟裝飾固然是建築師的創作,但是一個建築能夠不倒塌,這就是用力學跟其他科學計算、設計出來的功能。建築的外觀必然受到科學與建築法規的限制。

既然是 functional 的東西,而且一般消費者並不把外觀當成商標看待,就不該允許商標登記。因為只要一直繳錢,商標可以永久使用,可以永久禁止別人做出類似的外觀,甚至是連當商業照相的背景都可能被討錢。

101 是單獨的產品:地球上只製造了一個,以後也絕對不會製造第二個。幾乎沒人會因為某個商標去購買這個商品(例如租房間),購買的人也會做很多研究,他們可以申請 101 的全名或常用名稱當商標,任何人販賣相關產品如果用了 101 的名字就可以抓。但是 3D 的整個外觀當商標,真是開玩笑。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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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腦殘
2009/07/16 17:13
完整的 101 3D 外型根本不是商標,就是 101 的本身。如果我發明泡麵,我申請一個「鴨湯麵」商標,然後又把泡麵的形狀申請成 3D 商標,是不是以後別人就不能做一塊方形的麵了?

完整的 101 3D 外型要怎麼當商標使用?我賣 101 冰淇淋,可以隨罐子放一個 3D 模型嗎?任何一個使用不是當商標使用,消費者也不認為是商標的時候,就不歸商標法管。

如果我賣餅乾,模特兒拿著餅乾拍照,背景是 101,還有一個巨大的「鴨湯牌餅乾最好吃」文案,能說消費者會把我的「鴨湯牌」餅乾當成 101 餅乾嗎?

你要是真的懂商標法,就知道商標的價值是在保護消費者不會認錯產品。著作權跟專利都有期限,為什麼商標可以一直繼續使用?因為商標就是名字。我跟馬英九一起拍照,不代表我就會變成馬英九。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7-16 23:28 回覆:

hi,鴨湯您好:

立體商標的申請是有限制的,如果是一般通用的形狀(像方形)通常是不能申請的。但如果某日您發明的「三角形泡麵」行銷各地,人人一看到這特殊的三角形便想到鴨湯出品(因為別人製造的通常是方形),這時是有可能把這特殊的形狀申請立體商標。

的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識別來源(  To guarantee origin)」,當成商標使用才會有商標法的問題,這點您說的很正確,我也非常同意。


su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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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法律見解令人佩服!
2009/06/19 01:10

這個國家被搞到烏煙瘴氣有一個很根本的原因:

要擴大稅基了,要擴張權力了,要漲價了,要擴大解釋法律了.....馬上變成大政府(所謂的社會主義, 但是詐騙集團很行啊! 朝三暮四, 暮四朝三....先裝模作樣降個百姓吃不到好處的遺產稅的芭樂支票, 但先收你勞健雙漲, 油電雙漲, 國民年金, 長期看護.....活跳跳的現金拿去用!) )

等到公務員要盡義務了,要被評估績效了, 要核算虧空了, 要檢討責任了....馬上變成小政府(又成了資本主義---使用者付費, 與有限能力給付機構)

權利義務關係一團亂的情況下, 歷年來的政客創造了一個打地鼠的遊戲讓人民去玩, 玩得累死人民, 玩到選民冷感....

101看得到, 套到所有的BOT狂虧,貪汙無能, 兩的黨"主席"的同額競選,....玩的都是同一套把戲

唉......不知道人民

何時才會醒?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6-19 23:17 回覆:
謝謝你的鼓勵喔。(不好意思,因為是第二次回應,容我把您改為你)

啊,你把政府的把戲都看透了,若多幾個人像你這樣醒來,政府就會怕啦。

sunism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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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商標?瞌藥瞌太多了!
2009/06/18 05:51

早在還沒有環保, "陽光權"與自然財觀念時, 早年帝國大樓與艾菲爾鐵塔完工後, 兩市市民還興訟告"破壞天際線"呢!

商標專利與智財觀念被濫用至此, 真是窮斯濫矣!

以帝國大樓與艾菲爾鐵塔為背景的電影故事不知凡幾(哥斯拉,第凡內早餐,金剛,與超人...系列), 其中創造的文化財多不勝數

101全民是大股東, 法人代表僅是代表, 憑哪一點法理: 代表告所有權人?

馬扁團隊評哪一點限縮納稅人可能創造文化財的可能?

核准101商標的公務員應該被依貪瀆與圖利提起公訴, 才符合台北市民的公利與司法的公義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6-18 23:22 回覆:
哈哈,您提供的市國大樓和艾菲爾鐵塔的例子很不錯,以後可以抓它們為例來寫法律經濟分析的文章--->到底這是立體建築的商標權應該受到保障,還是市民的大自然天際線權利更大?

還有文中提到商標權和文化財的對比也很有趣。雖說101其實是國家的私營企業,不算公家機關,但是國家換個私人公司的外包裝,再來和人民收錢,也的確是怪的。是否101從商標權賺的,也應該用在社會公眾福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