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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自由 vs 管制:談《電信法》第九條修法
2013/06/20 12:54:16瀏覽1821|回應0|推薦8

《電信法》的修法草案和先前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我覺得是同一種性質的管制思維。先前我在網路媒體《新頭殼》、雜誌及廣播電台《寶島新聲》(阿貴)都分別談過類似的概念

(http://newtalk.tw/news/2013/06/06/37113.html)

之後又寫了一篇文章,分析法律規定,並刊於2013年6月20日《蘋果日報》。歡迎對網路自由 vs 管制有興趣的朋友,分享意見。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限制措施須先檢驗

雖然NCC說明這是源自業者與使用者的契約條款,但是契約條款有千百條,為何要以法律特別規定這一條?很難不令人聯想,是主管機關希望藉業者之手,扮演「網路風紀股長」的角色。 退一萬步說,同意讓業者輔助國家管制網路資訊,有權也應有責,該法卻又在同條第一項中規定「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也就是說,業者雖然有法律授權,以維護公序良俗之名,監督網路內容,但卻又在網路內容發生問題時,把責任推給使用者,有權監督沒有責任。

網路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們接觸資訊、意見表達的重要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更在2012年的決議中,聲明使用網路的權利是基本人權。雖然任何人權都不可能無限上綱,但限制人權的措施,必然要通過檢驗。

NCC應維護人民權利

此次不管是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或《電信法》的修正條文,雖然看似是不同的主題,但本質上都是由行政權或業者決定我們在網路上所能看到的內容,只是理由、程序和對象有別。就智慧局的封網措施而言,我們尚有著作權利人,是明確的受保護對象;反觀《電信法》的管制措施,在各項行政法規之外增列此條,保護對象不明確。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中規定,「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NCC應幫消費者維護網路權利,並促進網路資訊的多元,而網路一如實體世界,其內容已受到《民法》、《刑法》及各行政法規的拘束。若以法律背書業者契約條款,則這也不能淪為內容自律,而帶有高度的公權力色彩。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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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778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