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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上訴最高法院,990719起延押三個月-高院新聞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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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就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送最高法院上訴之新聞稿   99.07.19

本院受理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後經檢察官及被告陳水扁等均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今日將全案卷證送最高法院,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訊被告陳水扁,經訊問後,本院合議庭認被告陳水扁所犯為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及罰金等),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陳水扁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刑事訴訟之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應予羈押,並將全案送最高法院上訴。至於被告陳水扁之辯護人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本院併予裁定駁回。詳細理由請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羈押裁定理由書(節錄):

二、經查,被告陳水扁犯有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14,業經本院於99年6 月11日分別量處14年、6 年減為3 年、2 年減為1 年、12年、8 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最高刑度20年,另併科罰金部分所定之執行刑合計新臺幣1億7000萬元,有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與其配偶即同案被告吳淑珍共同犯前揭貪污等罪,部分犯罪所得及用以漂白該等賄款之資產,經以洗錢方式,匯往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有卷附外交部97年8 月5 日外條二字第09702167630 號函及其附件(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司法互助卷宗第1 至17頁)、法務部調查局97年9 月18日調錢貳字第09700383630 號函在卷可稽(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調查局卷第38至40頁),同案被告陳致中雖早於97年11月26日偵查時,即已表明願將該等資產匯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繼續凍結等語(見97年度特偵字第3 號總筆錄卷十第1 至2 頁),惟上開海外帳戶內資產截至本案宣判止,依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之同意而實際匯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者,僅約美金1152萬9600餘元等情,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確認在案(見本院99年6月11日訊問筆錄),即使時至今日,仍有留存於上開帳戶之資產,堪認如附表所示之資產有未能完全匯回之延宕遲滯情事。又本院已宣示之判決中,認定如附表所示帳戶資產中與本案相關之貪污及洗錢犯罪所得金額為美金859 萬1850.11元,該筆金錢雖可由上開已匯回我國之部分執行沒收,惟其餘滯留之海外資產,則非本案將來確定判決執行效力所及,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上開海外資產,參以被告與陳致中、黃睿靚為近親關係,該等海外資產自可供被告如潛逃海外時之生活所需。另參以被告曾任中華民國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而其因卸任總統身分所享之安全護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之目的,非為司法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權責等情,及審酌本院除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之重刑,更諭知鉅額之罰金刑,益增被告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上開事證均足認定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應認本件仍符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要件。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同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最輕本刑分別為10年、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重罪,參諸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已如前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之要件相符,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及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99年7 月19日起執行羈押。

如不服本院羈押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附件:犯罪所得及用以漂白該等賄款之資產,經以洗錢方式,匯往所示之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名義人帳號  註(貨幣單位:美金)

瑞士美林銀行 

Merrill Lynch Bank

(GE)

寶昌有限公司 

Bouchon Ltd.

467683

467722

1.Bouchon Ltd.註冊於開曼群島,係同案被告黃睿靚委託瑞士美林銀行代其成立之掛名公司,並由該掛名公司於瑞士美林銀行設立帳號467683之投資帳戶及帳號467722之儲蓄帳戶。

2.2 帳戶961031資產評估價值分別為11871000元、512000元。 

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

RBS Coutts Bank AG

蘇黎士總行

Galahad  

Management

S.A. 公司

311683

312030

1.Galahad Management S.A. 公司係瑞士蘇黎世的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為同案被告陳致中所設立,受益人為同案被告陳致中,代表人為列支敦斯登瓦都茲的RBS COUTTS  TRUSTEES  AG 公司,並授權英屬維京群島Tortola Road Town 城的The Company  Management Ltd. 負責簽署。

2.2 帳戶961231資產評估價值分別為893 9000元、110 3000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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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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