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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色身,可捨跟不應捨的理由(二)
2013/08/30 16:54:23瀏覽4411|回應0|推薦3
※本文係從《菩提道次第廣論》課程裡,法師所開示的內容中所節錄出來的;本文接續上一篇文章「我們的色身,可捨跟不應捨的理由(一)」,有興趣的朋友,請參閱。上一篇講到我們的色身,就時間(「時門」)方面來說,什麼狀況是不應該捨。本文則就其他兩方面(「所為門」及「求者門」)來說明什麼狀況不應該捨我們的色身。

接下來,我們上一次有講到,應該布施的,大概來講就是,我們應該要布施出去的東西,如果它是能夠…現下不管它能不能夠讓我們得到利益,但是它最後,將來可以讓我們得到安樂的、究竟解脫的,那這個東西應該要布施出去;如果它現下縱使可以讓我們得到一些利益,能夠讓我們覺得順心滿意,但是將來會讓我們遭到苦受的、遭到厄難的,這樣的東西不能夠布施出去。也就是說,他是看到將來的果報,來決定這個東西應該布施或不應該布施,這是一個大原則。

詳細來講,這個「內物」,就我們內身不可捨的,第一個我們就時間上面來講(時門),我們的悲心還沒有廣大之前,我們的心雖然已經願意布施,但是還是不能夠把它捨出去,因為這個狀況去捨的話,比你不捨的過失會來得多。就像我們剛才講,他不願意,太害怕,你叫他全部把錢布施出去,太害怕,他乾脆就不捨了、不去布施了。一樣地,如果我們…就是我們悲心還沒有廣大之前,你要布施我們的內身,可能將來我們就是連這個菩薩行都不願意做了。

第二個不捨的部分,就從它的目的上來看,我們看274頁第1行這邊,我們看它的論文…

{原文}
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第二方面「內物不捨」,就是從「所為門」,就所為何事,他做這件事情,他的目的是什麼?不應該捨的,首先,「若為小事不應捨身」,如果是小因緣事情,就不應該來捨我們的色身。「即前論云」,就是《入行論》裡面講,「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我們這個色身是能夠修行正法(這個「小」就是微小的利他的事情,雖然可以幫助他,但是它非常小的事情),所以不應該為了小因緣事,來損害色身。「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就能夠快速圓滿三學,成辦眾生的利益,我們能夠迅速地圓滿利益一切眾生,這樣的一個願心。

「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若就自分」就是從自己這個部分來看,已經捨離慳貪等障礙布施的這些煩惱障,「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首先自己這個部分已經捨離了慳貪的障礙,那麼就其他有情眾生而言,如果我們不能把這個身體施捨出去,反而還能夠成辦對於眾生有真實利益的,也就是我們說究竟解脫的,這些了脫生死的大事,如果我們不去捨還能夠做這些這麼多利益眾生的事情的話,那有來求「肢等」,就是身體的支分(頭、目、腦、髓、手、足之類這些),都不應該施出去。

「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如果說對方他是為了使令我們做殺生的事情,就是可能叫我們幫他辦一些跑路、跑腿,或者幫他看守,總之就是說,他是要做殺生的事情,然後找我們去幫忙。這個「俱害自他」,就是害了自己也害他(其他的眾生),這樣的惡行。那這個來乞求的人,我們不應該暫時地施捨給他,聽他使喚,這些都不行,就是不要去幫助他做這些殺生的惡行就對了。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說,對於我們所行的目的,如果不要為了小事情,然後我們自己本身已經沒有慳貪了,對有情眾生,我不布施的話,我還能夠成辦很多饒益眾生的事情,我如果布施出去,反而不能做廣大利益眾生的事情,那我也可以不布施;或者是幫他做這種殺生的惡事,那都可以不布施。

第三,就來乞求的對方這部分來講(求者門),我們看論文…

{原文}
就求者門不應捨者,若魔眾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捨與,勿令於彼有損害故。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唯於眾多浮妄言故。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此復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及為辦他如法事故,為作僕等暫施自在。

就來求者(就是對方),不應捨的狀況是,「若魔眾天」,我們說天魔、魔王波旬,「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或者是由魔王所役使的,就是天魔所役使的有情,他可能附在他身上,擾亂他的心思,或者是他變化的。就懷著惱亂菩薩的心,「來求肢等」,就是要破壞菩薩,他來跟他求支節(身分、手足這些),「不應捨與」,不應該給他。「勿令於彼有損害故」,不要讓他傷害菩薩,來損害菩薩,而造下嚴重的惡業。因為如果你滿足他的惡願的話,將來世反而會使令他墮地獄,墮到惡趣,雖然現下看起來他滿願了,可是他造了很重的一個惡業。

「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第二種就是,已經精神錯亂了,已經瘋狂的人,他來求…就是要跟我們要我們的身體支分,也是不應該給。因為「此等非是實心來求」,他不是真心的,不管是他叫我們做什麼事情,或者是叫我們給他什麼身體的某一個部分,都是他胡言亂語的,不是真實有這樣的一個心念。「唯於眾多浮妄言故」,只是講了許多虛浮不真實的,因為他的意識不清楚,所以他所說的都是空話嘛。「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對於這樣的對象,你不去布施他是沒有罪過的、沒有過失的;你去布施他,反而就犯了…就犯了菩薩戒,因為這個對他沒有益處,而且又傷害菩薩自身,這樣是不對的。

「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除了以上的狀況,來求身,就應該要布施給他。

「此復有二」,布施色身、我們的肉身的方式有兩種。「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第一種就是,「割身支」就是割截我們身體的支分,像我們現在捐肝啊、捐腎啊、捐骨髓啊,這一類的;那以前可能就是手啊、手足啊、頭目啊這些。「畢究施與」,就是將整個身體都布施出去,也就是說我們布施,它不是割一塊(割肝的肉…),或者割一塊肉去給他,我還有存活,他這是連命都不要了,全部捨出去,這是一種。「及為辦他如法事故」,就是為他人成辦如法、合法的這些事情,「為作僕等暫施自在」,這個「僕」不一定是僕人,也就是說做他的助手、做他的左右手去幫助他,「暫施自在」,就是暫時我們捨下我們個人的自在、個人行動的自主性,聽任他人的招呼來為對方服務,或為他辦事。一個就是我們身體的承事,一個就是我們身分、身體支節,我們布施給他,是有這兩方面的。

接下來就是要解釋「外物」應捨不應捨的這些理由…

(前往下一篇)

◎註:若要參照書籍頁次的話,本文係從《菩提道次第廣論》第274頁第1行開始。(依佛陀教育基金會之版本)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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