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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笨民調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幾年幾月?
2011/06/02 00:39:06瀏覽1990|回應14|推薦5


『陳銳涉及校園網路簽賭,他旗下彭姓代理商簽中十八萬元,陳銳教唆案發後不到案已被緝通的李世豪、廖振福於前年十一月卅日晚上,在台北市萬華區搶彭贏得的錢,黑吃黑。去年三月,士檢依賭博及強盜罪嫌起訴陳銳,分別求處九月及九年徒刑

經審理一年多,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在逃的李世豪,雖拿防狼噴霧劑,噴灑彭姓被害人,但法院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陳銳與李世豪有強盜的犯意聯絡,只能認定陳銳確曾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是犯案前策畫搶奪,陳銳並不知道李世豪會用藥劑、脅迫等強盜手法去搶彭姓被害人。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有人說:「板主,您這篇不是又要為江國慶案呼冤了吧?」嗯,這篇文章純粹是要考一考各位一個小三的加法問題,

問: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幾年幾月?

有人怯怯的問:「沒陷阱吧?」沒!「咳..那答案當然是..」有人剛好有五根手指,運起了建構式數學法,一年四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七個月,一年八個月,

答案是一年八個月。呼,數得嘴巴好痠!

錯,答案是...依照逆天而行(按:請參【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的陳銳一審法官所判..『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一年七月。

嘎?怎~~麼~~可~~能~~?」有人換過一隻手,再運起建構式數學,一年四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七個月,一年八個月..「還是一年八月啊!

唉,我說有人啊,就算你把兩隻腳的腳指頭都派出來參加建構式數學加以驗算,答案也還是逆天而行的陳銳一審法官算得對,這套從結繩記事,巴比倫曆法,埃及的幾何,阿拉伯代數,一路下來,那整個數學系統最最基本的加法金律,這一下,竟被台灣的陳銳一審法官完全顛覆,顛倒,翻轉,逆行,反了過來...

 五月加一年三月不等於一年八月,而是一年七月。
 
這會子,也甭拿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倒轉成『三審重判,二審減半,一審豬腳麵線』來形容這像是傳達一股冤氣,形容江國慶,江家父子的千古奇冤,江家的這個冤,竟連加法金律都能顛覆,再說一遍,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一年七月。

言歸正傳,這裡再與大家同修一點法律常識,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條 第1、2項(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條 第1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在逃的李世豪,雖拿防狼噴霧劑,噴灑彭姓被害人,

這個叫『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檢方因此事實,起訴陳銳和兩個小弟強盜罪。

但法院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陳銳與李世豪有強盜的犯意聯絡,

莊子說:魚兒水中游,真快樂。惠子馬上吐槽:子非魚,焉知魚之樂。莊子啊,你又不是魚類,就算是,你也不是你看到覺得很快樂的那條魚,你怎麼知道那魚很快樂呢?

只能認定陳銳確曾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是犯案前策畫搶奪,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法官啊,您也不是魚..不,不是陳銳,你怎麼知道人家陳銳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不是策畫強盜,而是策劃搶奪,說不定陳銳是策劃小偷,那就要改判竊盜罪。也說不定陳銳是策畫詐欺,要改詐欺罪,又或者陳銳是策劃恐嚇,啊,根據法院給陳銳恐嚇定讞的判例

藝人陳凱倫的兒子陳銳前年11月間,疑似在北市網咖強逼被害人簽本票償還賭債,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昨依據現場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陳銳當天雖在現場,但並未恫嚇或向被害人施壓,因此維持一審原判決,判陳銳無罪,全案定讞。


那該判陳銳無罪,當庭開釋,再等著陳銳申請國賠呢!

有人說:「板主你怎麼不乾脆說「你們去把錢拿回來」,只是陳銳跟小弟間的嘻笑怒罵用語,陳銳要是罵『操XX的B』,誰會當真相信陳銳想要小弟去操受害人呢?

馬面上台罵『連勝文,幹X娘』,陳銳一審法官,可別判馬面公然唆使誰,意圖叫誰去操誰啊!

