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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六)
2012/03/26 21:07:00瀏覽646|回應3|推薦5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 (六)

下續   判決理由七頁七行:

四、兩造其餘爭執及舉證,已無礙於前開之認定,爰不一一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案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八十四                    二十八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官許◎宏

                                            法官黃◎豐  

                                             法官劉◎楨

     記:

本案訴訟程序奇異曲折,令人嘆為觀止!拍案叫絕,從頭說來,點滴在心頭:

一、本訴為李◎和於一審敗訴後,訴訟進行中第二次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登記」。案經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范◎閣等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次發回更審,其間開了兩次準備庭。受命法官每次都問兩三句有的、沒的、模不著重點的話,就宣告散庭。

二、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庭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宏第一句話就說「土地出賣人依法只須繳土地增值稅,法有明文,且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價核計一文錢也逃不了。又對李◎和說:你如果是正派生意人,這樣作對你的商譽並不好,我是不會判給你的,你要好好給人家談」。吳◎玲感激涕零,趕忙呈上李◎和要周◎彪配合專供報稅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協議書之原件,審判長接過去看了一下說:這是宏◎公司預謀逃稅之基礎證據,你要好好保存、原件不可隨便拿出去」。吳◎玲感激涕零說「謝謝」。只見李◎和臉色鐵青,兩手緊握顫抖不已!旋即宣告散庭。

三、詎五日後裁定: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件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周◎彪住台北市◎號

訴訟代理人吳◎玲住同上

   被上訴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七五巷◎號

   法定代理人李◎和   住同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八十四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宏

                                                             法官黃◎豐  

                                                             法官劉◎楨

四、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重開第一次準備庭作出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只見李◎和走路有風,洋洋得意!受命法官第一句話問吳◎玲說「你先生是退役軍人,你是基層公務人員,那裡有錢買這塊地?當初買多少錢?現在要賣多少錢」?說時遲那時快:法官手裡拿了一張紙夾了一枝原子筆向下面通譯檯桌面一丟說在這上面簽要賣多少錢?吳◎玲答:這塊地是五十二年買來辦養雞場,當年幣值和現在不能比,我不偷、不搶、請予調查。至於賣多少錢,契約第二條記載多少就是多少,沒有再簽的必要。裁定書上「茲以尚有調查必要」調查什麼要給當事人有答辯機會。法官說:本院是協議庭,三個人尚未協議好。就宣告散庭。

五、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第二次準備庭,兩造均有訴狀上呈、副本交換簽收,受命法官對吳◎玲說:打開看、打開看、(李◎和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之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準備狀)。第一段:周◎彪須額外負擔下列: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廣告費、企劃費、土地仲介費、代書費、交際應酬、規費及包銷雜支........等,合計共七千八百萬元。契約書上無是項記載,觀之補充協議書後段「甲方(李◎和)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怎麼視而不見?吳◎玲忽然想到每次開庭只有十分鐘,開庭辯論要緊,就合起來待下回再説。

六、受命法官又說:打開看、打開看、於是看到第二段「上訴代理人(吳◎玲)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鈞院行本件準備程序之執行審判職務中,竟當庭以手猛擊法檯前通譯桌面、公然咆哮指責歷審法院為其不利判決係枉法裁判,當眾怒斥如再為其不利判決,將自殺於鈞院內,意圖以此脅迫鈞院徇私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為,似已該當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後段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鈞院固一念之仁。未予斥責制止及移送偵辦,惟亦未將此妨害審判職務之事實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恐足以助長上訴人等污衊司法以逞私慾之狂妄氣焰,當非深盼鈞院公平執法以昭大信於社會之吾等崇法守法者所樂見」。吳◎玲問庭上說:有這回事麼?法官說沒:把你當庭扣押已很客氣了!吳◎玲說:很簡單請把上次開庭錄音帶重播一次、又是以手猛擊又是公然咆哮當可聽到聲音?法官說:沒有就沒有,不許再說,現在要開庭。吳◎玲又說:調查什麼要給當事人有答辯機會。法官說:等你收到判決書就知道了,就宣告散庭。

七、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辨論庭、再次見到審判長法官許◎宏,先命李◎和唸訴之聲明約三分鐘之久,就坐回座位上。吳◎玲急忙說:還未言詞辯論?審判長許◎宏說:狀子上有寫的就不必說了,吳◎玲說:法律上規定,判決要本於言詞辯論始為有效,今天一定要言詞辯論,本案被分為兩訴,違背........,只見三位法官從臺上後面的門都走了,你要言詞辯論就說給牆壁聽!有一位難友用錄音機錄下開庭情行送給我,吳◎玲於上訴狀中亦陳述有該錄音帶存證,詎上訴狀又落在同一球員兼裁判手中,判決書上隻字不提依然枉判,好官我自為之,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這就是本案奇判之特色!

