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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季剛的商標案解決之道
2013/01/23 12:02:24瀏覽2424|回應12|推薦17

上學期有一門《商標法》的課,整學期都在講商標識別性、看法院判決……如今吳季剛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和我第一位指導的碩士學生--世新大學智財法律所碩士生陳昕毅,共同就此案寫篇短文,刊於2013年1月23日《蘋果日報》,希望給用心的同學一些鼓勵^_^。

聽到美國第一夫人再度慧眼識英雄、決定在大典上穿上「台灣之光」吳季剛設計師的禮服,消息傳來令人振奮,也讓人為吳季剛的努力得到國際認可而開心不已。但同時,卻傳來台灣智財法院判決MISS WU商標因缺少識別性不能註冊的判決,不免讓人有智財法院跟不上國際潮流之感。其實長期觀察智財法院的判決可知,它對商標一直以「具有識別性」為前提標準。這次判決結果,對熟悉智財法院判決論理基礎的人來說,並不太令人意外。

智財法院的主要理由,即在於商標要有識別性,識別性可分為先天與後天兩種。MISS WU這個名詞看來是一般用語、先天上沒有什麼特殊識別性。除了先天識別性,當然還可以爭執後天識別性。而後天識別性就需要提出一些證明,包括業者的廣告行銷量、商品銷售量與營業額、市場佔有率等數據,來證明消費者已認識此商標。在這個案子中,法官應當是認為這個副牌在台灣的後天識別性也尚不足。所以沒有通過。

經報導提高識別性

智財法院的判決當然可受公評,吳季剛在時裝上的才華和光芒更不容否認。但是,若一味認為法院這則判決違背國際潮流、不利文創產業,也失於偏頗。首先,美國法上商標採取「使用主義」,商標使用是取得商標權利的基礎,和我國以「識別性」為前提並不相同,本來就未必有相同的結果。而《商標法》是屬地主義,要判斷MISS WU的識別性,自然以台灣標準為主。

第二,商標註冊通過之後,在法律上取得一種壟斷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MISS WU申請通過,其他人要再用這個名字,必須得到商標權人同意。這固然保障了市場先進者的權利,對後進者來說,卻構成障礙。某方面來說,現有的商標審查標準,排除姓氏申請,倒也增加了市場的自由與空間,不能說是壞事。

雖然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但適用法律產生這樣的結果,還是讓人為吳季剛抱屈。在此建議吳季剛,如果台灣也沒有其他人註冊MISS WU為商標,可以先使用此文字為品牌名稱,它只是不受《商標法》上的保障,並不排除其他《公平交易法》上的保障。其次,這次事件獲得媒體大幅報導,相當於一次鋪天蓋地的廣告行銷,MISS WU的識別性已大為提高,相信吳若再次以此文字申請商標,註冊的成功機率將大為提高,而一般人要像美、台兩地的第一夫人,買到、穿到「台灣之光」的服裝,時間應該不遠了。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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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724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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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
好文
2013/03/28 03:23
原文標題和內容全文更新像博碩士論文一樣長篇長篇論文pdf檔電子全文

野狐之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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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還是使用主義
2013/02/03 18:30

本質上還是使用主義,但是加入識別性,提高消費者差異區別性,防止爭議出現。也就是如果現在同時有人盜用「MISS WU」,只要在上面動一點點手腳,如「MISS Wu」,早幾年在台灣開賣。對於以中文為主的台灣消費者而言,腦袋裡根本都一樣是「吳小姐」,根本不會去區分大小寫的差異性。到時候,吳季剛和盜用者打官司,搞不好還會輸掉。有點像幾年前將門和愛迪達的商標符號爭議,到底誰抄誰呢?台灣太多這種挾洋自重的狀況,硬逼大家接受,模糊依據台灣現況和文化所訂立的法律規章。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五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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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 wu
2013/01/25 12:54

針對下面張爺的幾則:

miss=小姐

wu=等於姓氏「吳」

合起來: 

miss wu=吳小姐

而「吳小姐」可能是一個「阿嬤」或者「老太婆」

也有可能橡之前一個男性改名叫「什麼娘」的

在兩岸三地的中國姓「吳」的女性人士如此眾多

因此,要獨佔這個「miss wu」是難以成立

不如改為「miss & wu」也該可成立

 

 


暫停回憶,如此空洞!執著的來,卻又無息而去!
世間紅塵本是夢,無奈編織,汲汲營營,還是一場空。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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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法後,針對姓氏加稱謂,又沒附圖案的商標,審核更嚴謹
2013/01/24 17:25

張爺:

要不然DR. Wu為何得以核准?