陳銳並不知道李世豪會用藥劑、脅迫等強盜手法去搶彭姓被害人。』唉,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或是不樂。我的老天爺!

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

陳銳叫兩個小弟,「你們去把錢拿回來」,依照陳銳一審法官諸法皆空的自由心證,這三個人已經有了搶奪罪犯意聯絡,都是搶奪罪的共同正犯,接下來,司法黑心鋸箭法(按:請參【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就要施展了,為了簡化,這裡只談兩個小弟的犯行,陳銳的犯行,跟著小弟犯行走,

李世豪和廖振福,受老大陳銳之命,要去搶奪彭姓被害人,因為很難搶,李世豪拿出了防狼噴劑一噴,錢就搶回來了。

廖振福嚇了一跳,『X!快把錢還回去,老大叫我們用拿的。』有人說:「怎麼可能?」敢問陳銳一審法官,廖某在李某拿出防狼噴劑噴被害人犯下強盜罪時,他知悉了沒?

事後他分錢了沒?

事前犯意聯絡,事發親自參與,噴防狼噴劑時,沒有制止,也沒要求同夥別搶,趕快還錢,事後還參與分贓。李某與廖某各分七萬,陳銳分得四萬。

陳銳和他的兩個小弟,三個人都分了賊贓的,不是?李世豪不拿防狼噴劑當強盜,光靠陳銳策劃的空手「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搶奪,陳銳和廖某分得到錢嗎?

所謂搶奪罪,就是直接搶奪財物,沒碰到人。而強盜罪,搶奪財物,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看到那個『他法』了沒?這個他法,難道不是陳銳與廖某搶奪財物,以李世豪拿防狼噴劑犯強盜罪的他法,至使受害彭某不能抗拒嗎?

普通強盜罪,意圖為李世豪自己或陳銳,廖振福等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強暴、脅迫、藥劑(李世豪用的)、催眠術或他法(陳銳和廖振福用的),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銳的一審法官,這個邏輯,很難嗎?

你們只是陳銳的一審法官。怎麼,甚麼時候把自己當成天,當成上帝?還是,只是把台灣人當成蠢材,廢料,笨蛋,教育失敗,不會讀書考試,考不起司法人員的賤民老百姓呢?

『有兩個人掉到
塑化劑桶子裡,一個人很鬍渣少了,聲音尖了,陰囊縮了,另一個人很雄壯威武。那麼,誰會發毛呢?有人說:「當然是那個
鬍渣少,聲音尖..陰囊..那個的人!」,你錯了,那個雄壯的,看到鬍渣的人,心想:『我鬍渣一定很。』所以是雄壯的人發毛。鬍渣的人,看到對方很雄壯,反而沒發毛。

我再問你,他們兩個人,又掉到同一個
塑化劑桶;你說,這回誰會發毛?有人想,我可不是笨蛋:「哈,當然是那個雄壯威武的發毛了。」又錯了!雄壯的人,發現上次不該發毛;而鬍渣的人則相反。他頓悟了上次雄壯的人為什麼急著發毛的原因。所以這次是鬍渣的人發毛了。「嘎!」

有人喃喃唸到:「遮莫,這就是馬總統發毛...『
也許我也有吃過?』的原因。

最後一個問題,他們倆人第三次掉
進塑化劑桶裡,誰會發毛?有人生氣了,大聲回答:「當然是那個鬍渣的人!這還用問?」...最後一句,本來是要形容司法之爛的反話,兩個人掉進同一個塑化劑桶,竟然能一個雄壯,一個少鬍渣...「誰有看過兩個人
掉進同一個塑化劑桶,能一個娘泡,另一個不娘的?』(按:請參【誰餵馬總統吃的塑化劑...】)

這會兒我們真的看到兩個人掉到同一個
塑化劑桶,一個鬍渣掉了,另一個卻很雄壯威武...
『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三個強盜,不...一個是強盜,另外兩個要改叫搶奪...這竟是個怎麼樣末世末法,倒反了的光景啊!

