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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季剛的商標案解決之道
2013/01/23 12:02:24瀏覽2437|回應12|推薦17

上學期有一門《商標法》的課,整學期都在講商標識別性、看法院判決……如今吳季剛的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和我第一位指導的碩士學生--世新大學智財法律所碩士生陳昕毅,共同就此案寫篇短文,刊於2013年1月23日《蘋果日報》,希望給用心的同學一些鼓勵^_^。

聽到美國第一夫人再度慧眼識英雄、決定在大典上穿上「台灣之光」吳季剛設計師的禮服,消息傳來令人振奮,也讓人為吳季剛的努力得到國際認可而開心不已。但同時,卻傳來台灣智財法院判決MISS WU商標因缺少識別性不能註冊的判決,不免讓人有智財法院跟不上國際潮流之感。其實長期觀察智財法院的判決可知,它對商標一直以「具有識別性」為前提標準。這次判決結果,對熟悉智財法院判決論理基礎的人來說,並不太令人意外。

智財法院的主要理由,即在於商標要有識別性,識別性可分為先天與後天兩種。MISS WU這個名詞看來是一般用語、先天上沒有什麼特殊識別性。除了先天識別性,當然還可以爭執後天識別性。而後天識別性就需要提出一些證明,包括業者的廣告行銷量、商品銷售量與營業額、市場佔有率等數據,來證明消費者已認識此商標。在這個案子中,法官應當是認為這個副牌在台灣的後天識別性也尚不足。所以沒有通過。

經報導提高識別性

智財法院的判決當然可受公評,吳季剛在時裝上的才華和光芒更不容否認。但是,若一味認為法院這則判決違背國際潮流、不利文創產業,也失於偏頗。首先,美國法上商標採取「使用主義」,商標使用是取得商標權利的基礎,和我國以「識別性」為前提並不相同,本來就未必有相同的結果。而《商標法》是屬地主義,要判斷MISS WU的識別性,自然以台灣標準為主。

第二,商標註冊通過之後,在法律上取得一種壟斷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MISS WU申請通過,其他人要再用這個名字,必須得到商標權人同意。這固然保障了市場先進者的權利,對後進者來說,卻構成障礙。某方面來說,現有的商標審查標準,排除姓氏申請,倒也增加了市場的自由與空間,不能說是壞事。

雖然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但適用法律產生這樣的結果,還是讓人為吳季剛抱屈。在此建議吳季剛,如果台灣也沒有其他人註冊MISS WU為商標,可以先使用此文字為品牌名稱,它只是不受《商標法》上的保障,並不排除其他《公平交易法》上的保障。其次,這次事件獲得媒體大幅報導,相當於一次鋪天蓋地的廣告行銷,MISS WU的識別性已大為提高,相信吳若再次以此文字申請商標,註冊的成功機率將大為提高,而一般人要像美、台兩地的第一夫人,買到、穿到「台灣之光」的服裝,時間應該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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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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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野狐之火」
2013/01/23 13:43
野狐之火:謝謝你的提問。MissWu在美國的識別度應該是比在台灣高。(以我自己為例,我是這次報導才知道這個品牌)。只是美國商標註冊是採「使用主義」,和台灣標準也不一樣。又:由於識別度和「知名度」脫離不了關係,知名度高,消費者就會容易知道。你說的情況,好像也是無可避免的事。請參考。

野狐之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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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2013/01/23 12:50

      這件事情裡,我有一個疑問。吳季剛在美國地區註冊「MISS WU」這個商標會過關,會不會在當地識別度高?如果他註冊「MISS BROWN」,會不會發生在台灣一樣的問題呢?

還是另一個因人設事的例子呢?如果今天不是吳季剛,是國內其他常上節目的設計師,是否會得到相同的待遇?     

      在台灣,只要這個人有名、某一領域的專家或是媒體寵兒。他說的話就是一切、他的要求就必須被滿足、他的行為就是正確、他的所作所為都可以凌駕法律規範。只要法律規定與之抵觸,法律一定是落後,一定是錯誤,訂立和執行法律的人都是笨蛋。可是他是神嗎?他只不過社會體制下的其中一員,某個領域是帶頭者而已。他並不神,不是代表一切,也有七情六慾,也是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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