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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胡佛教授論司法關說案
2014/01/07 15:18:05瀏覽2291|回應30|推薦43

我一直嘗試為黃世銘總長辯護,但是由於我在法學專業上的不足,我的論述並不能為網友接納。朋友總勸我去請教法界的專家。但是,顯然法界人士對於司法關說及相關的監聽案就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檢評會雖然建議將黃總長撤職並送監院(彈劾),但是也有不少同樣屬於法界的人士願意為黃總長辯護,像是王清峰與王如玄兩位擔任過部長的律師。當然,別忘了,黃總長本身也是法界人士。只是,綠營的朋友表示,這些人在法界都沒有什麼足夠的地位。雖然我不確定究竟什麼樣地位的法界人士說了算數,但是,要想能說服朋友與網友,我大概是做不到了。不過,現在有胡佛教授出馬,為黃總長辯護,或許有不同的效果。畢竟胡佛教授是中央研究院院士,而且是台灣著名憲法學的權威。當下的爭議當然最攸關的是憲法,而不是其他法律層面(關於通保法條文的解釋,主要也應該是要參考憲法精神)。此外,胡佛教授也是早年台灣尚在戒嚴時期的民主鬥士之一。由他出來為黃總長辯護,我認為應該有相當的說服力。我不知道會不會還是有人認為胡教授太小咖。但是,我會覺得如果胡教授說了仍然不算數,那麼,表示今天的台灣確實已經是處於沒有基本共同是非標準的狀態。我當然不希望台灣是這樣的,但是,如果的確是這樣,那麼讓問題早些暴露出來,或許還有救。

PS:我曾經問那位強烈認為黃總長有罪的綠營朋友:通保法中的哪一條,規定不得一張監聽票多次監聽?又有哪一條規定不得監聽總機?朋友並未回答我,但是仍然堅定認為黃總長違反通保法。我也向他表示:刑法洩秘罪是指「無故」洩露職務所知的「秘密」(或「應為秘密」的訊息)。至於是否「無故」,是否「秘密」或「應為秘密」的認定就需要另做解釋。看到有人犯罪,這種訊息應該保密嗎?而要設法做出因應行動,算是「無故」嗎?這裡其實還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似乎太大。依照胡佛教授的觀點,顯然也並不認為特偵組的行動違犯洩秘罪,甚至還強烈認為,向總統報告是檢查一體的精神體現。這是從憲法學的高度來討論通保法與刑法,就其條文中可能被自由裁量而忽略或違背憲法精神的部分做出較鮮明的解釋。我深切希望,那些仍然認為黃總長違法的朋友們,好好讀讀胡佛此文,並再做進一步的思考。


光天化日 陷人於罪(胡佛/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7)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委總召柯建銘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檢察官林秀濤關說的司法關說案,在社會喧騰一時,非常引起主張司法革新人士的關注。目前的發展,竟成為關說者及接受關說者並未受到嚴正的處理,反而負責偵查除弊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與攻訐,甚至面臨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不僅在我國歷史上極為罕見,也會使台灣多年來所推動的民主法治,成為笑談。台灣的政風為何敗壞到這樣的田地,非常值得深思。現僅就憲政的變遷與法制的意含表達幾點淺見:

檢察總長要向總統負責

一、我國憲法經過7次修訂,使得總統掌握極大的政治權力,成為政府決策及執行體制的中樞;不僅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須經立法院的同意,凡是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皆不再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2項)。憲法經過這樣的修訂後,在民國95年進而修訂法院組織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政府防制高級官員的貪瀆、全國性的選舉舞弊及重大犯罪案,特別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且使最高檢署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任命,且明定任期4年,不得連任(參見:法院組織法第63-1及66條8項)。換句話說,特偵組的設立及檢察總長的任命,皆出於總統為執行打擊特殊刑案的政策所特設的措施。由此可知,檢察總長的任命是總統的政策性任命,相互之間具有行政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檢察總長當然要向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現再看上述的司法關說案,這是一件特殊重大的不法案件,不僅牽涉到立法院長、法務部部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且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確認案情後,立即向總統提出報告,並接受總統的諮詢,這在職務的履行上,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

檢察一體 包括總統在內

二、我國的法制,在審檢分立後,檢察體系更明確地專屬於行政權的管轄,而在職權的行使上,則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法院組織法即明定檢察總長可依法「指揮監督」各層級的檢察官(參見第63條)。現總統不僅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且與檢察總長具有前述的特別權力關係,這使得「檢察一體」包括最高的總統在內,而成為「行政一體」,也就是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檢察總長在偵查特殊重大的案件時,如何能對總統不「公開」?這正如特偵組的主任檢察官不能對所偵查的案件向檢察總長不「公開」,所以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不適用體制內的指揮監督關係,何況刑事訴訟法也明定:在必要時,為維護公共利益仍得公開(參見:第245條2項)。由此可見,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司法關說的案情,當然與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無涉。

三、至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洩密罪呢?根據以上的說明,更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這個法禁止將監察通訊的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另規定公務員將上述「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參見第18及27條)。試問體制內的總統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嗎?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無故」洩密或交付嗎?這些當然皆是否定的,不需贅說。既然如此,檢察總長黃世銘又何罪之有呢?

