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5/21 19:56:17瀏覽1355|回應13|推薦61 |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21日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嫌侵占國家機密公文案件,歷經8次啟封證物程序、多達33個部會協助會勘,共計會勘43次期日,動員相關單位暨全部外館調取相關核定函稿彙整後,再經16次就訊被告、訊問證人43人次後,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業於本(21)日偵查終結,被告即陳前總統水扁經檢察官以侵占公物、隱匿公務員職掌文書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共計3大冊、1,221頁、120萬1,275字,認定被告陳水扁先生於民國97年3月總統大選後,為圖日後繼續掌握其擔任總統職務時所取得之相關公務文書及國家機密資料,以便撰寫回憶錄、做為自身所涉訴訟案件答辯之依據、蒐集相關政治人物之不利事證、轉移輿論焦點等用途,竟指示幕僚將先前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調查局等單位所提供之重要或機密文件全數打包,運往中華民國第十一屆卸任總統辦公室(下稱卸任總統辦公室或扁辦),共計侵占、隱匿公務上持有、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17,375件(含10,995件一般機密,比例約為64%),其中並隱匿國家機密文書3,419件(比例約為20%)。檢察官審酌總統係國家最高之領導人,理應為全民表率,竟侵占國家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及隱匿國家機密,其數量之龐大,對國家安全及國防、外交所生之危害至鉅;且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並諉過於幕僚人員,尤無可取,原應從重量刑。惟本件被告卸任後數月即身陷囹圄,所侵占、隱匿之國家機密文書並未外洩,未釀實害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具體理由: 1、扣案物均係被告因總統職務上掌管、持有之文書 2、扣案部分證物均為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3、卸任總統辦公室無權繼續保管扣案文書 4、幕僚長期依據被告之指示留存並保管扣案文書 5、幕僚奉命將機密公文打包之範圍、地點與過程 6、被告指示幕僚將扣案文書搬運至卸任總統辦公室 7、其他被告侵占、隱匿之文書:兩岸議題極機密資料、拉法葉絕對機密、巴紐案、奉天專案及新瑞都的報告... 8、被告自行夾帶奉天專案孳息支出統計表、調查局文件資料等文書回住處而侵占、隱匿 9、被告確有犯罪動機 10、不因事後歸還文書而阻卻已成立之犯罪 起訴法條及求刑 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務上持有物品罪、同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第1項隱匿國家機密罪等罪嫌。次查被告假藉其係擔任總統之權力、機會,將扣案相關文書隱匿,自係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刑法第138條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加重其法定本刑後,成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指示幕僚於卸任前數週密集侵占並隱匿相關扣案文書之犯行,其數個動作,時空密接、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斷。 量刑部分: 爰審酌總統係國家最高之領導人,理應為全民表率,竟侵占國家公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及隱匿國家機密,其數量之龐大,對國家安全及國防、外交所生之危害至鉅。且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並諉過於幕僚,尤無可取,原應從重量刑。惟本件被告卸任後數月即身陷囹圄,所侵占、隱匿之國家機密文書並未外洩,未釀實害等一切情狀,建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新聞稿詳細內容: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2521105948286.pdf 民國95年之後,一罪一罰,這17,375件分別從97年5月6日9時30分、8日9時、12日9時、16日8時30分及9時15分,共四天分五批從總統府送到扁辦,就不知道這要算17,375罪?還是5罪?4罪?或是算1罪而已?如果偷了17,375件公文跟偷一件公文是一樣的,那這司法也未免太大小眼特權對待了。 陳水扁說不知道,但是助理陳心怡都貼心標示的機密文件裝箱內容: 台北地方法院5月25日公告:案號為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