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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2:02:24瀏覽2615|回應12|推薦17 | |
上學期有一門《商標法》的課,整學期都在講商標識別性、看法院判決……如今吳季剛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和我第一位指導的碩士學生--世新大學智財法律所碩士生陳昕毅,共同就此案寫篇短文,刊於2013年1月23日《蘋果日報》,希望給用心的同學一些鼓勵^_^。 聽到美國第一夫人再度慧眼識英雄、決定在大典上穿上「台灣之光」吳季剛設計師的禮服,消息傳來令人振奮,也讓人為吳季剛的努力得到國際認可而開心不已。但同時,卻傳來台灣智財法院判決MISS WU商標因缺少識別性不能註冊的判決,不免讓人有智財法院跟不上國際潮流之感。其實長期觀察智財法院的判決可知,它對商標一直以「具有識別性」為前提標準。這次判決結果,對熟悉智財法院判決論理基礎的人來說,並不太令人意外。 智財法院的主要理由,即在於商標要有識別性,識別性可分為先天與後天兩種。MISS WU這個名詞看來是一般用語、先天上沒有什麼特殊識別性。除了先天識別性,當然還可以爭執後天識別性。而後天識別性就需要提出一些證明,包括業者的廣告行銷量、商品銷售量與營業額、市場佔有率等數據,來證明消費者已認識此商標。在這個案子中,法官應當是認為這個副牌在台灣的後天識別性也尚不足。所以沒有通過。 經報導提高識別性 智財法院的判決當然可受公評,吳季剛在時裝上的才華和光芒更不容否認。但是,若一味認為法院這則判決違背國際潮流、不利文創產業,也失於偏頗。首先,美國法上商標採取「使用主義」,商標使用是取得商標權利的基礎,和我國以「識別性」為前提並不相同,本來就未必有相同的結果。而《商標法》是屬地主義,要判斷MISS WU的識別性,自然以台灣標準為主。 第二,商標註冊通過之後,在法律上取得一種壟斷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MISS WU申請通過,其他人要再用這個名字,必須得到商標權人同意。這固然保障了市場先進者的權利,對後進者來說,卻構成障礙。某方面來說,現有的商標審查標準,排除姓氏申請,倒也增加了市場的自由與空間,不能說是壞事。 雖然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但適用法律產生這樣的結果,還是讓人為吳季剛抱屈。在此建議吳季剛,如果台灣也沒有其他人註冊MISS WU為商標,可以先使用此文字為品牌名稱,它只是不受《商標法》上的保障,並不排除其他《公平交易法》上的保障。其次,這次事件獲得媒體大幅報導,相當於一次鋪天蓋地的廣告行銷,MISS WU的識別性已大為提高,相信吳若再次以此文字申請商標,註冊的成功機率將大為提高,而一般人要像美、台兩地的第一夫人,買到、穿到「台灣之光」的服裝,時間應該不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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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