不法不能拒絕合法監聽

四、再談監聽。特偵組的檢察官是依據通訊保護及監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經過核發後,才開始執行(參見第5條),所以監聽過程基本上是合法的。但特偵組檢察官在實際操作時,將立法院的小總機誤為柯建銘總召的手機,這種對通訊符號的誤識,充其量也不過是執行技術上的錯失,但真正的問題卻在:「監聽不法立委」不等於「監聽國會」,特偵組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院的總機合法監聽涉嫌不法立委的通訊呢?一位潔身自愛的立委又何懼特偵組的合法監聽呢?又何必將檢評會都已確認的不法關說,扭曲為一般所謂的「關心」呢?從嚴格的法治觀點看:無論任何涉嫌不法者,包括立法委員在內,皆無拒絕檢察機關合法監聽的特權,更不可尋找種種藉口誣指檢察官越權監聽,那豈不成為以不法維護不法了嗎?

放過立法院長關說?

當前的台灣政局,在族群撕裂、金權交易、派閥牽引、民粹操弄及藍綠惡鬥的情況下,整個社會變成無是無非,甚至以假當真,不但缺乏正確的價值觀與發展方向,且令人對民主法治喪失信心。這些在近日發生的司法關說案中,表露無遺,真是十分慨嘆!現不禁要問: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注目民主、法治的時代,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果如此,法理能恕嗎?天理能容嗎?再有一問:代表最高民意機關的司法關說者及受到關說者關愛的受惠者,究竟要在歷史上留下怎樣的名聲呢?

我要向從不相識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的檢察同仁致以敬意。(作者為中研院院士)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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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ag&aid=10417582
 引用者清單(1)  
2014/01/08 09:40 【珍珠備忘記事】 關於黃世銘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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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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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2:10
9樓. 小治
2014/01/08 11:28只是行政報告

總長是向總統作行政報告,有人向行政體系進行司法關說,應予以公佈,並呈總統知悉.

胡院士將總統納入檢察一體不妥,但行政一體則沒問題. 發現行政違逆的不當關說事件,若是閉嘴,那正是官官相護的體現. 在強調行政透明化的民主時代,司法關說這種骯髒的官場行為就該公佈周知,以儆效尤.

→→
起訴後再公佈有何不可?
有差那一天嗎?

小治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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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行政報告
2014/01/08 11:28

總長是向總統作行政報告,有人向行政體系進行司法關說,應予以公佈,並呈總統知悉.

胡院士將總統納入檢察一體不妥,但行政一體則沒問題. 發現行政違逆的不當關說事件,若是閉嘴,那正是官官相護的體現. 在強調行政透明化的民主時代,司法關說這種骯髒的官場行為就該公佈周知,以儆效尤.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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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粹
2014/01/08 08:48

台灣民粹玩過頭,沒有真理,沒有法理,都靠一張嘴巴就想當王。台灣媒體就成了 BS 。

我個人認為,憑著馬總統站出來,一句話就可以讓黃總長脫困。馬總統,你有權力,不能不用啊!

我認為,有腦筋的,都要站出來支持馬總統,馬抬起頭來,就可以解決問題。

民眾打壓總統的威力,就是讓罪惡防肆。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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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02:52
補充我樓下的留言,這些不是我的創見,而是進一步闡述磐石網友提出的的疑慮。


→→→→→→

特偵組的任務有沒有包括偵辦總統涉及不法案件?

特偵組對於事涉總統不法的案件該如何向總統報告?



『『『『如果案件偵查初期,沒有發現總統涉案,此時向總統報告,會不會被總統先壓下來?』』』』




這樣是不是特偵組成立的目的?

如何避免如此情形發生?


當時的調查局長葉盛茂入獄是為了什麽原因?

難道調查局長就沒有身負國家安全重責?

既然如此,調查局長可以免於向總統報告情資之責嗎?

如此,葉盛茂豈不是可以抗辯:“基於行政一體,對總統報告何罪之有??”

這樣對嗎?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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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說法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2014/01/08 02:42

磐石:
非關犯罪的行為,閉嘴就好了。這次的事件是,既然檢察總長跟特偵組認為王柯不涉及犯法,沒有不法行為為何有報告必要?


