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2/24 19:19:45瀏覽2031|回應2|推薦21 | |
上周五參加臺北科技大學、雲科大、高雄第一科大合辦的「創新創業平台論壇」,我自己報告「黃色小鴨的智財與文創」主題,並邀請智財法律學者以及高雄市府的承辦官員代表參加,分享小鴨的成功展出經驗。有朋友問到黃色小鴨基隆侵權的事情,我想不少人都有點困惑,因此寫這篇文章拋磚引玉,登於2013年12月24日《蘋果日報》論壇,標題為「范可欽你錯了」。今天陸續也收到《國語日報》《聯合報》…等記者朋友的詢問,歡迎大家繼續關心與討論。並祝大家平安夜,身心皆平安!!
筆者不久前才在一場「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談及黃色小鴨的智財權與文創議題,與會者均對黃色小鴨來台的首場成功展出,表達肯定。因此近來看到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後,創作者霍夫曼與基隆市府、策展團隊發生的衝突,讓本來是一件喚回純真與單純的公共藝術,卻淪為侵權之爭,令人感到遺憾。 就智財法律面來說,黃色小鴨的造型,由於著作權的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不能讓創作者壟斷大自然中的小鴨造型,霍夫曼並不能就小鴨主張獨家著作權;此外,霍夫曼在台灣也沒有就黃色小鴨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基隆策展團隊製造、販售相關的小鴨商品,確實如原策展人范可欽所言,並沒有侵權問題。 藝術淪商業馬戲團但是,趁著黃色小鴨風潮,製造、販賣小鴨的周邊商品,雖然沒有侵權問題,但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主張得到本人獨家授權,這就有侵權問題。打個比方說,沒有獲得蔡依林的同意,卻主張蔡依林就是商品代言人,不但侵害本人權益、也混淆消費者的認知,造成市場不正常競爭。此外,基隆策展團隊未經霍夫曼同意,就把小鴨拱上轉盤、並讓它呱呱叫,雖然也可謂有創意,只可惜創意都表現在別人的作品上,且未獲得作者同意、扭曲作者原意,這就侵害作者的人格權。 黃色小鴨遊台灣,目前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筆者在「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所聽到的,高市府結合民間捐資與公共行政的資源,做好周邊交通與觀光的規劃,自然吸引民眾參觀。參觀人潮一多,就帶動在地的旅館、觀光、文創……產業的發展、捐資的企業也得到超乎預期的廣告效果,民眾也得到愉快的親親小鴨體驗,得到政府、企業、人民三贏的成果。 基隆市府的策展單位卻操之過急,一方面自己想做周邊商品、搭著霍夫曼的名氣銷售,於法或許未有不合,但是讓人覺得趁機佔了霍夫曼的便宜;另方面,官方自己做了系列的周邊商品打算大賺一筆,也削弱了周遭民眾商家的獲利機會。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