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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20:22:43瀏覽38888|回應12|推薦0 | |
公文製作-簽署篇 公文發出之前,必須用印或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不在「核稿」的範圍內,由監印人員依規定(註一)蓋用,或許認知不同、或許誤解規定,以致誤用情況,極為普遍。(註二) 公文書種類繁多,不同的公文書常有不同的蓋印方法,茲就常用的公文書,其蓋印情形分述如下: 一、聘書、獎狀、證明書等:此等文書常在最後述明「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印信中間要對準「中華民國」之後蓋用,此即所謂「騎年蓋月」。所以,文件除考慮「首長職銜簽字章」蓋用位置外,還要特別留有印信蓋用的空間。 二、函:函因上行、平行、下行之分,而有不同的蓋印方法,茲分述如下: (一)上行函:首長職銜及姓名,可用打繕方式,再蓋用首長職章。例如:內政部給行政院的函,先打完「部長 李鴻源」等字後,再由監印人員蓋用俗稱「小官章」的職章。 (二)下行函:文件在「正本、副本」之後,要預留部分空白,而由監印人員蓋用「首長職銜簽字章」(註:通常使用藍色) (三)平行函:分為同級機關的平行函、無隸屬關係上對下的平行函(如:考試院對內政部)、無隸屬關係下對上的平行函(如:內政部對考試院)3種,前2種蓋法,比照「下行函」;後1種蓋法,比照「上行函」,此種最容易誤用! 三、書函、開會通知單等:文件在「正本、副本」之後,要預留部分空白,而由監印人員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四、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單位主管代判的公文,雖仍由機關首長簽署,但最好在簽署之下,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 五、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由代理首長署名。例如:部長出缺,公文逕署「代理部長 ○○○」。 六、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例如:院長請假期間,由副院長代理,第一行公文除署「院長 ○○○」之外,其後加註較小的「請假」2字;第二行另署「副院長 ○○○」,其後加註較小的「代行」2字。 以上六項,實務上最為常見,承辦人製作公文時,雖常用「○長 姓○○」,但仍須了解該件公文,如何用印?方能保留適當的空間,予監印人員蓋用;惟電子公文,依《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規定,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註一: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第3項規定,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7、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註二:本人從過去的網站,到現在的部落格,網友提問「用印方法」,其比率僅次於「公文製作」。可見監印人員不知如何用印?極為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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