官方表示DR. Wu商標有秀出業種  而Miss Wu(+貓頭鷹標誌)則無

以此駁回吳季剛抗告

真讓人笑掉大牙

=========

你老兄的問題是讀報紙只讀一半。

http://tw.news.yahoo.com/dr.wu%E8%B6%B3%E8%BE%A8%E8%AD%98-%E5%A7%93%E5%90%8D-%E7%A8%B1%E8%AC%82%E8%A8%BB%E5%86%8A%E6%88%90%E5%8A%9F-111953515.html

......
另外,98年修法後,針對姓氏加稱謂,又沒附圖案的商標,審核更嚴謹,像是登記化妝品的「藍博士」、營養補給品的「康博士」,或是賣薯條的「李記」也註冊失敗。
 
本土醫美品牌DR. WU,推出的保養品廣為人知,跟MISS WU一樣,他們都使用「稱謂」跟「姓氏」作為商標,但命運卻大不同,DR. WU在94年註冊成功。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早期這樣的商標,註冊越來越多了,那其實消費者越來越難分了,所以我們98年改了識別性的認定要點。」
......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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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吳季剛別用這個理由去申請商標,當然衙門就管不著"Miss Wu"能不能令人聯想女性柔美氣質
2013/01/24 14:50

張爺:

Miss Wu並無法令人聯想女性柔美氣質

噗哧

有無女性氣質這關衙門甚麼事啊!

=========

老兄,那麼你要吳季剛別用這個理由去申請商標,當然衙門就管不著"Miss Wu"能不能令人聯想女性柔美氣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652674.shtml

吳季剛說,「MISS WU」在美國和歐盟都成功註冊,可以代表他的作品,且「MISS WU」暗喻女性的柔美氣質,「WU」的讀音像「貓頭鷹」叫聲,可聯想到貓頭鷹商標的相關產品

......

智財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同智財局主張,認定「MISS WU」無法讓人聯想到女性氣質或貓頭鷹叫聲,更無法聯想到吳季剛,該商標字面意義只是「吳小姐」,沒先天識別性,判吳季剛敗訴。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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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荒誕理由是....
2013/01/24 13:53

Miss Wu並無法令人聯想女性柔美氣質

噗哧

有無女性氣質這關衙門甚麼事啊!

Miss本身就是指女性 你還告訴我無法聯想

好比張爺已經自爆姓張  你還強辯說  無法聯想張爺姓張 無法聯想張爺是男性一樣

鬼扯嘛!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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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版主:Miss Wu和貓頭鷹分開申請一駁一准 ,無關小弟發言主旨
2013/01/24 13:44

智財局駁回申請的理由之一是,(智財局主觀)認定 「wu」不能令人聯想貓頭鷹叫聲

這理由是非常荒誕的

這不過是表示衙門腦袋缺乏聯想力罷了

不代表別人無法欣賞這種幽默趣味

文字商標和圖案商標縱使得分開申請,強行分開辨識別卻是違反人類認知(聯想)本能

 

 

 

 



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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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13/01/24 12:15
Miss Wu的文字和「貓頭鷹圖案」是分開申請的。「貓頭鷹圖案」有通過啊。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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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為免太雞婆
2013/01/24 11:56

識別度高不高用不著官老爺來認定

在台灣並無人以Miss Wu(+貓頭鷹標誌)當商標(有的話 麻煩雞婆們舉例)

那隻貓頭鷹還挺別緻  怎會識別度不高?

要不然DR. Wu為何得以核准?

官方表示DR. Wu商標有秀出業種  而Miss Wu(+貓頭鷹標誌)則無

以此駁回吳季剛抗告

真讓人笑掉大牙

這是在「指導吳季剛商標設計」欸

誰說商標設計非得表明業種?

假設吳季剛也想為 Miss Wu推出非服飾產品線( 譬如太陽眼鏡 )

難道要在商標上不斷地加新文字或圖示標記  再向智財局重新申請更改?

衙門思維真是顢頇又可悲

偏偏有些人不當官還滿口官腔官調

煩不煩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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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似乎有一個情形,法律和規定遇上名人就可以並且應該轉彎,這一點很糟糕
2013/01/23 15:56

我並不懂相關法律,不過這個網頁說的似乎和台灣當局表示類似。 美國的戴爾電腦也是使用創辦人的姓(Mark Dell)。

http://secureyourtrademark.com/can-you-trademark/last-name/

How does the Trademark Office determine whether your mark is primarily merely a surname? They look to several factors, including whether anyone connected to the trademark applicant has that surname, whether the mark is a common surname, whether the mark has any alternative definitions beyond the surname, and whether the mark has the “look and feel” of a surname.

我同意野狐之火的看法。  台灣目前似乎有一個情形,法律和規定遇上名人就可以並且應該轉彎,這一點很糟糕。  這一點不改進,就難怪台灣智慧財產方面到了國外就處處碰壁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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