八、總上結論:本案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項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包括:土地增值稅、土地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規費及應貼印花等費用、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用。買方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見八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判決書八頁廿八行記載)無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況李◎和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再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訴各審不應受理而受理,應負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可議者:該訴各審判依契約第四條:判無對待給付下土地強制過戶,其斷章取義不見契約第五條:本土地於依前條規定辦理登記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因甲方『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新台幣七千六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之價金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該訴各審以權謀私、利益輸送、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違背釋字第三十五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其判決違背法令,應負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其不法得利者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轉手盜賣周◎彪名下十二筆土地,面積:六零零五平方公尺(一八一六坪),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雖被害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向台北地院『請求清償債務起訴』迄今,案件尚在高等法院審理中。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九、備註:該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宏所判。依法判決書自可公佈於眾,接受公評!法官權力再大、亦不得把人民的不動產無對待給付下判給誰就給誰?視為『枉法裁判』?然該恐龍法官卻於九十二年獲頒一等司法獎章。見一一三○期司法週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司法院核定該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員九十一年合頒各等服務獎章名冊.........庭長許◎宏獲頒一等司法獎章!這就是台灣司法,不知所司何法?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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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擁有的地被法拍,自住的房子會被拆,「白道圍事」比黑道更可惡!
2012/03/29 19:18

今天發生在王家的事,十多年前早就會發生在八旬老嬤身上了!

  • 2012-03-29 01:17
  • 中國時報
  • 【莊佩璋】

     台北市政府昨天強拆文林苑都更案兩戶所謂的「釘子戶」,這是赤裸裸的「白道圍事」,比黑道更可惡。

     文林苑案最荒謬的是,被汙名為「釘子戶」的王家住的是不算舊的透天厝,根本不須「更新」;但建商卻為了擴大都更基地,直接把苦主的土地報進都更案中。平凡老百姓哪知被建商「圈地」後,應在期限內向都市計劃委員會表達異議?王家還以為只要他不同意,誰都拆不了。

     王家說,建商根本沒通知他被畫進都更;建商則說王家開價五億才談判破裂。

     不過,王家是透天厝,自住自的房子,沒犯著誰;更沒義務配合都更,幫建商追求最大利益。他即使獅子大開口,也是商業行為,買賣不成干政府屁事?

     但建商仗著都更法,根本不理會王家,有恃無恐地賣預售屋、拆其他同意都更的住戶,再把這透天厝打成「釘子戶」,要公權力介入拆除。

     郝龍斌說,不能為了兩戶人家,讓其他卅六戶已搬離家園兩年多的一百多名居民有家歸不得。在五趴與九十五趴之間,市府必須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

     郝市長真是鬼話連篇。這兩戶透天厝屋主與另卅六戶人家原本各住各的,權益哪有衝突?王家牴觸的是建商利益,卅六戶人家有家歸不得,也是建商橫柴入灶的惡果,怎能把帳算到王家身上呢?

     政府的職責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哪知道當王家的合法屋產受到威脅時,台北市政府不但沒善盡保護之責,竟還以公權力幫建商圍事,這國家還有民權嗎?這社會還有公理嗎?司法還有正義嗎?如果都市需要靠這種手段來更新,我寧可住貧民窟!

     大陸萬通集團董事長馮侖是個「台灣迷」。他說,來台數十次,常問台灣人「擔不擔心房子被拆?」答案永遠是「只要合法,怎會被拆?」台灣人相信政府會保護私人財產,法治如此深入人心,顯示這是個文明社會。

     不過,經過昨天台北市政府這一拆,以後馮侖可能會聽到不同的答案。今天發生在王家的事,明天可能會發生在你我身上;請記得,儘管你的房子合法,建商還是可以藉都更之名,叫政府合法地拆除。


好法官的話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2012/03/27 21:15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2012/03/27 聯合報】



據此,法官許國宏、黃義豐、劉鑫楨把人家上億元理當受憲法保障的財產無正當理由枉法裁判給宏恩建設公司,這種判決有理由有證據說應享有良好評價嗎?如果沒有,這些法官是不是也應當被稱為「不要臉」的法官呢?

台灣私法
有像許國宏這樣的法官,台灣司法還有希望嗎?
2012/03/26 22:53

這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的許國宏法官還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任第十四職等的委員哩!

監察院長王建煊將於四月底出版名為《公平正義何處尋》新書,書中多個篇章極具爆炸性,甚至痛批過去的監察院為「殘害忠良院」,那現在的監察院又是什麼院?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監察院內部鬥來鬥去,像小孩辦家家酒,讓人看不下去,現在監察院已是「裝假牙的老虎」,不會咬人!

台灣私法院比起監察院只又更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