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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的是社會不正義而非豪華農舍
2011/10/09 15:35:11瀏覽4019|回應21|推薦18
近來國內輿論對於蘇嘉全的農舍跟農地問題一直陷於「合法與不合法」的爭議,只有少數頭腦清醒之士認識到這是道德問題而非一般法律問題(詳見洪志坤、郭正亮的批評)。然而這些少數的洞見仍是從「政治權力」的觀點出發,認為蘇嘉全應該替自己設定更高的道德標準才能有助於民進黨在明年大選獲得的支持,並未真正意識到這是社會正義的問題,可與目前在美國各大城市如火如荼的人民佔領運動相互連結,是全球平民百姓對於權錢勾結的社會壓制的集體反撲。

為何農業發展條例會規定農地10分之1可蓋農舍?這應該請蘇嘉全好好向當初參與520農民運動的民進黨前輩(如林濁水等人)詢問,當初是怎麼樣為台灣農民爭取權益。台灣農村原本就是住宅與農田合一,農民世世代代在自己的農地上蓋屋建宅。但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後,農地變得只能農用,農舍成了無法改建的違建,所以才有了後來的法令放寬農民在農地上興建農舍的規定,讓老舊的農舍得以改建。因此就當初立法的時空背景跟源由來看,這個1/10的規定本來就是特殊條件下的權宜之計,是為了替農民解決房屋老舊無法改建的問題,並不是讓蘇嘉全還是陳瑞仁之流把利用這個規定把農舍農地當成私人的度假別墅。

因此從土地正義跟農業正義的角度來,蘇嘉全跟陳瑞仁的作法並無不同,雖然他們蓋的農舍價格天差地遠,陳瑞仁也在合法之外替自己設定了更高的法律標準(沒有蓋到1/10,不需建照卻申請建照),但他們都是以投機的方式便宜取得農地作為自己私人的度假休閒或居住之用,根本上完全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精神。

或許有人會爭執於農民跟農業活動的定義,主張任何人都可以在下班之後從事農業活動,農業生產也未排除自耕自食。但是這種狡辯是無法通過社會正義的檢驗。要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大家問自己一個問題,為什麼社會需要針對農民跟農業制訂這麼多特殊的規定?如果沒有這些特別的農業規定,蘇嘉全跟陳瑞仁,乃至於現在被牽扯到的八萬或十萬多戶農舍都不必擔心違法的問題,不用去斟酌於土地跟農舍是否農用。之所以要針對農民跟農業特別規範,就是因為農民被視為社會上的弱勢者,所以需要特別的規定來保障他們的利益,並且針對他們遭受的剝削給予補償。

換言之,要利用農發條例的規定買地蓋農舍之前,每個人都應該先問自己是否具有農民這個弱勢者的身份,才能在道德上符合買農地蓋農舍的要求。而所謂的農民當然不是有種田就是農民,而是必須以此為業者才具有被稱為農民的資格。為何如此?因為過去農民之所以被視為弱勢者,就是因為他們除了種田,別無任何謀生的管道跟能力,因此相較於其他行業者才會淪為經濟上的弱勢。如果一個人可以當個週末農夫跟夜間農夫,就表示即使不務農也不會影響生計,如何配稱為農民?即使是經濟上的弱勢,也並非務農所造成,當然不該具有農民身份。

因此吾人可以看出,無論蘇嘉全跟陳瑞仁再怎麼辯稱自己在法律上如何合法,但其行為的本質上已經違反了社會正義的原則。但這個問題是他們個人的問題嗎?顯然不是。因為除了他們之外,還有少則三萬多則八萬十萬以上的人跟他們從事一樣的投機行為。這種社會行為其實就是典型的階級剝削,都市有錢階級以低價購買農村土地,剝奪了弱勢農民唯一的生產要素,然後把這些原本可以生產千百人食用糧食的土地變成只供一人一家享受,這就是剝削。

另一方面,賣地的農民雖然拿到了金錢補償,卻喪失了唯一的生產工具,也同時喪失了農民的身份資格(無法再領老農津貼),而且還得回過頭來向商人購買糧食。當國內農產品產銷不足消費需求,政府就會迫於壓力開放更多糧食進口,進一步導致農民收入偏低,使得更多農民想要賣地換錢,這種惡性循環已經讓台灣農業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實在很難相信農家子弟出身,又當過全國最高農業首長的蘇嘉全會對此情形毫無所悉,只能說當他成為有錢階級之後,就從受壓迫者成了新的壓迫者。

