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智慧財產法院對販賣仿冒名牌包的櫃姐,判決賠償2.5億,可說創下國內商標侵權案件的新天價。一般民眾聽到賣四個仿冒包包就要賠償2.5億的天文數字,恐怕相當驚訝。但事實上,在這個個案中,應該已經是法官按最低的賠償數字計算了。
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仿冒者賠償時,主要有三種方式計算賠償金額:(一)將使用該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掉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然後請求其受侵害之差額:例如原先a品牌每月獲利100萬元,仿冒品出現後,每月獲利下降為50萬元,若仿冒品賣了3個月,則其可請求之差額即為150萬元;(二)銷售該項仿冒商品之全部收入:以前述仿冒名牌包的例子而言,雖然只有查到4個,但應該是全部銷售仿冒品的收入;(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由於前二種通常比較困難計算,因此,商標侵權案件常採用最後一種計算方式,這也是本案法官判決所採的計算標準,也就是每個假包銷售單價約50萬,換算500倍之金額即為2.5億元。
一般而言,仿冒可分為三種層次:第一種是廉價仿冒品,地攤上隨處可見附C牌或L牌商標的貨品即是。因其作工粗糙、價格低廉,購買者不會因仿冒商標心生混淆,而購買這些地攤貨的人,也不會影響到正品的販賣。因為這些願意買廉價品的人,本來就沒有意願購買昂貴的正品。在這種情況之下,仿冒者對商標的價值侵害很小,相對的賠償也最低。
第二種則是高級仿冒品,所謂的A級或特A級貨。這些仿冒品做工精緻,和正品維妙維肖,但價格卻遠低於正品。購買者大多心知肚明,但認為以低廉的價格買進別人可能看成是正品的東西很划算。在此情況,仿冒者沒有直接剝奪商標權人的利益,但卻利用了商標權人所創造商標的價值,即所謂的「搭便車」效應,因為消費者願意購買這些貨品,正是因為它們「和正品很像」。
最後一種,也正是本案「四個假包」的情況,即購買者完全不知道貨物是仿冒品,而以相當於正品的價格購入。仿冒業者坐收商標權人努力耕耘品牌的成果,而消費者購買了這些仿冒品,就不可能再去購買真品。因而,這種情況仿冒者的惡性最大,對商標權人的侵害也最大、最直接,故在賠償的計算上,也就可以想像這樣的天價會出現了。
2.5億的教訓,足以證明智財法院打擊仿冒的決心,奉勸仿冒者別再心存僥倖,與其費盡心思做一個「很像正品的假貨」,不如把精神花在創新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