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謝和弦被告 MUST 太烏龍
2009/06/05 23:32:22瀏覽4891|回應0|推薦11

看到聯合新聞網登了一則創作者在自己的部落格放自作自唱的歌曲,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要求移除並關版的消息,不禁感嘆著作權仲介團體若僵化不前、不求進步,對自己和著作權利人、甚至著作權法本身,都不是好消息。因此寫了一篇文章,刊於2009年6月8日的聯合報烏龍仲介 著作權保護可憂 

著作權法的運作是以授權為中心,靠著授權制度,達到「使用者付費」的目的,讓創作人得到一定的報酬,進而鼓勵創造活動、促進國家整體文化之發展。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創作活動的質量都在增長,若要著作權人和使用人直接談判,「授權」制度就會變得沒有效率:例如著作權人本身可能忙於創作,未必有時間一一去和想利用著作的人交涉;而想利用一首歌的人們,若要一一找到作詞人、作曲人……談授權,也相當浪費時間。在這樣的背景下,著作權仲介團體因應而生,由這些團體來當中間人,處理授權事宜,理論上,授權委諸專業,將更有效率,創作人和利用人雙邊也都會受益。

於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運作,其實支撐著著作權法的核心,如果這些仲介團體運作得好,授權流程簡單公平,則能促進更多利用人願意來談授權、落實「使用者付費」的概念;而愈多人願意來談授權,享有著作權的創作人便能得到愈多報酬,形成一個正向循環。

反過來說,如果這些著作權仲介團體沒有體認到,自己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著作的利用、造福創作人和利用人,而只是僵化的堅持「加入我們的會員,權利行使就交給我們」,就會出現如這次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告發創作者的例子。結果把著作權人氣到直接退會,著作權人和使用人都不滿意,完全是一個負面的示範。

其實,這也只是著作權仲介團體運作出現問題的一個例子,回顧過往,著作利用人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並不少見,而著作權人乾脆自團體出走另立門戶,或是對於所分配到的權利金有爭議的情形,亦時有所聞。MUST為例,迄今連能夠說服著作權審議暨調解委員會的授權報酬率都提不出來,卻僅牢牢抓著代會員處理授權的部分不放。長此以往,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功能必將弱化,而導致「授權」制度難以運作,那就不是烏龍,而是可憂了

 

 

( 時事評論財經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301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