如果我們暫時跳開農業問題,拉到國家統治階級(包括藍綠政治人物)層次,我們會發現這些政治人物都遠比他們所欲統治的人民富有。馬蔡兩人身家上億不說,連擔任公職部多不久的蘇嘉全都可以砸錢買地蓋豪宅,顯然我們應該告訴台灣的年輕人,從政才是快速致富的管道; 而且對於那些還迷信藍綠政治人物會為民喉舌苦民所苦的老百姓,當這些政治人物身家不是千萬就是上億起跳時,你覺得他們還會真的關心老百姓的米酒咖啡問題嗎?別傻了!

因此我們不能單從法律或藍綠政治鬥爭的觀點看待蘇嘉全的農舍問題,而應該反思為何當初為弱勢爭福利的法令到頭來竟成為都市有錢階級蓋豪華農舍跟假日農場的工具?又為什麼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關對此「亂象」從不主動稽查處理,也不肯修法防堵?如果一般台灣民眾無法看清這其中的利益關連,那無論2012執政的是藍是綠還是橘,這種剝削的行為都會一直變本加厲的延續下去。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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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北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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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權力說不?
2011/10/18 17:31

板主不能用各50大板,來說蘇嘉全的農舍也沒有什麼料不起。

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你版面的"向權力說不"。

當被選舉人要競選公職時,我們沒有辦法知道未來他會不會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會不會假公濟私。於是,我們檢視他過去他的私人作為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來作為選民的判斷標準。

他的問題發生的時間,就是在他擁有權力的時候。他當縣長的時候拆違建,但是他卻蓋了違建。他訂了法農地農用,但是他自己的卻沒有遵守。

也不要用天下烏鴉一般黑的說法來掩飾,就是因為烏鴉多,才需要身為主事者以身作則,這是從政者得道德。沒有這樣做,被揭發了就是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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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f the permit was not legal at all?
2011/10/12 00:52

All the arguments so far are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original permit was issued becasue all the regulations were met. What if it was not the case? Sure the county government can say the existing struccture and improvement all confirm with what was allowed in the permit but this is all on the paper and does not prove that the original permit was issued legally. Has anyone seen  the original document indicating the area the intended building and improvement will occupy? You have to be blind to believe the current building and improvement occupy no more than 10% of the land.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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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3段
2011/10/11 15:06

可見國民黨吹噓 來台灣後的土地改革措施

是多麼大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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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永無止境
2011/10/11 12:13
貪污腐敗!每個人聽到看到都會咬牙切齒,可是當自己看到一袋袋的鈔票往自己的家裡送時,請問那時候自己還會反貪反腐嗎?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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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講了一條法律
2011/10/11 10:44

這篇文章少講了一條法律,那就是非農民也可以買賣農地。以前,非農民是不能買賣農地的,甚至連繼承都會有問題。

我不認為陳瑞仁在道德上有什麼虧損。蘇嘉全明顯的是違法,雖然違法的人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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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宇說:
2011/10/10 23:40
"即使整個體制已經百孔千瘡,充滿了漏洞,然而他們仍然高舉道德治國的高標準,強調一介不取.....因此就產生了像海瑞這樣古怪的官僚......"

如果體制有問題,應當盡快修改法律,並且應該嚴格執法,維護法治的精神. 不是在哪裡講觀感道德, 我們的現任總統馬英九可是哈佛的法律博士,國家不是靠觀感跟道德治理的.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已經讓我們知道政商關係之密切,結果在台中國人只想仇扁恨扁,一天到晚表現出嫉惡如仇的態度,卻不想賭塞制度的漏洞,風氣就跟當時張居正卸任之後的政治鬥爭氣氛一樣, 這樣能改變國家嗎?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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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使用執照式確認發照時是合法,以後並不保證就永久合法.
2011/10/10 23:36
很多是在獲得執照後,就亂搞大肆改建的,而被舉發違規以後,就要依法勘驗,若確實有違規,就要罰款並要求依規復原補正.再多的違規也是要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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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去看黃仁宇著的書
2011/10/10 23:05
"明神宗萬曆19年"
完全點出中國人由盛轉衰,終至整個帝國瓦解......

