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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與法治
2019/06/25 19:23:14瀏覽1220|回應4|推薦18

關於人本與法治,我的基本論點是:人本不利於法治。

當然,沒什麼人表示同意我這個突兀的說法。“人本”二字是有神聖性的,我可能褻瀆了這兩個字。

其實我的邏輯很簡單易懂:人本強調人是主體,而法乃是人所定,是為人服務的事物,所以,作為主體的人理應高於為人服務的法。基於這樣的“人本”原則,人也就不應該被法所束縛。籠統地說,是人高於法,不是法高於人。(註一)

法要能夠束縛人、能讓人由衷願意遵守,是因為法被認為具有某種神聖性,所以人必須遵守法。

法為什麼會有神聖性?我以為是當人相信法是由上帝所頒行。這時候,法才會具有神聖性,也能讓人由衷願意遵守。但是,這也表示,法的神聖性有賴於上帝信仰。人相信有個至高的主宰---上帝---在人之上,而且是人的創造者,人才可能相信法是出於上帝。如果人認為人就是最高的存在,法就不太可能具有高於人的神聖性。既然如此,對法的遵從與否當然就會有很大的彈性。至少,我作為主體會有很大的選擇餘地。

華人有句話說得很粗俗:活人不要叫尿憋死了。這是暗示人自有彈性去為自己的困境找出路,不懂得靈活變化的人就等於是死人。這個靈活變化未必是針對是否遵法而言。但是,它其實也包括了人對法的態度。事實上,一般華人就是對法沒有那麼大的敬意,我以為這有一部分就是出於華人傳統文化中的人本思想,強調人作為行動主體的原則。當然,對於抽象行動原則不理解、無感覺,也是不尊重律法的重要理由。不過,這個理由較適合用來檢討世代間的差異;不同文化間的差異還是應該優先以人本文化色彩的濃度來分析。

華人對於行動規則的態度,也許可以拿日常面對交通規則時的態度為例。簡單說,面對這些規則,華人常常自行變通:沒有警察在場,沒有監視器,(似乎)沒有撞車之虞,那麼紅燈又何妨?或者:根據我的經驗,不綁安全帶,從來也都沒事,何必自找麻煩?

我們自己依據主觀判斷,認為可以不遵循法規也行,甚至更靈活,那麼,法就只是權宜運用的工具,它只有工具的地位,沒有什麼神聖性可言,願意遵守法律的心理自然較弱。因此,法治化就會遭遇阻力。

缺乏法治化,法律沒有普遍內化於人心,並不僅是指統治者可能會玩弄法律。事實上,被統治者也可能以不同的形式玩弄法律。後者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儀式主義、敷衍應付、表裡不一,只在有有效獎懲、制裁措施時才願意遵守法律。有時候,統治者因此“被迫”要採用更激烈、嚴厲的手段來壓榨被統治者,以獲得預期應該獲得的成果。法制化也可能成為壓迫的形式,因此讓法制越發趨於不人道。

法律缺乏神聖性,不被內化於心,當然與法律的合理性有關。而法律的合理性卻又與對待法律的態度有關。如果大家都玩弄法律,法律內容也就很難合理化。(被尊崇的法律是否就能充分合理化,問題比較複雜。)而且即使是法律內容合理,也可能只是一紙虛文,因為大家都不遵守、不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也可以說,法律必須建立其在人心中的義務感,也就是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心態。

康德的道德理論強調“義務”原則。他所謂的義務,當然不只是提供“免費”勞務的意思,而是有神聖性、必然性的行動要求。這種義務的神聖性甚至可以使人拒絕某些明顯有現實功利利益的選擇。康德的義務概念,顯然是受基督教倫理的啟發,有信仰作為行動的支撐才比較可能讓遵循意願掩蓋過具體情境中的主觀偏好。只有基於虔誠的宗教信仰,才會堅持要去遵守抽象的行動原則。這種精神特質是發展法治精神的重要基礎結構條件。法律也是因為被認為具有義務的性質,從而不僅是作為主體的人的工具,也不是人可以依著主體的思維加以彈性運用的,人必須依循那些具有神聖性的法律規定來行動。

當然,西方的法律很早就被進一步劃分為神聖法律與世俗法律,兩者的神聖性程度當然有別。但是,世俗法律也可以藉神聖法律而獲得部分神聖性。而且,遵守法律也可以成為一種行為慣性,而對各種法律一體遵守。

也許有人會質疑上述的遵守法律傾向會不會是朝向法制化(rule by law),而未必是朝向法治化(rule of law)。

其實,我以為在人本思想主導下,rule of law幾乎根本是不可理解的概念。law只能是人來運用,law怎麼可能會像是行動主體那樣自行其是呢?law能夠成為像是行動主體那樣的事物,是因為把law視為超越於人的另外一種主體,也或者,law的背後有個超越於人的主體:上帝。rule of law其實可能是rule of God by law。總之,人本思想與rule of law可能存在著先天的扞格。(唯有把法律視為集體表徵,是集體的長期智慧結晶,法律作為主體的理論可能性才又能得到證立。)

落到現實層次來說,從人本思想出發,所有的法律條文最後都可能被質疑其正當性。死刑該不該?同婚該不該?強迫入學該不該?當兵拿槍該不該?....。什麼法律規定都可被質疑,因為人是主體,偏偏人又都從主觀角度看事情。最後,法律哪有什麼神聖性可言?都只是掌權者的工具。那些暫時還被一般人遵守的法律只是還沒有被注意、被質疑,而不是就當然應該被遵守的規定。

因為人本思想很容易會導出對法律正當性的質疑,要讓人視法律為神聖,並由衷願意嚴格遵守,就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也因此,要確立法治也就格外困難。傳統中國社會沒有成功走向法治社會,這可能是關鍵原因之一。當然,傳統社會比較是segmental society,是多個封閉而內部同質的小社群所構成的大社會,所以對法治化的需求沒有那麼殷切,應該也是重要的理由。

