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症候群的心理層面
人類正常的攻擊反應目的在維護生存,當這種反應變態成一種破壞性的習慣,病徵又會分化成虐待狂、自虐狂、戀屍癖、自戀狂等症。虐待狂是其中最具反社會特徵的病態。
虐待狂的慾望鎖定在使他人痛苦的渴望上,並透過施虐、折磨、屈辱、傷害的過程,達到一己的愉悅與快感。古典心理學大師佛洛伊德過去將這些殘忍行為都歸類到性慾層面,近世的心理專家已普遍認為這是研究上的誤解。而更多的研究證明,性虐待只是虐待狂的表現方式之一,"慾力"有可能來自"性",但不是全部。具破壞行為的慾力,也有可能來自"社會認同感"的失落。
"恨"幾乎就是絕大部分破壞行為的基點。恨自我的不足與他人的完美,延伸到恨社會的現況、過去和未來,恨所有超越我的人,甚至恨不如己者。恨一旦灌滿心理空間,演變成攻擊型人格是必然的。
「完全宰制其他生命體」做為樂趣,正是虐待狂驅力的本質。虐待狂的驅力大多來自""支配他人的慾望,這種慾望強烈的人,常將別人的痛苦應用在控制的手段中。控制欲的重點在於"完全掌控一個人",使對象納入本身意志的延伸,使自己成為客體的主人或"神"。虐待症其實並非只有一種負面風貌。而自虐狂則源於自卑和無力感,以及自我的怠惰,藉著順服和依賴一個"神人",希望解決所有自己無力完成的目標,以及安全的依存。
有些比較不易讓人察覺的手段,也會表現在對受控者的關懷、憐愛、垂青等的樣態中,在有些極端宗教團體中,也可窺及相關的心理層面。一些對未來充滿恐慌和無力的人,甘願交出自我的所有歸屬,投身在極端宗教團體的"人神"膝下,也是殊途同歸的心理現象。孩子的無能為力誘惑了施虐者的控制慾,對生活感到迷惘的人,誘惑了極端宗教團體,兩件事是心理層面的一體兩面。
虐待狂的終極理想是成為受虐者唯一的真神,可以對其任意驅使、踐踏,或被永遠崇拜,不但控制受虐者的肉體,連無形的精神都要掌控。虐待狂希望對方絕對順服或依賴,即使受到屈辱凌虐,對方也應甘之如飴。當他施捨恩惠慈愛時,也希望對方感激涕零,達到「雷霆雨露,莫非皇恩。」境地。
心理扭曲、病懨懨的偏執者,往往把一生都消耗在一無是處的製造痛苦中,若沒有讓別人痛苦,就給自己痛苦,以之來餵養一個空泛的信念。除了無辜者受到凌虐外,在某些情況中,"自我"也有可能成為暴虐慾望的誘引目標。施虐者和自虐者的心理,來自同一個痛苦深淵。自虐者把恨施行於自己的痛苦和毀滅行為,藉以反控他認為的"別人的不義"。
莫里斯說︰「欺凌行為就像不斷下淌的血,最後總會匯集到社會底層,在最無力反抗的人群中,形成一個血池。」
佛洛姆說︰「控制者將人"非人化"或"物化",同時解消了本身道德良知的罪惡感。」。
以上兩位心理學家,是拆除古典心理學框架的代表人物。同樣有心理學的洞燭之見,又跨足在其他學門領域,因此觀察面更為寬廣。
莫里斯從生物角度說明了人類的一些行為,與野蠻的動物並沒有很大差距。佛洛姆透過社會現象證明了;很多殘酷無理的事件,其實一直被掩藏在看似合理的社會表象下。
對於沒有能力去愛的人,殘忍可以是愛的扭曲變形,施虐常是因愛生恨的變態手段,最後也必走向毀滅傾向,即使不傷害別人;也會傷害自己。
1963年~1967年,美國各州就已先後製定了「受虐兒童責任舉報法」。除了醫務人員具有舉報之責外,一些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例如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警察、喪葬等從業人員,也被列入了責任舉報法中。這些人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懷疑某個孩子受到肉體或者精神上的虐待,必須在一定時間之內(通常是24小時之內)電話報警或者聯繫兒童保護組織。
2013年,美國洛杉磯一名8歲男童費南德茲;被母親及其男友虐待至死,驗屍報告指出他頭骨裂開、數根肋骨斷裂,身上到處都有燒傷痕跡,肺部和鼠蹊部內還卡著BB彈。有關單位在男童生前曾接到幾次舉報,前後共有9名警員前往調查,都表示無虐待跡象,案件因此不了了之,事後男童仍與母親同住,最後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男童遭虐致死案爆發後,9名警員受到內部懲處或撤職。洛杉磯檢方表示,先後相關的4名社工人員會面臨至少10年刑期。
美國有的州有這樣的做法,不僅把性犯罪犯和虐童犯的照片和個人信息公布在網頁上,還公佈他們的住址,甚至在護照上增加特殊印記!重複犯罪者必須90天內去警察局報到一次,如果他們留了鬍鬚或者外貌上有任何改變,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熔爐》一部讓南韓改變法律的電影(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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