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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恥感」、「罪感」取向與社會真誠
2014/03/10 10:52:39瀏覽10761|回應6|推薦16

拿「恥感」(shame)與「罪感」(guilt)兩種不同的文化取向做對比,強調日、美文化的不同,這是美國人類學者Ruth Benedict的創意。之後有不少華人學者(包括台灣大學教授朱岑樓等)則認為華人文化也是恥感取向文化。換言之,「恥感」與「罪感」取向可能是東西文化的一個重要差異特質。

 

「罪感」大體是指違背內在價值與行為準則時產生的負面自我評價,以及相應的負向情緒,甚至自我懲罰;而「恥感」則是指違背外在社會價值與規範時所產生的負面自我評價,與相應的負向情緒、自我懲罰。

 

我以為以上的二元對比確實很有洞察力。衍伸來說,可能正因為東方文化強調恥感,所以最在乎他人對自己的評價(與懲罰),而西方文化則因為更強調上帝對自己的評價(與懲罰),所以後續的行為反應模式也有很大的不同。


西方的罪感取向,最可能的原因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不但是因為西方的基督教有「原罪」的概念,可能更重要的是因為基督教強調人與上帝的關係。這個關係的重要性超過了人與人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相對而言成為手段、次要的事物。重視人與神的關係凌駕了人對與他人關係的重視。從而,因為重視與他人關係而產生的羞恥感也相對緩和。


對中國人來說,「三綱」、「五常」作為最高的人倫綱領,強調的是人與人間的關係,而非人與神的關係。日本人雖然未必講究三綱、五常,卻也還是以人與人的關係作為自我存在價值的判準。所以,東方人傾向以他人的評價,而非上帝的審判,決定自我存在的價值。也就是說,決定人的存在價值的最主要是人際間的關係與評價。所以,對一般人來說,被他人否定評價,是非常嚴重的事。向他人認錯也因此顯得特別困難,因為預期將因此而被他人否定。一般而言,東方文化下的人可能比較「愛面子」(相對於「裡子」而言),也就是在乎他人怎麼看自己,是否覺得自己很有價值、很風光或值得他人欽羨。也因為恥感強烈,所以東方人要公開向他人認錯,非常困難,因為覺得犯錯而讓他人知曉是非常羞恥的事。好比日本在二戰以後,遲遲難為發動侵略戰爭而公開認錯、道歉,還要用「進出中國」的字眼來美化其侵略行徑。事實上,在台灣的政壇上,我們也很難看到出了差錯的政治人物真誠向他人公開道歉。

 

西方文化中有某種懺悔的傳統。除了在教會裡常有「告解」或懺悔的儀式,還有些西方思想家寫「懺悔錄」,譬如盧梭與更早期的聖奧古斯丁。而懺悔也就同時包含著認錯。懺悔是向至高的上帝的輸誠;而且,從中可獲得心靈洗滌的喜樂。這樣的習慣在東方比較少見。因為東方雖然也有神的概念,但是特別是在中國,神比較是功能性的存在,像是行動者的客卿的地位,位雖高而終非主人。神作為人的利益或意志的維護者,卻未必主宰人的意志。在東方文化中,可能由於少了全知的上帝與禱告、告解儀式,坦露內心也就更困難。再者,人際間的互信也可能因為少了上帝的中保而減少,從而要向他人坦露內心也更困難。

西方人當然不是不在乎別人的評價,也不是不愛面子,但是,或許是因為更在乎上帝的評價(譬如最後審判),而意識到內在真實想法、意圖的重要。也就是說,面對上帝,人無法隱藏其內在,外在表現因而相對變得次要。

 

「恥感」與「罪感」兩種文化取向可能主要是源於不同的宗教倫理特質與氣氛。在上帝作為全知、全能而至高的存在的認知氣氛下,而禱告與告解的儀式又成為普遍習慣,坦露內心也就較易成為習慣,包括披露內心的不美好。如果稍做深究,「恥感」文化可能使人的自我評價呈現被動,也就是比較取決於多數他人或重要他人的世俗評價。「罪感」文化則更強調上帝的審判或評價,然而,什麼是上帝的評價?真正的意義可能是依循教會提供的內化倫理標準所做出的個人自我評價。這裡,評價標準可能更具有普遍性,而作為評價所要觀照的材料卻可能是來自個人內心深處的自我感覺。也就是說,「罪感」文化似更觸及意識的廣度與深度。


