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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21:35:21瀏覽2662|回應10|推薦10 | |
讀友野鶴先生回應我關於「道德並不內在於人」的論述,他對我的質疑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他人或許也有類似的質疑,所以我把他與我的相關對話在此貼出。先是他的兩段回帖分別摘要如下:
「您的道德外在說,是否指的是人天生性本惡,還是說人的天性無善惡之分,但對惡念容易受影響。那麼您又如何解釋『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您難道可以全盤否定,人的天性還是有一股崇向『善』的本性?那麼這不就證明了道德內在嗎?」
「您的想法,我可以簡單的說是儒家的實用主義派-荀子,或說是法家,或說是馬基維利。
基本上您的這種想法並非獨創,幾千年來,統治階級多的是想用現實主義來做為『擴張法律約束力』的手段。並非總是成功,有時候會引發暴動,甚至戰爭。所以民選政府的統治者,對於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是儘量放鬆,免得引發事端。而中國古代其實也差不多,有天高皇帝遠的俗諺,表示其實法在中國歷史上的約束力,還不如風俗、宗室或良心的約束,也許真的是像兄所言得不償失,但您能保證,縮緊約束力後,難道總體就一定利多於弊?如果道德內化論真的不合時宜,那麼自然會被社會演化所淘汰,您個人的苦思,宛如蚍蜉一般,真能撼動歷史的洪流?
一百多年前,馬克思為了修正資本市場的弊端,研究出了共產主義,造成多少弊端我就不說了。即使是這麼浩浩蕩蕩的共產思想,不到數十年也被淹沒在歷史的洪流中了。
我只能說,如果道德外在論是可行的,那麼現在的法律應該是細微到規範人類所有的行為。但是明顯不是,法律給人留有一定空間,憑著道德良心處事,所以說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這是幾千年來用鮮血得到的教訓,兄想要改善社會,提升法規約束人的力量,那麼可能要面對人民反噬的力量,或許這才是得不償失。」
以下是我對野鶴先生的回應。
讓我試著釐清一些可能溝通不良的問題。首先,在我的討論中,我所說的「道德外在」,基本上是實然(what is)議題,而非應然(what should be)議題,所以,它本身無所謂可行不可行。就像我們說「日心說」與「地心說」,並沒有孰可行的問題,只能問實然上孰真。
如果實然上果為「道德外在於人」,接下來的問題才是問:那麼我們該當如何?這才有可行與否的討論空間。而我其實根本還沒有認真討論到這一層(談法治、科學與規訓,主要是在指陳既有的偏失,充其量是暗示這些方面應該加強)。我先前的衍伸意見是:由於儒家錯誤地抱持道德內在觀,所以使他們忽略了很多應該強調與重視的事情。譬如儒家忽略法治的重要性,也忽略了客觀分析性科學發展的重要性。其實,問題很可能還不僅如此。對我來說,華人普遍道德水準不理想,關鍵因素可能正是在對「道德主體性」的信念。要提升普遍道德水準,就必須要重新審視對道德主體性的樂觀信念。道德主體性信念使華人少了該有的謙虛與積極受納的態度。
野鶴兄低估了我對道德的重視,好像以為我否定了道德的價值(而只重法律)。這完全不是我的想法。我重視道德,但是,我認為道德問題需要被重新檢視,重新尋找發展道德的途徑。儒家的途徑恐怕是從開始處就錯了,所以效果不彰。
野鶴兄似乎以為我只是強調法律的重要。這個講法不夠肯切。「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是很不同的概念。法治重公平,而公平的情境使人願意正直。它是有利於發展道德的條件。華人社會的一個重要的進步阻力,就是因為法治不彰,而造成普遍不公平。由此使人心生玩,敗德的行為於焉滋長,並形成惡性循環。
如果說我的想法有些「類似」荀子,我不打算否認,但最好不要簡單說我的想法就是荀子那一套。至少,我並不是持「人性惡」的觀點。這點我說過好幾次了。因為我認為人性本身無善惡可言。再怎麼自私自利,也不能說就是惡。我們之所以認為自私是惡,是因為它很可能會傷害他人利益。但是,這個結果未必會發生;而且,是那個傷害結果讓我們覺得惡,但「影響結果」與「人性本身」並不是同一回事,討論不宜混淆。
我不會說人的惡性多於善性。但是我的確認為,「本我」是最強大的力量;「超我」則相對較弱勢。不過,這並不等於善惡力量之別。我倒相信,尤其在資源匱乏的條件下,本我的作用使人際互動更易導致衝突、傷害悲劇。如果世間有魔鬼,魔鬼是藏在匱乏情境下的互動過程裡。這不是對人性的指控。但卻足以警告我們:人性並不足恃。
我並不是說人性裡沒有惻隱心與群性,但我認為這些只是道德的潛在基礎,使我們有可能迎接外來的道德意識,但是這種心理基礎並不就是道德本身。人可能願意利他,但是,我們並不能因此而就樂觀,就對道德主體性有了充分信念。很簡單的道理,如果我在不必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可選擇利他或不利他,我們多數人都很可能會選擇利他。如果還能有正報酬,那我更願意利他。但是,如果是要付出許多代價呢?我們還願意利他嗎?就我的生活經驗來看,這種行徑並不多。人性不是不可能為善,但是在客觀情境下,不計代價的為善行為恐怕並不多。而至少對康德來說,如果是條件交換性的付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行動。
康德認為「道德」的行動是出於義務,亦即依循「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又譯「定言律令」),又係自主發動的意圖性行為。我並不太能接受康德的「道德」定義,因為我不能理解他的「義務」概念,或是「無上命令」概念。我認為那背後都必須假定上帝的存在,否則所謂「義務」即等於強迫性的、無酬的任務。如果少了上帝,義務憑什麼成為我們必須去做的事?強制力只能是來自社會或集體。但是,缺少神聖性的義務,即使是來自集體的命令,又如何確定其道德性?
