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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賣仿冒品 「格子趣」老板也受罰?
2009/05/11 23:33:51瀏覽3100|回應0|推薦3

智慧財產權可說是現代經濟的法制基礎,不只是對大企業很重要,一般人想要創業、或是從事商業行為,也都必須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現在不景氣,想開店、創業的人也變多,我想趁此機會,整理一些「商標法」的新聞案例,以簡單的筆法,和大家分享一些「商標法」的知識,如果有一、兩位朋友,剛好從中得到一點需要的知識,那我就覺得在這裏寫寫寫,是很值得了。那今天就來寫一下「格子趣」老板的故事: 

  台灣的「格子店」成為微型創業的代表,這波風潮也吹向對岸。2008年,大陸東莞市有一家盛燁鋼飾批發工廠,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向台中市一位「格子趣」業者譚煜臻租了兩個格子,由該工廠代表許永強、王梵與業者譚煜臻簽約,合約書透過郵寄方式送達,寄賣的商品也是從大陸寄過來,雙方未曾謀面。

2008年初,一家飾品品牌「羅亞戴蒙(ROYALDAMON)」代理商,在網路上赫然發現譚女格子店所賣的墜子,是該公司的仿冒品,立刻向警方報案。警方據報前往搜索,果然在店裏查獲一百卅四個仿冒「羅亞戴蒙」商標的墜子。檢察官隨即以違反「商標法」為由將業者譚女起訴。

在這個例子中,寄賣仿冒品的是大陸工廠,明顯的違反「商標法」,但因為管轄權不及於對岸,所以無法將其起訴。有疑問的是,「格子店」老板若只是提供寄賣場地,因為寄賣的是仿冒品,也要負起違反「商標法」的責任嗎?

老板譚女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提供寄賣場地,寄賣人所賣的物品是否違反「商標法」寄賣人應自負其責。另外,譚女並提出當初與大陸工廠簽的合約書上面,還有「不得寄賣仿冒品」等字樣,說明自己對寄賣物品乃仿冒品並不知情,如果知道的話,一定會要求下架,既然不知情,就沒有違反商標法的「故意」之主觀犯意可言。

不過,檢察官則認為譚女出租格子以收取租金營利,就應負起一定的注意義務。因此,格子內寄賣的仿冒品,並不是只有寄賣人才要負責,提供寄賣場地以營利的人,如果知道它是仿冒品而不將商品下架,也要負起違反「商標法」的責任。

此外,雖然譚女主張合約中有「不得寄賣仿冒品」的條款,說明自己不知道那是「仿冒品」,因此沒有「侵害商標權的故意」。檢察官則認為,單單立下此一條款並不能免責。因為誠如上述,格子店老板可藉由出租格子收取租金,是以提供寄賣場地以營利者的注意義務,可不只是消極的要求對方「不得寄賣仿冒品」即可免責,而應積極的查證,要求格主出示真品證明書或證明來源後,才能主張自己沒有責任。否則,雖然不能證明譚姓女子「明知那是仿冒品而有直接故意」,但「沒有查證、不確定那是不是仿冒品」的譚女,可能涉及間接故意違反商標法。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認為說:「故意有兩種,直接故意就是明明、很確定知道;另一種就是不確定故意,就是可能懷疑是,但沒有拒絕和查證,這就是間接故意。」換句話說,當譚女只有「消極」的要求對方「不要寄賣仿冒品」,卻沒有「積極查證」時,代表譚女「並不確定這批貨是不是仿冒品」,如此就可能構成「間接故意」,而成立商標的侵權行為。

結論是,檢察官的想法當然比業者大,因此就本案來說,寄賣場地提供人因為有一定的責任,必須積極的查證才能免責,不能含糊的以「我已經要求對方不得販賣仿冒品」就希望免責。檢察官的起訴,最大的意義可以說是賦予了寄賣場地提供人一定的注意義務,並且有明確的注意義務標準。根據檢察官的想法,日後,寄賣場地提供人可不能再一手收租金、一手將寄賣仿冒品的責任推給寄賣人囉!

不過,話又說回來,檢察官就一定是對的嗎?這樣對「格子店」老板的責任是不是太重?常聽說百貨公司賣仿冒品,怎沒聽說百貨公司要負責呢?恩,這些問題,就待下回分解吧!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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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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