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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9 17:32:40瀏覽1278|回應2|推薦9 | |
剛收到訊息,說新聞自由 vs隱私權案,大法官決議《社維法》不違憲。讓我順手把先前登於2011年6月21日登於《蘋果日報》的文章貼一下,其中談了一下英國的隱私權和新聞制度,看看讀者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日前大法官會議受理《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先生的釋憲案,並首開網路直播全程憲法法庭辯論之先例 ,為資訊公開與資訊透明做了最佳示範,雙方菁英代表你來我往的法學辯論,更是一次成功的全民法學教育。筆者在海外連線收看,覺得比英國當紅的《超級偶像》節目更加精采。 大家都非常關心未來大法官是否會在解釋中,拉出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隱私保障的界限。不過,回到本案的關鍵,其實是在以《社維法》第89條第2項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裁罰媒體記者的採訪行為是否恰當。 若出現「新增失敗,系統異常」訊息或無法完整貼完全文,請參考此文的解決辦法有關此項是否違憲,正方代表和鑑定人都已由不同角度做出精闢入理的 論述。但有趣的是,當反方代表強調《社維法》是「彈弓打酷斯拉」,倒讓人覺得連內政部也不認為《社維法》是合理有用的法律規範。畢竟,有人會用彈弓打酷斯拉嗎?這不是最沒有效益的行為嗎?其實過去10年來,該項也只使用了20幾次,原意顯然與裁罰記者採訪無關。這也似乎說明,連內政部也不覺得這個「彈弓」好用。 真相更容易被掩蓋 事實上,比較歐美的立法例,以「警察彈弓」限制採訪行為,來保障人民隱私權的,可謂絕無僅有。以英國為例,當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發生衝突, 英國並非以「警察彈弓」打「媒體怪獸」,而是請法官就個案發出威力強大的「禁制令飛彈」,載明有關禁止報導的項目與細節,直接請媒體封口。「禁制令飛彈」比「社維法彈弓」不但強大有力,更重要的是,由於當事人必須向法官說明自己的隱私權如何受到侵犯,此時資訊已經具體明朗,法院才能判斷媒體是否應該禁口。並非是在採集資訊的過程中,就逕由行政機關進行裁罰。 此外,採訪中與報導後,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時間點。英國許多名流因隱私受害向媒體求償的案例,都是因私生活照片已登上頭版。畢竟採訪進行中,未來報導內容並不確定,當事人如何得知隱私受害? 酷斯拉的確是一個相當鮮活的名詞,不過,媒體生態早就由於科技發展遽烈改變,對傳統媒體而言,「網路」才是酷斯拉。今年5月英國剛好發生一個案子,由某名流向法院聲請超級禁制令,禁止媒體報導其私生活,但相關細節卻在網路上被揭露,導致「一般媒體不能報導的資訊,卻傳遍網路世界」,引起英國質疑網路已經改變媒體生態,傳統禁制令已無法發揮隱私權保障的功能;不過同時也有人認為,網路深化民主,而超級禁制令是富人名流等以隱私為名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 當然,一定會有人認為,比較起來,台灣的隱私權保障不足,用《社維法》給警察開單一個便利的理由,有何不可?不過,相對而言,我們也要想想,台灣的新聞自由足夠嗎?對一般平民來說,真正的酷斯拉是這社會龐大密織的政商結構。當資訊無法流通,政商名流就更容易掩蓋他們的醜陋。一則侵害個人隱私的新聞,我們可以選擇不買不看,受害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請求賠償。但當新聞自由的空間縮小,我們可能就永遠沒機會得知,誰在密室進行政治交易,誰在偷偷交換屬於我們的公共利益,誰又在表面仁義道德背地卻無惡不作? 本案爭點固然在以《社維法》記者採訪行為開罰單的做法是否合憲,但更根本的牽動了社會對於新聞自由與其他價值的衡量與堅持。兩個月後,大法官即將做出解答,相信精采可期,令人期待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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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