有人還在數著手指頭,不禁搖了搖頭:「那司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條金律可沒顛倒,看板主要怎麼掰,扯到江家的冤。

這個也顛倒了,只是一般凡人看不出...『判生有錢,判死沒錢』,看,江家有多冤!

判決書指出,陳銳惡性不輕,但審酌他只有十九歲,沒有社會歷練,加上他是名人之子,案發後飽受社會批判。同時他因涉案已受應有教訓...

人家不是已經被你們這些台灣賤民們罵,虧,譏笑,嘲諷,調侃到心靈一整個都很受傷,受到應有的教訓了嗎?

說到這裡,你們這群台灣低劣人種,一天到晚也笑罵著法官是恐龍法官,不讓你們也從陳銳案子受到一點教訓,法官以後還要做官不做?
官威還擺不擺?沒把陳銳這一整個案子辦得荒謬透頂,把加法都改寫,難顯法官吃人的恐龍手段...或者,難證江國慶的冤!

嘆曰:

左列鍾銘右臉書,耍笨民調有乘除,數手指頭懂不懂,五加十三等於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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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王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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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1/06/02 11:51
我真的愈笑愈大聲了,本來以為沒人看得出來,結果終於樓下有人看出版主數學是如此差得可怕!!

一年三月,怎麼也不等於十三,版主還好意思回我5+13=18不等於17什麼的什麼的.....

唉....唉.....唉......問問小三吧,五個月加一年三個月,用數字表示,是5+15,還是5+13,簡直是,一年有十二個月都不知道,真的是很可悲也!
文章連結:

2014 第一笑話

2014 第三笑話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17:15 回覆:
一年三個月,不等於十三,強盜罪,也不等於搶奪罪啊。

板主標題再耍笨,那首詩可不笨啊,

左列鍾銘右臉書,耍笨民調有乘除,數手指頭懂不懂,五加十三等於幾?

五加十三等於幾?誰說十三是指一年三個月的(^^)


cjs你搞錯了吧
2011/06/02 11:33

我知道你搞錯啥了,

所謂偵查不公開是案件偵查時有什麼發現不能隨便對外爆料,

你講的是審訊沒公開。

審訊過程當然不會隨便公開,從前都是關起門來打到招的,

現在都有規定要錄音錄影,要有律師在場,

除了律師在場這點九成九沒遵守外,錄音錄影都沒問題。

馬英九特別費案,不是挖出問訊的錄音檔要告檢察官斷章取義嗎?

偵查不公開是一定要遵守的,不然檢察官選擇性對外放話爆料就玩死你。

你要抱怨的是審訊扣留羈押的規定,不是偵查不公開啦!

審訊的規定進步很多了啦,江國慶是多久前的案子了,

又是無法無天的軍中黑機關辦的,不可同日而語啦,

想當年警總辦案,要你承認甘迺迪是你殺的都沒問題,

現在沒這麼爽了啦。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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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02 10:18
哀啊;

[台灣偵查不公開,但起訴後起訴的事証都會公開的]

---江國慶案就是這樣搞出來的.

JC
回家吃藥喔
2011/06/02 10:07
又在牽拖了,不是教你要記得吃藥嗎,你看! 不肯吃藥,連一年三個月都會變成十三,我的天ㄚ,越來越嚴重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17:11 回覆:
那是在寫詩啊,J兄(^^)


息怒啊
2011/06/02 10:06

鄉下人不知道便利超商有買兩件第二件八折,

以為店員算錯大聲嚷嚷,

您別太在意。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17:10 回覆:
鄉下人如果知道買的看似統一寶健,實則是統一塑化劑,鬍渣少了,聲音尖了,陰囊縮了

那不男不女的尖叫聲才叫嚇人呢!

哇哈
火星人,地球的刑法不是這樣加地
2011/06/02 09:4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看清楚啊,哪句話寫說要全部加起來的?你是念非洲的法律系啊?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17:06 回覆:
原來如此,差點嚇死我(^^)

這樣子,就說得通了,加法沒被破壞,司法金律也能用,一審
 五月加一年三月不等於一年八月,而是一年七月。

再審,
五月加一年三月不等於一年八月,而是一年六月。
....

