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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子趣」和百貨公司差在哪?
2009/05/12 23:11:27瀏覽1412|回應1|推薦3

剛看到網友mybox888說要開格子店,所以希望我趕快把上篇寄賣仿冒品  「格子趣」老板也受罰?的下集寫出來。助人為快樂之本,下面就把這個案子的法律分析部分貼出來吧,希望對網友有點幫助:

「格子趣」譚姓老板的例子,初看和同年京華城百貨查獲MV牌仿冒品的例子很像,當時只有販賣仿冒品的專櫃盧姓負責人被起訴,京華城百貨公司卻只有道歉。相信「格子趣」的業者一定大喊不公平。

不過,這裏面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誰是賣家」?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這裏的「前條商品」指的就是第81條的仿冒商品。簡單來說,第82條的意思就是「明知這是仿冒品」+「還拿出來賣」;或「明知是仿冒品」+「為了賣還拿出來陳列」;或「明知是仿冒品」+「為了賣而輸出輸入此商品」,就會有刑責。

在百貨公司的專櫃裡,京華城是提供場地收取租金、也開京華城的發票,不過實際在現場賣的人是專櫃負責人。而在「格子趣」的店裡,對消費者來說,實際賣家是誰呢?是寄賣的大陸工廠?還是被寄賣的「格子趣」老板?寄賣,對消費者來說,無從判斷寄賣人是誰、東西的品質如何,第一線遇到的還是現場的格子老板。但是在「百貨公司」,專櫃人員是消費者第一線遇到的人,對消費者的問題,專櫃人員都是無所不答。這點,就構成了「百貨公司」和「格子趣」的不同。

事實上「格子趣」業者所做的,也不僅是業者自己說的出租場地而已。首先,他會陳列商品,筆者也進過有些格子店,還會雇店員為顧客解說,以提昇整體格子店的業績。了解「格子店」和百貨公司專櫃營業方式的不同,應該也就可以了解為什麼這兩者會被要求負不同的法律責任。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檢察官的嚴厲,並非毫無理由。

另外,無可諱言的是,檢察官的心態就是要打擊犯罪,因此他們在這類案例中,所採取的法律標準往往比較嚴格。特別是這個案子的寄賣人在大陸,抓也抓不到,要保障台灣消費者的權益,必然只有從提供場地與幫忙陳列的人下手,提高他們的注意義務。但是,這個案子的法官判決,還沒有確定。不過,根據筆者上面的分析,我認為譚女很難以「只是提供場地」而脫身,因為寄賣和出租場地的營業內容不完全相同。真要能免責,應該還是以「明知仿冒品」這個要件著手。

「明知還做」,就是法律上的「故意」。上文已提過,譚女雖然說「我不知道所以不可能是故意的」,檢察官則認為「你沒細查,所以你也不太確定是不是仿冒,所以你這個叫做未必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檢察官這個標準,確實是嚴了一些,會不會被法官駁回,還要繼續觀察。

還有,要補充一點,刑事責任之外,還有民事的賠償責任,前者要坐牢,後者要賠錢。因此,就算允許仿冒品在專櫃販賣的京華城,沒被認為有「故意」的刑責,台北地院在97年訴字第3464號判決中,還是認為京華城百貨公司有「未盡查證義務,有重大過失」,應負「民事」的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對網友的提問,我的建議是,如果對方提供的寄賣商品是有品牌的,自己還是要做點功課,要求對方提供證明或來源。確定自己已盡了注意義務,但還是沒看出寄賣的是仿冒品,那也不是自己之過了。不然,就算沒有被認為是「故意陳列仿冒品」的刑責,也可能會有和寄賣人連帶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了,以上意見如果網友覺得還算ok,列為參考或和您的朋友分享,我都很開心。但是不管參考或分享,請註明作者還有文章來源,這是作者需要的一點小小鼓勵,也是作者本人繼續在這裏為民服務的動力哦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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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294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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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很清楚
2009/05/13 17:47
讚哦~讓我長了知識.謝拉.
江雅綺(christy21) 於 2009-05-13 18:22 回覆:

bluejean 妳真是好人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