磐石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無關犯罪的行為,閉嘴就好了,不應向總統報告,但若有犯法行為就有向總統報告的必要?!
也就是說磐石認為賴素X林益X等涉及不法行為,檢察總長反而應向總統報告,而王柯、法務部長、檢察長涉及行政不法,但因不涉及刑事不法,所以不應向總統報告。
然而磐石前的留言又以賴素X林益X涉及刑事不法為例,認為檢察總長不應向總統報告王柯、法務部長、檢察長的行政不法行為。

磐石說法前後矛盾,自打嘴巴。磐石自己應該搞清楚「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分別。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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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02:32
至於向總統報告,是否符合「檢查一體」的精神。我還沒有明確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接受此說。我認為重要的是「審檢分立」原則。在此原則前提下,總統被認為屬於檢查體系的最高環節,我並不認為有什麼大問題。事實上,檢察官在行政上受總統間接節制,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事。而總統負國家全體福祉之責,介入檢查,在總統制的精神下,我不認為必然不妥。有人說這樣特偵組就會變成錦衣衛(有人早就這麼批評特偵組)。但是,我認為只要審檢分立,這個問題並不存在。特偵組最多是起訴,無權判罪,也無權執行司法懲罰。


→→→→→

1、版主,我看不出來您對磐石的疑慮有正面回應。我看您的意思,您的立場支持總統對於檢察總長事實上及法理上應該要具有實質影響力,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誤解您的意思?

2、總統如果指示不起訴,那麼案件有機會進入法院嗎?如果沒有,那麼哪來審檢分立?
如果犯罪嫌疑人就是總統呢?

3、當時的調查局長葉盛茂入獄是為了什麼,版主您還記得嗎?
以您的看法,難道調查局長身負國家安全可以免於向總統報告情資之責嗎?如此,葉盛茂豈不可以抗辯,基於行政一體,對總統報告何罪之有??

您認為呢?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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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網友
2014/01/08 02:05

這裡是公開的版面,為了讓您的不同意見可以更加廣泛的呈現,我將您的論述轉貼到台灣阿Q的文章裡,並引述來源。


我認為您下面的這一段特別鏗鏘有力!!



「特偵組,別忘了台灣最初為何會產生這樣的組織的---為了調查涉及總統的不法案件。在這種情形下,特偵組跟總統間應該維持怎樣的關係?檢調一體包含總統在內?怎麼想應該都不對吧?」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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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陷害
2014/01/07 23:34

任何糾紛扯到法律總是很難纏。

很可恨的是,明擺著是政治陷害,卻讓一個清白正直的公務人員,白白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我相信神,甚過相信法律。但願所有的基督徒都能夠一起為黃總長,為這個案件禱告。



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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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司改會沒關係
2014/01/07 23:32

    我不是司改會成員,學過法律但並未從事相關工作,以上也只是個人淺見,跟版主切磋參考而已。

    一般而言,"總統制"和"內閣制"是擺在同一分類的名詞,一個國家行政權權力是在總統身上,除非受彈劾或自己走人,不會因國會不信任而下台,通常總統制民主國家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會分立而互相制衡(在體制上就沒做到權力分立的可說是極權獨裁國家了;而若是總統有強大聲望或影響力時,總統制國家一容易形成獨裁局面);內閣制則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合一,行政權在國會成員組成的內閣,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如果不信任內閣,當通過不信任案就要解散。版主將"總統制"跟"三權分立"放在一起,一般來說並不這麼做,個人不太了解版主的"總統制"內涵是甚麼,可以的話就簡要說一下吧。

    另外,總長並不是由總統直接任命,而是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然後才由總統任命,並非總統一言可決的行政官。這種經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的,尚有央行總裁、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甚至是大法官,如果說因此他們都是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力督導他們,那我們的制度其實跟皇帝制只有一步之遙吧~還有,檢察系統政策的制定權責在法務部,檢察官只是執法,檢察總長指揮辦案,哪來的政策對總統或任何部門負責之說?

    其實,檢察總長就依法做好職權內的事務就好---偵辦犯罪,某種程度上,檢察總長可說是對自己的職責、良心負責(當然這次事件後,是有必要考慮該不該給檢察總長設定退場機制了)。

    跟檢察總長相似的,就好比現在的央行總裁,一樣的產生程序。根據各國經驗,台灣的央行也跟隨世界潮流,逐漸朝獨立行駛職權改變,擺脫政治干擾。現在,央行總裁實行貨幣政策,根據的是央行自己的政策目標,彭淮南不對馬英九負責。

    非關犯罪的行為,閉嘴就好了。這次的事件是,既然檢察總長跟特偵組認為王柯不涉及犯法,沒有不法行為為何有報告必要?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8 23:33 回覆:
我已經有另文貼出,嘗試回應你的質疑。請參考。

磐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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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佛的觀點錯誤百出
2014/01/07 20:15

