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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16:00:28瀏覽4943|回應27|推薦60 | |
國務機要費案及南港案、洗錢案發回更審,其餘龍潭案、陳敏薰案、辜仲諒案三審定讞。陳水扁不用出來了,直接從看守所進監牢,吳淑珍面臨要發監執行(不准在家監禁,不過我們可以接受特准跟陳水扁關在同一牢房,反正只有吃喝拉撒睡而已,夫妻恩愛情深,可以相互扶持下半輩子。) 判決內容: 龍潭購地案:前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 李界木判3年6個月。 蔡明哲改判8個月,緩刑3年。 陳敏薰案:陳水扁判8年、吳淑珍判8年,併科500萬。洗錢部分,吳淑珍改判7個月。 辜仲諒案:陳水扁、吳淑珍無罪。 林德訓偽證案:林德訓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最高法院的判決否絕掉周占春的總統職權說,龍潭案證明總統收錢就是貪污。 老天爺愛開玩笑,還是司法有幽默感,特偵組97年11月11日申請羈押陳水扁,一審宣判98年9月11日,二審宣判99年6月11日,三審宣判99年11月11日,讓將來法律系學生好背世紀大案的日期嗎?還有今天特偵組說目前查扣扁家資產約11億餘元,誰敢說沒有神的存在?(巧合太多啦。)99.11.12.補充:97年11.11.羈押時經過11個小時偵訊才被羈押,第一次羈押號碼2630,數字加總:11,第一個宣判定讞龍潭案,判刑11年。 從特偵組羈押開始到三審定讞,剛好兩年的時間。天佑台灣,最和平的民眾運動、最平靜的肅貪除弊、最迅速的公義展現。 **** 蘋果日報新聞: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陳敏薰給款案部分是8年,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幾年,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吳淑珍龍潭購地的部分是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是8年、洗錢部分是7個月,同樣由檢方與高院討論合併執行刑。 **** 最高法院新聞稿: 被告陳水扁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參考資料(精簡版) 本院受理被告陳水扁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業於 一、本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對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李界木、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十人均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陳致中、黃睿靚等七人亦為自己之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之範圍計有:1.國務機要費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2.南港展覽館案(被告為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3.陳致中、黃睿靚(國外)洗錢案;?龍潭購地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4.陳敏薰人事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5.林德訓偽證案;6.辜仲諒捐贈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及7.後案起訴(被告為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 二、本件案情繁雜,經審理結果判決要旨如下:1.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在國外洗錢(含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2.龍潭購地案,其中收受賄賂之罪刑部分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李界木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蔡銘哲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該案之洗錢部分,併同在國外洗錢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3.陳敏薰人事案(原審量處陳水扁、吳淑珍各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百萬元。吳淑珍在國內洗錢部分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林德訓偽證案(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辜仲諒捐贈案(陳水扁、吳淑珍被訴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及後案起訴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均上訴駁回。 三、簡言之,本件除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在國外洗錢(含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尚未確定外,其餘之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林德訓偽證案均有罪判決確定。辜仲諒捐贈案無罪判決確定。至於同一案件,重行起訴部分,則不受理判決確定。 *** 紅衫軍的一大勝利,要放音樂慶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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