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12/19 19:07:58瀏覽1515|回應3|推薦13 | |
對陸生提問& Sandel 來台演講,我的一點小感想。刊於2012年12月19日《蘋果日報》 在媒體購併案吵得如火如荼之際,有位陸生這樣發問:台灣不是講自由市場嗎?為什麼不讓人有買媒體的自由?如果該媒體表現不好,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這個問題看似有理,卻忽略了自由民主社會,除市場自由,仍有許多不同的價值需要維護,為維護這些社會共同珍視的價值,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舉例來說,若我們只看重市場自由,那麼強者定會利用市場優勢,訂下對自己最有利的條款,但《消費者保護法》中有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則失效的規定,正是以法律限制契約自由,追求公平價值的例子。 再舉例來說,企業有互相購併結合的自由,但《公平交易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有考慮市場壟斷妨礙競爭而駁回的權力,這也是以法律限制商業活動自由、追求競爭價值的例子。 多元言論保障不足 法律規定中,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誠足以說明,市場自由絕非萬能,絕對的自由,缺少法律規範,只會讓強者壟斷利益、並截斷一切讓弱者翻身管道的後果。這也正是桑德爾《金錢買不到的東西》書中所言,如果一切都可以商品化,社會的共同基礎將被破壞,成為一個貧富隔離的不平等社會。 雖然桑德爾的演講中,提及英、美也面臨媒體被少數人控制的挑戰,但筆者近日閱讀英國「萊維森報告」的心得,相比之下,台灣於保障多元言論的立法,可說相當不足。英國《2003傳播法》中賦予主管機關介入同類或跨界媒體購併的權力,為讓媒體環境符合言論多元與公共利益的要求,必要時主管機關可動用的權力包括:駁回廣播電視經營執照、要求該公司售出持股將案子移交競爭委員會處理。而主管機關可介入審查的項目:包括經營人的適格、跨業經營的限制(例如佔有全國報紙市場20%就不可發給特定電視台執照)及同業購併的限制(例如購併報紙如導致25%以上的市佔率,主管機關即可以「新聞真實、意見自由多元」之公益條件介入審查)……等。 英國電話竊聽案發生時,梅鐸集團原想繼續購買商業電視台的股份,但遭主管機關質疑「經營人資格不適當」而取消。梅鐸號稱在英國呼風喚雨,但究其實,也不過就是佔有某商業電視台39%的股份及全國性報紙37%的市佔率,我們尚且不能忘記,英國有極強大的公共媒體傳統,英國國家廣播公司影響力及於全球,遠勝私人商業台。 2003年,台灣也曾有「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立法,限制黨政軍經營媒體的自由,但時移事遷,當下最大的挑戰,反而是立法者當初沒想到的購併。惟有透過法律,我們才能在金錢的壓力下,保留一點基本人權。 |
|
(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