    胡佛的投書其中很多論點,我相信就算版主自稱沒有足夠法學知識素養,但只要能靜下心來撇開自己對馬王柯的喜好偏向,應該能發現其中有很大的錯誤,甚至可以說以一個資深法律人來說可以講是胡扯、顛倒是非黑白的論點。檢察系統的確是係屬行政權、檢察總長的確是由總統提名任命、確實特偵組照理說應該因任務特命存在,但是用這些連結到"總長要向總統負責"、甚至是延伸到"檢查一體 包括總統在內",則是完全錯誤的結論。

    檢察官隸屬行政體系下,雖然屬行政體系,但是卻具獨立性質的行政官,理想上檢察官不該被政治力驅動而係基於法本身獨立辦案。基於這樣的精神,法院組織法在2006年修正,所以我們的檢察總長產生機制由原本"總統任命無任期"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再任命而任期四年保障",而這樣的檢察總長再遂行指揮檢查辦案。不知版主認為這樣的檢察總長定位版主不知認同與否?

    但是,胡佛的論點卻是完全無視上述的精神,也因此會得到檢察總長向總統負責的結論。其實,檢察總長到底要不要對總統負責,法界還有不同看法,胡佛到這一步還不能說是不對,但是延伸到檢查一體包含總統,相信版主應該看出跟我們司法變革過程是完全相反的---為了讓政治遠離司法,不要讓政治控制司法辦案。檢察總長的職權係指揮檢察官辦案、起訴或不起訴被告,如果胡佛的觀點成立,其實就是讓執掌最高權力的總統有機會介入司法,例如,總統關說檢察總長放過不法的部下不偵辦或不起訴,好比說賴素X林益X等人,而這,我想應該不是吾人所樂見的。

    至於特偵組,別忘了台灣最初為何會產生這樣的組織的---為了調查涉及總統的不法案件。在這種情形下,特偵組跟總統間應該維持怎樣的關係?檢調一體包含總統在內?怎麼想應該都不對吧。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7 21:48 回覆:

我不知道磐石先生的專業背景,或許就是法界人士吧?不知道是否也是司改會的成員之一?

對於司改會,我並無成見,但是我認為這裡可能有個司改會與部分法界人士相異之處。司改會可能比較傾向視台灣為三權分立制。也就是與美國相同的體制。但是,我認為胡佛教授其實在討論中已經很清楚在強調,台灣其實是「總統制」而非「三權分立」制。至於總統制是否最佳或最正當,那是另一回事。

再者,總長既由總統直接任命,當然在政策上應該向總統負責,而非向其他部門負責。所以,他的報告對象未必是法務部長或行政院長。何況,以此次的事件來說,事涉立法院長,只有總統才有某種程度的超然立場來介入處理,其他人都沒有更適當的權責。(交給立院自行處理,那在憲法精神上也有問題。而且,事實上,那就是肉包子打狗。)

總之,我與胡佛教授的認知一致,我不認為特偵組有罪。

至於向總統報告,是否符合「檢查一體」的精神。我還沒有明確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接受此說。我認為重要的是「審檢分立」原則。在此原則前提下,總統被認為屬於檢查體系的最高環節,我並不認為有什麼大問題。事實上,檢察官在行政上受總統間接節制,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事。而總統負國家全體福祉之責,介入檢查,在總統制的精神下,我不認為必然不妥。有人說這樣特偵組就會變成錦衣衛(有人早就這麼批評特偵組)。但是,我認為只要審檢分立,這個問題並不存在。特偵組最多是起訴,無權判罪,也無權執行司法懲罰。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7 22:01 回覆:
我猜想,胡佛教授之所以沒有明確使用「總統制」與「三權分立」制來進行說明,是因為這些用詞本身很容易又引起定義的困擾。我不是法界人士。在社會學裡,使用「理念型」(ideal-type)的概念,是被鼓勵的。理念型概念可以片面強調某些觀點,以突出類型間的不同特徵。這樣在說明的時候,較易清晰明瞭。社會學者可以一開始就強調,理念型與經驗現象永遠有出入,它只是一種有啟發性的分析工具。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7 22:30 回覆:
我認為台灣當前的氣氛,看似好像擔心總統濫權,但是,我甚至認為這種擔心其實是虛假的。特偵組的設置,是在扁總統任內,當時怎麼沒人說特偵組該廢、特偵組是錦衣衛?如果特偵組使總統得以濫權,那先前怎麼不提這個問題?反過來說,如果總統要衛護國家安全,進行對某些高層人士的偵察,難道也會被認為是濫權嗎?標的稍微移動一下,是不是大家的擔心就不是總統濫權的問題,而是要擔心總統無權,無法及早偵察出安全危機了?這兩者間的界線要如何劃分呢?現在為了怕總統濫權,而想方設法限定總統權力與操作實務,到時候真遇到國安問題了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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