上述人本與法治關係的論點可能立即遭到質疑,一個鮮明的事實是近代西方既人本又法治,豈不證明我上述論點與歷史事實不符。

對此,我從兩方面提出反駁。首先,近代西方的精神特質大體是從神本漸進轉向人本,但從來不是純粹的人本。

西方人常常自稱為基督教世界,而用幾種主要世界宗教來劃分其他世界,譬如伊斯蘭世界、儒教世界、印度教世界...等。杭廷頓並且依此預測未來文明衝突可能在哪些宗教之間發生。

總之,西方世界大體也就是基督教世界,並且也受到基督教倫理的深遠影響。基督教倫理當然不是促成西方法治發展的唯一因素,但卻可能是相異於其他世界的關鍵差異成因。羅馬法律也被視為是今日西方法治發展的重要基礎,這是另外一個重要的討論議題,此處暫不置論。

也就是說,西方文化主要是一種神本文化,尤其相對於中國文化而言特別顯著。近代西方雖然極力想要掙脫此種神本文化的影響,卻從來不曾完全擺脫掉。

好比說美國,他們曾經自認為(自豪於)是“清教”立國。他們所紀念的五月花號船民,正是一群清教徒。不僅如此,至今,美國法院裡面還在以手撫聖經起誓。在一般人的婚禮中,牧師還是主要證婚人。這樣的景象反映了什麼?反映美國仍然是基督教的國度。只是基督教正在式微。

總之,西方人心中仍然普遍有上帝,有上帝信仰。這不是純粹的人本思想。人作為主體,和人作為上帝的被造物,始終會有扞格。

我們所以為的西方人本主義,其實可能更多是基督教的人道主義思想,或者由此開發的人本思想。人道主義可能會促進人本主義,因為都關心人。但是,人道主義未必那麼強調人的主體性,而是強調行動的善意及正向對待人。

行動的善意其實也是人的主體性的展現,但是,它是主體性的特殊部分。強調人的主體性,卻未必片面強調善意。好比尼采就強烈批評基督教倫理,因為他雖然強調人的主體性,卻認為善是弱者的自我掩飾。總之,人道主義與人本主義有關,卻終究不是同一概念。近代西方文明如果美好,可能主要是這種神本基礎上對人道主義的強調。當然,對人的主體性的強調也非常有號召力,但是,它可能暗藏的問題與危險,其實還沒有完全曝露。而且,傳統中國其實有很強的人本主義傾向,卻在對西方文明的眩惑中被嚴重忽視。

如果西方文化進一步人本化,又會如何?我認為情況並不樂觀。西方晚近所遭遇的問題,譬如槍擊案等犯罪頻頻、與伊斯蘭世界的衝突愈演愈烈等,都在在反映問題正在趨於惡化。這可能與進一步的人本化有關。

我的第二方面的反駁則是:影響西方走向法治化的因素畢竟是複雜、多因的。如果引用衝突功能論的說法,西方世界可能正是因為曾經衝突頻仍,所以不得不走向法治化。而且,人本主義思想也許並不是與法治化絕對相矛盾,而是需要更複雜的條件配合。傳統中國社會也並不完全是因為人本思想而未能法治化。人本思想有可能對某種法治化是願意抱持肯定的。簡單說,如果我們相信集體智慧結晶是有積極意義的事,甚至是人的主體性的最高表現;而法律如果正是這種集體智慧結晶的表徵,我們就沒有理由否定法治化,而應該是力求法治化。

當然,問題是,如何把握集體智慧結晶,並且讓法律成為其準確的表徵?這是“理性溝通”足以實現的目標嗎?也在此拋出這個問題,大家一起來思考吧!

註一:

要承認法高於人,除了相信律法是上帝頒布之外,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強調集體智慧結晶優於個人。集體與個人之間的辦證關係,這要以近代社會學觀點來討論。這是另外一個重要的討論議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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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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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3:13
人口一多,什麼法都會出現例外。久而久之,就變成「人本」了。而維繫規矩的法則就由「報應」來涵蓋,而法就成了報應的規範。不是很高級,的確。

小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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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這段話
2019/06/26 13:25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Dz
2019/06/26 03:51
人本主義的本意與理想性是很美好的,但它忽略了在人性中所隱藏的自私與醜惡的一面(在聖經中稱之為「罪」,就是人的「罪性」,深藏在人的本性裡,人被自己的罪性所捆綁而無法自拔,連想不犯罪都不行,人心中存有各式各樣的動機,因這些動機所衍生出來一切違背自己良知的都算罪,而不光只是犯了法律上的規條才算是罪,俗語說:人不自私天誅地滅,但這不應當作褒意辭),所以人本主義看不見問題的核心,只能在自以為是的框架與烏托邦中打轉。人性自私、貪婪,行為需要被約束,所以需要法律,法律雖然規範人的行為,卻不能規範人的内心。(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16:7))。所以神不偏待人,神是看人的内心,不依外貌來對待人。歐美世界深受基督教倫理所影響,人們深知人的不完美與罪性,所以他們也不隱瞞,以誡慎恐懼,遵守律法為生活的準則。但是當人本主義興起,當人開始不受約束,唯我獨尊,這個世界就開始亂了。

Dz
2019/06/26 01:37
「理性的溝通」在不注重法治的國家或社會裡是不存在的,這就牽扯到「人性私慾」的問題,以及「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人如果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本性是如何的敗壞,他就可以為所欲為,並美其名為「自由」、「先進」,我就是最重要的,天下我最大,只要我願意沒有什麼不可以,這就是人本主義者所倡導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