不過,近代西方,宗教逐漸有式微的跡象,由上帝信仰所促成的「罪感」取向文化也可能逐漸式微,會不會朝向更人性化的「恥感」取向轉變?會不會也使得人的坦誠特質變得更希罕?這都還有待觀察。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恥感」或「罪感」或許都源於某種原始、無名的恐懼心理。這兩種心理或許主要都與幼年期的心理發展有關。兒童可能害怕被懲罰、害怕失去關照,害怕獨自面對陌生的世界。恥感或罪感都有可能是恐懼的潛意識所推動的自我評價傾向。這種自我評價模式可能是為免於恐懼的努力的一部分。恥感可能比較是害怕他人因為自己表面不當的行動而來的懲罰,罪感則是害怕至高者對自己內心的不當意圖的懲罰。當然,這樣的對比比較是理念型式的,也就是理論上朝向極端化對比的分析模式。


「恥感」與「罪感」如果都是根源於某種恐懼心理,它是純粹的恐懼心理的反映嗎?還是在成長過程中早已經轉化而有複雜的意涵?主要滲入什麼其他的內涵呢?我並不認為這兩種心理狀態只是意味著某種不健康的心理狀態。而且,我們並不知道,如果摒除了這種恐懼心理,對人的影響究竟為何?當然,或許人就是不可能完全摒除這種原始恐懼,甚至也不應該完全摒除。也許我們更應該努力的是去調整文化取向。也就是說,作為東方文化成員的我們也許需要尋求更具超越性的價值取向,以期促進社會的普遍真誠(與平等意識)。孔子說:「不誠無物」。可見「真誠」的重要。但是,如何面對並改變其實欠缺真誠的社會狀態,是否提倡更具超越性的文化價值取向可以對事態有幫助,這是我們大家應該關心探索的課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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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2021/03/19 21:39
信神的人會做好事是基於愛,不是基於恐懼。(rolalamyue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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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19:07
您好,因為覺得您的文章很有意思,不知是否可以借用影印,與我班上的學生一同分享討論?謝謝!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7-02-15 22:01 回覆:

沒問題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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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22:09

殊途同歸,能走到法治,最重要。

就怕是只有恥感,仍然,法治只視為選項(例如,情理法三選一)。台灣社會時而令人擔憂,任何問題,媒體宣導倡揚的,只在乎“鞠躬”幾度,道歉幾次,如果不道歉就亂石打死,或者道歉是態度不佳,斜眼看人等,也要亂石打死。反而偏愛,對犯罪行為找理由藉口,找“情”與“理”的原因,(爸爸生病,就可以打護士,離婚可以撞總統府等),忽視犯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法治觀念,也就是無論什麼原因,犯法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西方人,法官只問“guilty or not guilty”,至於你是否知恥,屬於道德宗教範疇或私人事。日本人雖重恥感,可是仍然重視法治。現代文明,要建構在法治的觀念與基礎上,無論“恥感”或“罪感”,都要走到“法治”上才是。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0 23:02 回覆:
西方法庭所講的guilty,雖然與此處所講的「罪感」是同一字根,但是語義應該並不相同。後者是有宗教意義的,而當代法庭的guilty概念是法律意義的。兩者有某種歷史文化淵源,但是現在不宜混同。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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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19:19

那位人類學家用「罪」和「恥」來觀照西方和日本對違規的不同認定,但是都有處罰跟隨,西方的法定刑罰和日本的切腹謝罪。這些在中國都沒完全納入規矩之中。

所以我對中國居然能維持數千年的社會文化和文明深感莫名其妙。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3-10 23:05 回覆:
千萬別徹底否定掉中國傳統文化,那是偏激之論,而且是一種自我否定(因為我們身上都有濃厚的中國文化元素)。如果中國文化沒有一定程度的優越性與合理性,四夷也不會接受中國文化,甚至主動華化,而讓中國文化圈逐漸擴大;中國文化也不會有這麼長的壽命。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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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e
2014/03/10 18:09

玩弄律法,上下其手,顛倒黑白是非 - 這就是典型的無恥。

其他不知恥為何物的,就可能是教育的問題。 - 今天台灣媒體引導的社會教育,指向台灣的未來,就怕一般人都不知道恥為何物,那就糟了。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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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lt and shame
2014/03/10 13:33

是恐懼嗎?我覺得人會恐懼的是失去,生命的喪失、財物的喪失、健康的喪失、名譽的喪失....等等。名譽的重要性反而是最末位。

恐懼失去是人性,人性中的沒有安全感。

至於 guilt ,不管是宗教所說的罪,還是世人的律法所稱的罪,都要靠教育。

不信宗教的人不懂得敬畏神,所以不懂得罪惡感。

沒有文化,不懂法律的人,無知會犯法。

不信宗教,只信律法的人,通常是比較傲慢的,也可能玩弄律法,上下其手,所以沒有清楚的黑白是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