我們的社會應該緊緊的依照法律治理,你講的說法跟500年前的明帝國人很類似,我實在搞不清楚照你這種思維,社會國家怎麼運作?

既然政府依法給予合法建照及使用執照是合法的農舍,在台灣也有千千萬萬這樣的莊園農舍,如果蘇嘉全這樣是不對的,全台灣其他跟他一樣的也是不對,哪該如何處理?

作為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我只想問合法不合法,如果合法,希望不要浪費時間繼續在那裡亂扯!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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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法後,已將農地之利用管理方向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原則。*農舍: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
2011/10/10 19:53
蘇農舍可質疑處:
1.圍牆: *農舍最大基地面積330㎡、最大樓地板面積495 ㎡ 、高度以3層樓且不超過10.5公尺為限。(註:興建農舍所需設置之圍牆、庭院、對外連接通路、污水處理設施等用地面積,需計入最大基層面積中。)
2.農舍外道路.
3.實際作農作、森林、畜牧、養殖使用。
4.課稅.
農地利用管理 行政院農委會企劃處95年7月
壹、 前 言
<農地為重要農業生產投入,我國之農地利用管理在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有法令之規定是以「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為中心。
<本條例修法後,已將農地之利用管理方向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參、農地利用管理法規重點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
1.如有下列之需要應辦理申請
(1)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4)申請興建農舍
(5)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
2.核發基準--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者
1) 實際作農作、森林、畜牧、養殖使用。
(2)農舍或農業設施已依法申請興建並依核定用途及面積使用。
(3)未舖設柏油、水泥,未堆置砂石廢棄物,無阻斷灌排水設施。
3.耕地雖未作農業使用,但也無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之使用時,得申請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之管理
1.涵義
農舍與農業設施同屬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
*農舍: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
*農業設施:指屬經營農業之必要,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之建築物。
2.農舍管理
1)於89.1.28農發條例修正前,原已持有農業用地之農民,仍得依修法前之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
(2)於89.1.28農發條例修法後始取得農業用地者,興建農舍條件:
*需取得農地滿兩年,且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且農地需確供農業使用。
*農舍最大基地面積330㎡、最大樓地板面積495 ㎡ 、高度以3層樓且不超過10.5公尺為限。
(註:興建農舍所需設置之圍牆、庭院、對外連接通路、污水處理設施等用地面積,需計入最大基層面積中。)
(3)對於農舍之使用已脫離農業生產經營使用部分(如民宿),目前已訂定相關規定,若有其他問題可詢問縣市事業主管機關。
3. 農業相關設施管理
(3)不需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照之農業設施: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 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縣(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也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4)需申請容許使用但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甲、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農業設施面積(註: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
乙、農業發展條例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者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無安全顧慮者。
(5)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農發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配合下列情形: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 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四、農地利用規劃、產銷獎勵及稅賦優惠
1.規劃與產銷獎勵方面
農業發展條例條文中,頗多促進農業發展之獎勵及輔導規定,如加強實施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輔導設置農業產銷班;規劃發展休閒農業;辦理農村整體規劃及更新,加強農村建設等。
2.稅賦優惠方面
 (1)農業用地不課地價稅,且停徵田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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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認為陳瑞仁的農舍在形式及實質上已符合立法的精神
2011/10/10 14:37
1.農發條例當然是為了農業及農地農用而訂定,但是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而修改,其第18條更是因應農村人大量流失老化,及大量農地廢耕棄置而修改的.
2.但是多次修改後的農發條例,仍然堅持農地農用的精神,只要農地確實有執行經濟農作生產不管量多量少,就是符合立法精神.而且就陳瑞仁農地相片判斷,其農作物應是遠超過其家庭的日常消耗量.你有空到中南部農村走一走吧!許許多多休耕廢耕農地,連一點作物也沒有哩.
3.你講的已是道德的層次,凌駕於法律精神之上了.法律有法律的門檻,不宜無限上綱,等有一天時空環境再變遷時,再把農發條例第18條改回到七十五年版,就不會有陳瑞仁的農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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