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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7 19:55:13瀏覽868|回應6|推薦45 | |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896217.shtml 因國務機要費等多案纏身,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已達600多天,今下午高院裁定,陳水扁自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五都選前確定釋放無望。 高院認為前總統陳水扁犯的是有期徒刑20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續押至年底。 前總統陳水扁羈押期限至10月18日期滿,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延押庭後,認為扁未能證明海外鉅款已全數匯台,且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今天裁定延押2個月,期限至12月18日。 高院合議庭指出,特偵組原認定扁家海外款為2242.5萬美元,但目前僅匯回1841萬1586美元,仍有300多萬美元鉅額差距,扁雖指海外款全匯回,但未提證據證明,無法證明海外帳戶已全無資產留存,加上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未消滅,裁定延押。 高院新聞稿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年10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陳水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案卷宗及證物於民國99年7 月19日送交最高法院,並由本院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因審判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合議庭已於本(7)日17時公告裁定主文如下:「陳水扁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請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裁定如下: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雖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惟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不必達到如同條項第1 款、第2款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的要求,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著有明文。而所謂「相當理由」,係指非出於憑空臆測,凡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為具有相當高蓋然性之可信度即可;個案之具體情狀已達於符合該規定第1 款之得羈押情形時,自亦合乎重罪羈押應併予具備之上開條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水扁(以下簡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判決後,於99年7 月19日移送最高法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及前開規定,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 個月即將於99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查,被告犯有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14罪,業經本院於99年6 月11日分別量處14年、6 年減為3 年、2 年減為1 年、12年、8 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另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 億7000萬元,有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與其配偶即同案被告吳淑珍共同犯前揭貪污等罪,將部分犯罪所得及用以漂白該等賄款之資產,經以多重帳戶匯洗海外,藏匿於各境外人頭帳戶,其中並有透過其子陳致中、媳黃睿靚以紙上公司名義設立之帳戶,堪認被告確有逃避本件追訴、處罰之行為,亦不無於將來面臨重刑之裁判,規避刑罰之執行並逃亡海外之可能性;衡以被告曾任總統之影響力及其家人目前在國外之資產,足認其如赴國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相較於被告於本案忍受訟爭之累,甚或可能面臨刑罰、重罪之執行,其逃匿可能性確屬極高。且參以被告曾任中華民國總統,並參與多項機密外交,有與海外政府或民間人士以機密方式接觸之機會,其海內外應有優於一般人之人脈及管道,較諸一般人熟稔通往國外之管道,被告並於本案偵、審中主張本件為政治事件,非無藉端尋求政治庇護或利用其影響力阻礙本案審判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另衡以被告因卸任總統身分而有隨扈之配置,係基於禮遇及安全護衛之目的,非為司法監管之目的而設,既無從對被告施以即時之強制力,亦無通報司法機關之權責等情,均足認定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應認本件被告仍符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要件。被告雖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資產均已匯回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等語,然參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資產之原評估價值為美金2242萬5000元,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8年12 月9 日臺特天98特他71字第0980002569號函附卷可按,而迄今匯回之金額僅為美金1841萬1586.33 元,亦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9年8 月23日臺特地98特他71字第0990001357號函在卷足參,其間仍有美金300 餘萬元之鉅額差距。被告及辯護人雖另主張上開差額或因投資虧損或因提前解約而損失殆盡等語,惟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不能證明上開帳戶內已無資產留存,此等尚滯留海外之資產,因非本案將來確定判決執行效力所及,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之,參以被告與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為近親關係,該等海外資產仍可供被告如潛逃海外時之生活所需。另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最輕本刑分別為10年、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重罪,參諸被告仍有上開逃亡之虞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之要件相符。茲本院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請幫司法人員加油打氣! 我想把各位的鼓勵支持留言,配合卡片,寄到特偵組去,如果您願意共同參與,請到我的部落格首頁左側「司法人員加油」處:http://blog.udn.com/ying6100留下自己暱稱及鼓勵的留言,我會將從9月底到10月15日之間的留言,整理出來,一起寄給特偵組檢察官們方便看到。 麻煩您幫忙留一下言囉,謝謝! 步驟:1.在首頁紅玫瑰下面「您的暱稱」上面空白處輸入您要留的名字。 2.「您的鼓勵」上面空白處,寫下您要給司法人員的留言。 3.完成後,按一下「送給特偵組」的按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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