只要
五月加一年三月不小於一年三月,都說得通。好厲害的地球司法!如此一來,『一審還是重判,二審減一個月,三審減兩個月...最後還是吃豬腳麵線。』大家都有活路可走,萬歲!

民進黨
東拼西湊、亂七八糟、不知所云?
2011/06/02 09:24

東拼西湊、亂七八糟、不知所云?

以後直接打馬,少賣弄爛文筆,OK?

2012 民進黨必勝!

才怪 !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09:45 回覆:
這幾個形容詞收下了(^^)

拿來用在形容板主看陳銳判決的心境剛好。


越講差越多
2011/06/02 09:20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09:05 回覆:

說成偷,阻礙日後法官發財的機會,這叫擋人財路。

說『拿』,下一審可以說成『偷拿』,再下一審『詐欺』,又下一審『恐嚇』,最終審,查被害人係自願交付,陳銳只是很單純的拿到,

這才是棉角!(^^)

唉,偷拿也不是詐欺啊,更不會扯到恐嚇啊,

要用專有名詞先去查一下定義好唄~

還有沒有什麼再下一審,再下一審,最終審,你是在哪一國啊?

二審就結案了,這種案子不會進三審,頂多發回更審,

更審是可以發回無限次無限年的,這部分太難你學不會就不提了。

你們都只活在自己想像的世界裏啊,

你乾脆說有人被搶完全是幻覺,根本沒發生過這件事不就沒罪了,

還要查被害人係自願交付,要幻想也不嫌麻煩啊。

打官司要是只靠幻想的話,你就等著在牢裡慢慢幻想吧~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09:43 回覆: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法官啊,您也不是魚..不,不是陳銳,你怎麼知道人家陳銳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不是策畫強盜,而是策劃搶奪,說不定陳銳是策劃小偷,那就要改判竊盜罪。也說不定陳銳是策畫詐欺,要改詐欺罪,又或者陳銳是策劃恐嚇...

原來這段您沒看,拿是判決書講的。

『打官司要是只靠幻想的話,你就等著在牢裡慢慢幻想吧~』

這倒不用您提醒,大家都知道,打官司不是靠四個孩子,就是靠老爸(^^)




叫你別提專業的東西你都不聽
2011/06/02 08:58

版主你不要提經濟還是法律這種專業的東西啦,

一開口人家就知道你是白丁了啦!

去查一下刑法51條第一項第五款啦,數罪併罰沒規定要全加啦,

可以依法官當天的心情還是前晚打麻將輸贏打折的啦!

還有你們這些不懂實務的人就別在這邊瞎扯了,

這案子我看法官絕對沒收錢啦。

如果我是法官收了錢,我就敎他把供詞改成"你們去把錢回來",

這樣就變成本刑最重五年的偷竊罪,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就好了,

連關都不用,這才是專業的服務啊。

你們專業的棉角都不懂,在那邊扯幾個月,真是搞不清楚狀況。

jun5238(jun5238) 於 2011-06-02 09:05 回覆:
說成偷,阻礙日後法官發財的機會,這叫擋人財路。

說『拿』,下一審可以說成『偷拿』,再下一審『詐欺』,又下一審『恐嚇』,最終審,查被害人係自願交付,陳銳只是很單純的拿到,

這才是棉角!(^^)


cjs您別挨罵了
2011/06/02 08:42

沒有自由心證跟偵查不公開,法官檢察官們全瘦骨嶙峋了!

偵查不公開也不行啊?

那檢察官每天要搜查什麼地方,查到什麼證據,約談什麼人,收押什麼人,

全都要公開,以後檢察官要編制人員寫新聞稿了。

如果查獲什麼事證忘記公開,不知道要不要罰啊?

明天要約談誰拘提誰忘記公開,害被拘提的人來不及跑,

可不可以申請國賠啊?

啊cjs你身處美洲大陸那個蠻荒之地,

可能不知道台灣偵查不公開,但起訴後起訴的事証都會公開的,

不會起訴你不但讓你或全世界知道他是依什麼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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