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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3):我喜歡Tiffany的藍色 不能用嗎?
2009/05/27 18:48:44瀏覽11145|回應3|推薦4

想必有很多網友,和我一樣喜歡Tiffany極具特殊氣質的藍色,但您沒有想到它不只是個顏色,也是個商標吧?變成商標之後,難道我們除了買Tiffany的產品外,都不能再用這美麗的藍色了嗎?唉呀,那不是太可怕了嗎? 因此寫下這篇:

知更鳥蛋藍新車是否侵權? 

中國時報2002/10/28

NISSAN新推出一款蒂芙尼TIFFANY顏色的MARCH新車,博取不少女性消費者的青睞,卻也引發車商是否侵權?及名車搭名品,究竟是誰佔誰便宜的問題? 

蒂芙尼台灣分公司經理吳蕙名表示,NISSAN汽車廣告推出後,該公司十分留意車商的意圖。因為TIFFANY不僅是名稱,連受歡迎的「知更鳥蛋」的招牌藍色也一併當商標註冊,所以如果未經該公司授權的一切商業行為,只要用到TIFFANY名稱都屬侵權。 

吳蕙名表示NISSAN這支汽車廣告拍的很取巧,因為汽車並未以TIF FANY命名,只是片中女主角名叫TIFFANY,所以就「現實面」看來並未侵權。 

一位廣告業者表示,雖然MARCH並沒有雙B汽車的身價,搭上TIFFA NY也絕對有加分效果,但也不見得是汽車佔了名品的便宜。因為TIF FANY在這一波密集廣告中,也大大提高的知名度。 

  

這個案子對剛學習商標法的人來說,重點是要先釐清一件事情:就是顏色也可以是一種商標嗎?

請注意這裡的「顏色」指的是單一顏色或數種顏色各自按照一定比例的組合,而非「有顏色的圖形」。「有顏色的圖形」做為商標大家已習以為常,例如信義房屋的logo,是一個紅色和綠色的設計圖案,則它雖然有「紅色和綠色」,但卻是「紅綠顏色 + 設計圖案」,因此其註冊商標的種類屬於圖形商標。筆者常去的便利商店7-11,才是真正以「紅配綠的顏色組合」為商標。 

從上面的例子可知,顏色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區別,就在於顏色商標除了顏色以外,沒有其他如圖案的因素在內。因此7-11的顏色商標並不需要圖形來配合,單單它的「紅橘綠」三種顏色的組合,便足以成為一種「商標」。 

相較於傳統的圖形商標,顏色商標是比較新的商標類型,我國的商標法原本並沒有將顏色商標列入商標申請種類,不過在2003年修法後,即順應世界潮流將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因為顏色在日常生活中多半做為裝飾或背景之用,要把它獨立出來做為商標,最大的困難在於如何認定這些顏色已成為「識別之標識,足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所以,雖然法律已經開放,但實際上通過申請的案例卻不多。上面講的7-11是一例,還有中國石油公司的「紅白藍」顏色組合、美商吉列公司金頂電池的「金色和黑色」、全家便利商店的「藍白綠」顏色組合,都是被認可的顏色商標。

  上述的例子至少還是「幾種顏色的比例組合」,至於本案的Tiffany藍,屬於單一顏色,一種顏色要能證明已經廣大使用而有識別性、足以到申請商標的地步,由商標法的規定來看,雖然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可想而知實際上要能申請通過是少之又少。Tiffany的藍色正是一個難得的例子。

  話又說回來,即使這種知更鳥藍正式被Tiffany註冊為單一顏色商標,仍然要受商標法的規範,僅限於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才會有商標侵權的問題。因此,march 汽車和珠寶業差這麼多,用同一種藍色也不能算是侵害商標。

因此,難怪本案中Tiffany公司只是發發牢騷,並沒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ps 本文為符合網友閱讀習慣,略做修剪,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可見本篇完整版我的國際智財blog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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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2988255

 回應文章

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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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tiffany
2009/05/28 17:00

補充一下,其實可歸結為2點:

1 著作人不能把姓名表示權「讓」給你,因此該作品的作者還是這位朋友。

2 著作人格權受侵害,作者可請求你更正姓名,也可請求你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是如此,實際上那就看朋友和你的關係囉,


葡萄+紫晶<義式夜難眠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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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提問主要在問 [獲得原創者授權冒充為某作品的原創者]是否依然侵犯真正原創者的著作權?
2009/05/28 10:23
補充成完整的問題來求教:

若非私下傳閱 [冒充並署名為某作品的原創者] 的文藝作品 而是公開在大小眾媒體發表 請問此種行為是否侵犯原創者的著作權? 若已經事先取得原創者同意授權 則可豁免[侵犯著作權]的刑責?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5-28 13:42 回覆:

hi tiffany:

謝謝妳一直讚美我喔,希望我們之後有機會多多交流。

以下是關於妳問的問題:姓名表示權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不可轉讓。換句話說,妳的朋友不能把作者的名字「讓」給你。這部分既不能讓,所以你看到那些出版社並沒有掛名,原因即在此。


葡萄+紫晶<義式夜難眠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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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Tiffany 還以為是[我的]藍色哩 空歡喜一場:-)
2009/05/28 10:02
很高興能跟你以文會友 很欣賞你跨界的勇氣 而且不是在趕整合的潮流 反而可看出妳寫文章雖不在講純學術 但用心參酌法律 經濟 政治 社會 文化各領域內重要的論證觀點 有空常互相回文激勵噢

順便想請教您 若有人某甲創作一篇文學作品送朋友某乙 但請朋友乙利用網路媒體公開發表 並要求朋友署名此作品的作者為乙雖然原創者可以把著作權轉讓給出版社或遺產代理人 但似乎未見有原創者 (例如: 張愛玲) 請出版社或代理人直接署名其作品的作者為出版社老闆或遺產代理人 若方便的話 請您解釋此疑問? Thank you very much in adv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