我也不願意說,條件交換性的付出就一定不算是道德的行動。我持比較妥協的立場,認為道德性可以有不同的境界,而不是截然兩分的事。不過,交換性愈強,道德性可能就愈弱。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行動,道德境界高;但是,即使是交換性的付出,也可能可以算是某種道德行動。我願意說,孝順也可以是道德行動(即使孝順也有某種程度的交換性意義),而它的確常見於人類。不過,並不是只要有孝心就能算是道德。
我認識一個朋友,他為了在國外讀書、工作,許久不能回台灣看望老母,而傷心流淚,甚至和妻子爭吵(因為妻子不贊成他請長假回台灣省親)。而等他幾年後回台灣,母親已老,還患了老人癡呆症,逢人就罵。這個兒子回去見過母親幾次後,就不願意再回去,認為母親老是在「糟蹋」(台語)他。這個兒子的整個作為能不能算是道德行動呢?我偏向認為不算。他是有那份孝心。但是,那只是道德的基礎條件。類似的,某個青年男性可能愛慕某位女士,這並不能算是道德行動。「歌劇魅影」裡的那個魅影,愛慕女主人翁,但是不能算是道德行動。那個青年男士冒險救愛人,則可能算是某個程度的道德行動。史懷哲、德瑞莎修女、證嚴師父、陳樹菊等人則道德性更高。至於像譚嗣同、林覺民等烈士,也許是最高境界的道德行動者。
我嘗試定義道德的行動是:出於愛、關懷或善意,並朝向正義的自主行為。當然,這樣的定義留下一個麻煩問題:什麼是正義?不過,我們何妨一步步來,探討「正義」概念本來就應該是個重要的議題。更重要的是,我認為「正義」不應該只是主觀意識的產物。從這裡,我也要對「道德良心」這個概念提出質疑。質疑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問:那些嚴重做姦犯科者,好比最近的紐約滅門案的兇嫌,有沒有道德良心?如果他們沒有道德良心,那麼「良心」論就非常可疑,焉知誰才有良心?如果他們確實也都有道德良心,那為什麼在有道德良心的前提下,他們還會做姦犯科?如此,道德良心的實踐意義豈不可疑?
以之前挪威的殺人兇手布列維克(單人做案,殺死77人,傷66人)為例,他很冷靜地承認殺人,還「慷慨」陳詞,表示他是中世紀天主教組織聖殿騎士團的成員,說他準備「殉道作戰」。換言之,他主觀上可能覺得自己是憑著道德良心而殺人。其實主觀上自認為秉持道德良心而做出傷害他人之事的事例很多。我估計毛澤東也認為他是秉持道德良心而推動大躍進與人民公社,並因而致三千萬中國人饑饉而死。許多文革紅衛兵,在當初鬥爭他人時很可能也覺得自己是憑良心行動(我當然不是說每個紅衛兵的鬥爭行動主觀上都自覺正當)。 所謂「良知」,其實可能只是被添加了神秘幻想的普通認知能力。它並不保證朝向正義、朝向我們較嚴格定義的道德。而對良知的過度信賴,可能使我們犯錯而不自覺。 總之,我要問:究竟什麼是「道德良心」(或「道德良知」)?人依仗什麼而能不經深究卻能知道是非、善惡?人間真有「天啟」嗎?我主張「道德外在」說,其實也就是在講人並沒有「良知」,人只是有可供認識與判斷可能性的心智,並可發展道德意識。但是,道德意識並不等於道德良知。道德意識是個人潛能受社會啟發而漸漸知覺道德規範,這並無神秘可言。而道德良知太神秘,且渺不可尋。我這麼講,其實內心是沈痛的。但是,人已經太多次經歷痛苦幻滅,還不該從對「良知」說的幻想中徹底覺醒嗎?
又及: 我談「規訓」,使一些人認為我想用法制或強權來宰制人民。這是很大的誤解。嚴格來說,我對規訓的態度是曖昧的,或者應該說是浮動的。我的確認為華人社會欠缺規訓。但是,我絕不贊成一味強調規訓。我認為日本社會就是規訓太過的社會。但是,話說回來。我們有些人的態度可能是矛盾的。他們一方面羨慕日本社會的秩序與講禮,厭惡華人社會的混亂無序,但是,同時又厭惡「規訓」這回事。我認為這是無法兩全的。太缺少規訓,就難有紀律與秩序。如果我們厭惡規訓,我們可能就必須忍受像華人社會這樣的混亂無序。(社會秩序當然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譬如資源的充裕與否,及理性化的程度如何。但是,規訓的效果很難完全忽略。)如果我們自己討厭規訓,而同時又厭惡華人社會的混亂無序,我認為這是一種矛盾的態度。另外,同是規訓,也還有不同的形式,特別是不同的嚴酷程度。所以,並不是一說到規訓,必然是指最嚴酷形式的規訓(像傅科所提的監獄、精神病院之類),而可以有比較可接受的、和緩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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