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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20:00:28瀏覽1639|回應12|推薦71 | |
唉,真的是心情很複雜,國務機要費在去年8月26日更一審判無罪後,整整11個月,今天7月26日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要再次展開更二審的審判了,我是要繼續旁聽監督?還是得放棄監督、找工作養活自己?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新聞稿,這次換南港案三審定讞,國務機要費跟洗錢案都發回更審,當中國務機要費最高法院的判決重點簡單扼要,略述於下: 1.政府為支應國家元首行使國防、外交、內政等相關職權,乃編列國務機要計畫費供總統使用,是該經費中不論是「機密費」或「非機密費」,均須與總統之公務執行有相當關聯者,始得支用。基於對總統之禮遇與尊重,此有相當關聯性之公務執行,固不妨從寬認列,但倘有證據足證該款供作私人開銷,而與總統公務執行無關,即與使用目的不符,自屬侵占公款。依陳鎮慧所製支出明細觀之,該五百十項支出...,於記錄時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大部分為陳水扁住所或其家人之私人開銷,...與公務無關,竟以公款支應,而陳鎮慧迭次供述其幫陳水扁管理之金錢僅有機密費,隨身碟檔案資料中有關「機密費」之支出明細,均由其保管之機密費支出無誤等語,則該機密費現款未與私人款項相混...。原判決就上揭不利之證據未予審酌,且未說明其理由,逕以陳水扁事後提出之二十一項支出數額超出所領全部國務機要計畫費,即推認為係因公支出,顯與卷內證據資料不合,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並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相違背。 2.總統府內之保險箱既可保管鉅額現款,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均在總統府任職,陳水扁又在總統府動支國務機要計畫費,而吳淑珍深居在玉山官邸,行動不便,以輪椅代步,須他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以不實犒賞清冊等非法方法領出之現款係供公務使用,何不即留在總統府辦公室使用,竟大費周章,先將現款逐筆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存放在較小之保險箱中,再由吳淑珍交給陳水扁,陳水扁再交給馬永成、林德訓於總統府內支用?該二十一項支出均無吳淑珍參與,何須吳淑珍先代為持有?何以陳鎮慧註明「夫人」、「夫」、「夫人の」等字樣之「非機密費」皆係以不法方法報領,並將現款交給吳淑珍,而其他依法因公支出而檢具憑證報領「非機密費」者,則無此情形? 3.二十一項支出中與外交或兩岸關係稍有關聯者,似僅編號1.、3.、5.、8.、9.、11.、12.、16.、21.等九項,縱有此九筆支出需要,以陳水扁身為總統,自可由相關機關之預算或預備金可資運用,且以「○○專案」之密件公文為之,審計部之審查、核銷均不生問題。況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前,「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等供總統從事外交使用之經費尚未全數繳回國庫,陳水扁自可運用此等經費,卻不此之為,與吳淑珍、馬永成等人偽刻他人印章用以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私人消費發票,偽為因公支出,據以領出「非機密費」,如謂彼等為此非法行為之目的,是要籌措經費以供公用,是否合於常理?要非無疑。 4.觀諸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九十一年四月至六月偽造「犒賞清冊」,及所蒐集編號1.至48.發票之時間,均在「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經費繳回之前,陳水扁等如何能預測專案經費會全數繳回國庫,而提前籌措數年後之「機密外交」經費? 5.所謂二十一項支出中,編號2.資助鄭楠榕基金會,編號4.贊助台灣禮敬活動,編號6.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活動,編號7.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編號10.資助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編號13.贈陳坤泰結婚禮金,編號14.捐助清真寺之修建,編號15.贊助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編號17.慰問陳定南,編號18.餽贈劉導結婚禮金,編號20.犒賞林錦昌與馬永成等十一項支出,衡諸常情,似與「外交」無關,亦無須秘密進行必要,即非不得取得收據等一般支出憑證,依正常程序報領「非機密費」,何必以偽造文書等方法來報領支用?其支出憑證本由專人專帳管理,不必送給審計部審核,內容自不會曝光,何有「不便以領據條領方式檢具向總統府會計處報領,而致內容曝光」之顧慮? 6.依陳鎮慧之供述及上揭說明,每年之「機密費」除公用外,尚有餘額供陳水扁家人私人開銷,公用、私用後之剩餘款較多時,吳淑珍還指示陳鎮慧拿至玉山官邸,則於「機密費」充裕之情況下,謂彼等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發票來報領「非機密費」,係為籌措經費以備將來因公執行秘密外交之用,難認合於經驗法則。 7.陳水扁身為總統,吳淑珍係其配偶,馬永成等人長年參與機要,彼等究竟預知國家將遭遇如何重大急迫之情況,致窮盡國家法制內管道仍無法取得經費,而須甘冒刑責,共同以偽造文書等不法方法來領取年度之國務機要計畫費,是否合於事理常情? 以上諸端,原審俱未詳查慎酌,遽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害與共之陳述,逕認陳水扁等人以偽造文書及蒐集他人發票等不當方法報領之「非機密費」,均用於「二十一項機密外交」支出,欠缺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彼等有利認定,其論斷顯違經驗與論理法則。 本案合議庭庭長為賴忠星,執筆的受命法官為吳燦,陪席法官為呂丹玉、蔡名曜、葉麗霞 法官英明啊 講得太正確了,總算還事實真相回來。還有南港案,原來更一審法官把吳淑珍從貪污犯變成圖利罪,拿了9千多萬元(美金273萬5500元),竟然只要吐回2千萬元就可以了,這次法官刑期不變(九年)、罰金不變(2千萬元),但是貪污所得美金273萬5500元必須追繳沒收,這還像話些。 其他細節就請大家直接看新聞稿,另外發起的活動:一人一信幫「矯正署」及「台北監獄」司法人員加油打氣,也請大家幫忙支持留言,點選到上述文章回應。現在貪腐集團串連媒體極盡混淆視聽、施壓司法,我們小老百姓只好自己團結起來,直接把鼓勵的聲音,化為文字,傳達精神力量給司法人員,堅定他們的信念,為台灣司法公義奮鬥下去。 附圖:更一審與最高法院判決之差異 國務機要費、南港案: 洗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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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