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持續討論「結構」這個概念,有網友善意地幫我解釋,提到「結構性」的問題就是「集體共業」。我同意,兩個概念性質非常接近。
如果一定還要去做區隔,只能說集體共業中的「業」(kharma)有較強的佛家因果含意。業是因,報是果。結構則沒有那麼明確的果報的含意。但是,談結構的時候通常也有很強的暗示,預期個人行為會受結構的深遠影響。個人很難跳脫結構,去依個人想法、意志、喜好行事。社會學者中部分人(結構論者)會強調,結構依其自身邏輯運轉,而少受個人意志的支配。不過,也有些人則強調個人與結構兩者畢竟是相互起作用的,而非片面由結構支配個人的(符號互動論)。也有些人則想強調,兩者並不對立,而是難分難解,就像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的structuration理論)。
我的討論比較是片面強調結構(對個人)的支配作用。這是會受到部分社會學者批評的(上述的後兩派)。不過,我其實並不擬否認個人也對結構起作用。如果個人完全不能影響結構,那我在這裡的說話就是沒有意義的舉動,因為那正是想要以個人來改變結構的意思。
個人究竟能不能影響結構呢?我認為還是有可能的。不過,有兩個考慮面。一則,如果個人能清楚意識到結構的性質與作用,正面面對地檢討結構,並提出改變的具體做法,就比較可能真正改變結構。再則,還是必須承認,個人與結構之間的力量大小不成比例,個人想要改變結構,只能說大體是: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另外還有一個比較不易討論清楚的層面。所謂結構其實是個抽象的概念,並不是有個具體實體。所以,我們的所謂結構,可以依討論脈絡的不同、研究者定義的不同、分析架構的不同,而指涉不同的範圍或內涵。考慮的範圍不同,所看到的結構性質、作用也不同。而如果要改變它,也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與做法。
譬如馬克思,他考慮的社會結構,就包括了比以往古典經濟學家所考慮的更廣的層面,特別是注意到階級差異的面向,所以對於社會運作的公平與否也有不同看法與評斷,所產生的反應態度與實質作為也就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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