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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6:46:04瀏覽1203|回應7|推薦13 | |
引用文章修法+監督 網購環境會更好 去年戴爾事件,我曾於聯合報發表文章「傷信譽搏版面 戴爾還是贏家」(亦於《天下雜誌》轉載),指出現行法令的不足,也呼籲主管機關要提出「網購定型化契約」。今年又出蘋果錯標事件,雖然各方處理也讓人不滿意,但回顧消保會、經濟部、以及法官的處理,也算是有一點進步,給這些認真做事的人一點鼓勵吧!! 下文登於2010年7月27日《聯合報》: 蘋果電腦網站標價錯誤,卻堅持要下訂網友補足差額方願出貨,很快讓我們想到去年中的戴爾標錯價事件。筆者當時曾於聯合報發表文章指出就目前法律通說,網友下訂「契約尚未成立」將難以據此主張戴爾依錯價出貨,也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網路購物愈來愈蓬勃,但網路法律卻未必公平合理的現象。 如今蘋果和戴爾兩家公司財大氣粗,拒不出貨的態度固然如出一轍,但可喜的是,回顧這一年來的法律與官方處理,可看出法院的突破與主管機關的進步。 在戴爾事件中,下單網友自力救濟,於全國各地控告戴爾,但多數案件法官衡量雙方立場仍認為應採行通說見解,即戴爾在網站上標價展示商品的行為並非「要約」,而僅「要約之引誘」,故網友下單時契約並未成立,依戴爾目前均獲勝訴判決。但今年亦有台南地院法官獨排眾議,認為戴爾行為已達「要約」,故網友下單契約即成立。雖然不知該判決到二審是否將被推翻,但法官希望在網路環境提出創新規則的勇氣,值得肯定。 而日前經濟部也正式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確指出,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企業須在二天內附正當理由才可解約,否則一律要依約出貨。雖然並非下單即成立契約,和網友期望有落差,但企業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約,廠商就無法像現在用「系統出問題」、「工讀生打錯字」來逃避出貨責任。 此外,新網購定型化契約值得注意的地方,亦在「雙方真意不明時,傾向保護弱勢網友權益」。例如,業者單方註明「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或「保留隨時解約權利」,均為無效條款。或商家未標明商品運費誰負,將認定由業者負擔。 雖然法律總是落後於社會發展,在戴爾或蘋果中受害的網友,恐怕無法依現行法令得到完全滿意的結果,但整體而言,台灣的網路法律環境亦在改善和進步之中。國外亦常發生標價錯誤的例子,類似爭議所在多有,每家業者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像2003年英國亞馬遜網站錯標,以「契約尚未成立」避掉出貨責任、2009年亞馬遜圖書在中國的卓越網站商品錯標價格,選擇取消網友訂單。不過,今年五月美國的zappos零售網站,卻選擇「商家誠信重於一切」,自行吸收160萬美元的錯標損失。這些消費者心中也自會有一把判斷的尺。 目前台灣的網路購物環境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在法律修正、網友及市場的「監督」之下,筆者相信,它一定會愈來愈值得信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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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