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保護的方法論原則 文物建築保護從十九世紀初萌芽,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在二十世紀下半葉成熟並形成體系。成熟的標誌是1964通過了《威尼斯憲章》,1976通過了《內羅華建議》,1987通過了《華盛頓憲章》,1999又通過了《佛羅倫薩憲章》。世界遺產公約也起了推動作用,其最簡潔的要求是:作為世界遺產的文物建築或建築群必須是真實的、完整的。把「真實」放在第一位,意即文物建築的定位,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築,其主要價值在於它所攜帶的歷史信息的意義,而不是它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 一、首先建立而且堅持不斷完善文物建築的名錄。名錄必須貫徹系統觀的認識論,以保證所保護的文物建築能形成系統化的歷史見證。 二、對文物建築進行徹底的研究。這研究不但是技術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學術性的,盡可能弄清它自產生之日起的整個存在過程中所獲得的歷史信息的意義和價值,在這個研究基礎上建立保護和維修的方案。 三、要對文物建築進行經常性的觀察和監視放在第一位,及早發現和排除一切可能導致文物建築受損或破壞的隱患,避免大規模的維修。因任何一種重大的的修繕,都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一部分有意義的歷史信息的損失或扭曲。 四、修繕文物建築的時候,要把對它的干預降低到最小程度,力爭無創或微創。只要能維持它正常的安全地存在便可以了,不要"錦上添花",要盡可能多地保留原來的構件和材料,非萬不得已決不捨棄它們。 五、每一代人的責任是把文物建築不失原狀地傳給下一代。保護工作中有些難以克服或難以決斷的問題,盡可能採取臨時性措施維持,萬不可草率從事,以致改變了文物建築而不能復原,妨礙後代完整了解文物建築本真的面貌。 六、凡在修繕時替換和補缺的構件材料,都要在材質上、工藝上或形式上與原來的有所區別,不允許"可以亂真"、不允許"天衣無縫",此原則叫「可識別性原則」。 七、凡在修繕過程中加之於文物建築的加固、連接構件和更替構件,都應該易於拆除並且不會因拆除它們而損傷文物建築的原有部分,此原則為「可逆性原則」,它是為後代的人利用更新的技術和材料來做更合理更可靠的保護工作留下一個可能性。 八、實現「可讀性原則」,就是在修繕中和日後使用中,採取一些方法使文物建築本身的歷史可以清晰的顯示出來。主要是顯示文物件的歷次改動、修繕、破壞以及貼身環境的變化。目的是使文物建築最大地發揮它作為"石頭的史書"的作用。 九、文物建築在它存在的歷史過程中的缺失、增添或改變,只要不嚴重損害它的真實性,而且這些缺失、增添或改變又有一定的歷史意義,就不允許復建或拆除。文物建築的保護工作並不以求"風格統一"、"形式統一"為目標。 十、修繕的思路、決策、設計,一切技術措施和使用的材料,修繕的過程,參加的人,負責的人,都要留下詳細的紀錄,並正式出版。後人要根據這份檔案完全、細緻、真實地了解這座文物建築,從而決定他們如何對待它、使用它、保護它和進一步修繕它。 先進國家在文物建築保護上通行一種做法,把建築上所用的材料分為三類:永久性的(石頭、磚、鋼鐵)、半永久性的(木)、和非永久性的(夯土、草以及粉刷、油漆、彩繪)。對永久性的要求最嚴格,對半永久性和非永久性逐步放寬,這是因為當前人力有達不到的難處,但不因此而動搖基本原則。理論原則不能讓步,一讓步就甚麼都沒有了,而實踐中又不得不做出讓步,不讓步也甚麼都做不成功了,這是當前常見的現實情況。 *摘自陳志華《北窗雜記三集》P.215 ~~~~~~~~~~~~~ 文物古蹟的保護已是世界的普遍共識,參觀文物也是各國旅遊的主要項目之一。但是很多地方為了吸引遊客,大搞文旅產業,增添了很多假文物、仿古蹟,加上旅遊業者的編造宣傳,更要命的導遊瞎掰唬爛,一般遊客傻傻分不清真假,吃喝玩樂之餘,還大叫一聲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