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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2):宏達電輸小日揚 公司大不等於商標大
2009/05/27 18:44:28瀏覽2146|回應0|推薦2

宏達電hTc商標爭議 官司敗訴 

工商時報2007/12/13張國仁/台北報導 

股王宏達電的商標註冊官司,因晚了六天申請,加上宏達電的「H TC」,與日揚科技的「Htc」太相近,法院昨天因此將商標權判給日揚。宏達電固然全球知名度高、獲利在業界獨佔鰲頭,但商標訴訟敗訴後,如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不能扳回一城,目前的HTC商標將面臨不能再使用的命運。 

宏達電是在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指定用在設計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審查後,准予註冊商標。 

不過,日揚科技隨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宏達電申請的註冊商標HTC,與日揚在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申請所獲核准的商標,即「Htc」相近、服務內容也類似,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智財局最後評定,宏達電的HTC商標應予撤銷。

  

台股股王宏達電今天(2009年5月22)的收盤價是512元,日揚公司則是9.60元,兩者相差50倍。股價就是市場人氣的指標,50倍的差距,充分反映出二者雖然都是製造通訊類產品的公司,但不管從市值、獲利、或全球知名度來看,宏達電均遠遠超越日揚

也正因為如此,當宏達電公司在2003109日提出HTC商標註冊申請、指定使用於「受客戶委託依其指定規格設計行動通訊產品之服務」時,雖然晚了日揚公司6天,而被智財局評定該商標應予撤銷,但宏達電仍然胸有成竹,和日揚打起了行政官司。     

宏達電除了認為自己的商標和日揚並不近似,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宏達電並不認為此事應該按照一般商標按申請先後處理的原則,反而認為自己的HTC在全球赫赫有名,屬「著名商標」,應該受到商標法的「優待」。  

前面的理由都一一被法官駁回了,那宏達電是不是可以因為自己是上市公司的股王,就主張「著名商標的優待」呢,這部分HTC算「著名商標」嗎?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智慧財產局公布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所謂的「著名商標」,是要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的確,正如宏達電公司所聲稱的,「HTC」在手機業界居龍頭地位、連續數年被美國商業週刊評選為全球百大資訊科技公司、被全球最大網路百科全書Wikipedia收錄,知名的觸控式螢幕手機「阿福機(hTc Touch)」更讓HTC的名聲錦上添花……種種客觀事實,說明HTC在業界、消費者心中均有高知名度,不過,法官則認為,「公司有名不是商標有名」,特別是HTC的英文縮寫雖然常常出現於報章雜誌上,但宏達電此次申請註冊的商標卻是HTC文字加圖樣(如附圖一左),這些圖樣並未和HTC一起出現在媒體上,也就難以證明消費者對此商標已有相當的熟悉度  

哎呀,公司大不等於商標大,因而也就不難了解,在本案中,大股王也只能接受敗訴的命運了 

 

 

 

附圖一:宏達電(左)和日揚(右)的商標比較

 

 

 

 

ps 本文為配合網友閱讀習慣,略做修剪,有興趣的讀者可見本篇完整版我的國際智財blog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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